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日证券管理一览(下)
三、法国(续昨)法国最大的巴黎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24年,1785年和1786年颁布了有关证券的法令,1981年、1984年和1985年又作了数次改革。现行的有关证券法规,大部分汇编于《法国商法典》之中。
法国的证券管理机构是按1967年9月28日法令而创立的“法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主席依法令规定任命,四名委员由财政部长任命。该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有权对各种证券的规章提出建议、对各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和对证券市场的公开性进行监督。各证券交易所也分别下设各种管理机构,各司其职。
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规定发行新证券必须依法公开发表说明书,包括:公司名称、公司资本;证券数量、面额、利率、利息支付;兑换的担保等。同时还须提交公司章程和附则、最近五年的年度报告和银行收费的详细材料。发表前须经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否则为违法行为,公司总裁、董事、行政负责人将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管理证券交易中比较突出的是:(1)市场证券价格的涨跌由政府规定幅度,越限时应中止交易。
(2)凡能正常接触公司交易机密信息者都属内部人员,若利用内幕消息在公众知悉前进行直接或间接已上市证券交易者,均判处二年以下徒刑或判罚金。
(3)凡散布致人迷惑或虚假资料等行为,意图操纵证券市场者,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
(4)为核实说明书的内容及上市证券作为投资是否适当,证券上市前均须经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批准。四、日本
日本的证券市场始见于明治维新初期,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皆被摧毁。现在的东京证券交易所,建于1949年5月。其证券立法,早在1878年即仿英制颁行了条例,1887年又按法国交易所制度,颁行《交易所条例》,1893年5月通过,是日本管理证券活动最重要、最系统的法律,颁布迄今已修订40余次。此外,还适用宪法、商法典、外汇和外贸管理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的相关条款。
日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有别于美、英的另一模式。日本证券管理的主要机构是大藏省的证券局,其职责是:调查和规划证券交易制度,指导和监督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的活动;审核证券的发行申请和报告书。日本证券业的自律管理可分为两个机构:
一是全国证券业协会。设立的目的在于谋求有价证券交易公正,保护投资者利益。主要任务是:促进形成公正惯例,贯彻证券交易的信义原则;教育和培训证券业的工作人员;调查研究证券市场并向政府提出建议;对公众普及证券知识。
二是证券交易所。各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为会员大会,执行业务的机构是理事会,自律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管理、会员管理、交易管理和公布行情。
对证券发行和经营的法律规范中,值得注意之处有:
(1)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提供和公开有关投资决策的必要材料,如有遗漏、虚报或谎报,将负损害赔偿责任。
(2)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管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1965年起对证券公司的成立,由注册制改为批准制。
(3)证券公司有义务建立买卖损失准备金、弥补资本减少的准备金和证券交易责任准备金,以免影响投资者利益。
(4)1965年修订证券法时,增列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被禁止的行为有九种,如散布谣言、佯作买卖等,违反其中之一者即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款,还可责令停业六个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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