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规范台商来祖国大陆设办事处事宜
【中央社台北8月22日电】为促销台湾商品,扩大两岸贸易往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委员会议今天通过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商业行为许可办法;今天通过的条文,攸关台湾企业、工商团体都相当关切的赴大陆设立办事处事宜。
这项办法修正后,使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赴大陆设立办事处有明确法源规范,而上万家已经赴大陆设立办事处经营两岸贸易往来的台商,也将在此一条文通过后变为合法。
陆委会强调,台湾厂商赴大陆设立办事处,仍必须维持“间接方式”,法规中明确要求计划赴大陆设立办事处的企业或工商团体,都必须透过海外设立的公司、分支机构名义申请。
而负责审查赴大陆设立办事处申请的经济部投审会,未来还将另行邀集各相关主管部会,研拟内部审核准则,进一步规范准予赴大陆申设办事处的行业类别。
陆委会官员强调,办法通过后,可使两岸贸易往来更形制度化,填补原先缺乏法令管理的问题。
而以往如证券业、或是保险公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都是在召开专案会议审查讨论后才予以同意;此法实施后,可免除申请上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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