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经验
【本报伦敦8月30日电】(记者陶志彭)英国是西方国家中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起步最早、成果最突出的国家。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程度不同地在效仿英国的改革措施。改革前后
由撒切尔夫人领导的保守党政府自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施的股份制改革至今已有十七八年的历史。目前,英国已对水、电、煤气、电信、钢铁、铁路、航空等大型公用事业企业实行了私有化。今年5月上台的工党政府正在酝酿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实行私有化改革。
实行改革前的英国国有企业普遍面临着生产效益低下、劳动成本过高、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资本回收率差以及工潮此起彼伏等问题的困扰,严重制约着业已衰败的英国经济的复苏和发展。
正是面对这一严酷现实,撒切尔夫人在1979年大选获胜后不久就着手进行被她称为“改变英国方向”的改革。撒切尔夫人实行的改革经过10多年的实践表明:对生产规模大、社会化生产程度高的大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是激发企业活力的一种有效途径。
英国自对原国有大企业实行出售股份改革以来,已为政府筹集到640亿英镑(1024亿美元)的巨资。此外,政府每年可以从已实现股份制改革的企业征收到47.52亿美元的税收。而在实行改革前,政府每年对亏损企业的补贴达43亿美元。
随着股份制改革的深入,英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例已大大下降。1979年前,英国国有企业的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10%,而目前已不到1%;拥有股份的股民人数已由1979年的300万增加到目前的1000万。近100万原国有企业的职工已转为私有企业的职工。
实行股份制的企业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千方百计地增强生产效益和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努力争取消费者的信赖。英国钢铁、水、电、煤气和电信等公司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监管制度英国实行股份制改革的企业之所以能取得较好效益的一个成功的经验是,政府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竞争的同时,建立了对商品价格、服务质量和投资水平的严格的监管制度。在英国的私有化行业中都设有独立于企业的监管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鼓励企业竞争,维护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按照《竞争法》和《公平交易法》行使对企业的监管。企业监管员所拥有的价格控制权是按照“RP1—x”’最高价格机制实施的。按这一机制,企业确定的商品价格不得大于零售物价指数(RP1)减去成本效益潜力数(x)所得出的“最高价格”。而企业成本效益的潜力数则由企业的监管员作出评估。这一被经济学家们称为“管价格不管利润”的监管机制,大大激励了企业的效益观念以及对成本的控制。它避免了须不断调整企业利润标准的繁琐做法,而又不影响企业的激励机制。英国企业监管制度的这一独特做法使得许多过去靠政府补贴的国有企业在实行股份制后,在企业效益、服务质量、资本投入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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