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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裁决企业普遍禁烟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9-02-24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德国法院裁决企业普遍禁烟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1月20日报道】题:企业中普遍禁止吸烟 联邦劳动法院加强了工人中非吸烟者的地位。劳动法院于19日判决,允许 '...

德国法院裁决企业普遍禁烟


【德国《法兰克福汇报》1月20日报道】题:企业中普遍禁止吸烟
联邦劳动法院加强了工人中非吸烟者的地位。劳动法院于19日判决,允许
在企业内部协议中规定整个企业实行禁烟。然而,在此必须权衡吸烟者与非吸烟
者的利益。当然,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和其员工的情况。对这些情况作
出判断首先是企业员工的事。考虑到这一灵活性,劳动法院得出结论,在已作出
决定的情况下,烟民不能拒绝接受。
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曾经有一位在一家集成电路生产厂就职的化学实验员上
诉说,他只许在室外吸烟。虽然到秋季为止,已经有一项企业内部协议规定企业
内禁止吸烟,但企业餐厅的一部分和休息室被排除在外。这之后,雇主和企业委
员会达成包括整个生产区的禁烟协议。以后有所缓和,在有限的室外活动区内允
许吸烟。那里设置一个可以遮挡风雨的有顶的小棚。
这位原告感到普遍禁烟损害了他个人的权利。他认为,为了保护工人中的非
吸烟者而完全实行禁烟是没有必要的。即使是生产集成电路的特殊技术要求也未
表明这样的广泛禁烟是正确的。资方持相反意见,他们希望保护非烟民不受被动
吸烟之害。这些非烟民感到自己的健康受到损害并且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资方还
说,禁止吸烟避免了生产出次品。因为有人吸烟后,人们就会吸入口罩也挡不住
的烟尘。因此,严格的禁烟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联邦劳动法院的结论是,尽管禁烟限制了个别工人的行动自由,但是这一干
涉并未脱离保护工人中非烟民的健康不受损害,以及免受被动吸烟之苦的目的。
雇主不必为烟民提供封闭的吸烟场所。
企业中禁止吸烟有法律依据,但也可以在工资协定、企业内部协议,或者劳
工合同中找到根据。所以联邦劳动法院去年决定,工人可以根据其劳务合同要求
一个无烟的工作场所,如果出于健康原因这一要求是适宜的并且对于雇主不是过
分的话。在工作场所之外普遍禁烟过去常常被看作是不容许的。这一现象逐渐发
生了变化,因为保护人们不受被动吸烟的侵害有了更重要的意义。联邦劳动法院
的判决便表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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