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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新闻法与自我监督机制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7-05-06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德国的新闻法与自我监督机制 【本报波恩4月30日电】(记者杨华升吕鸿)德国是一个新闻发达的国家。德国目前有一支6万人组成的新闻工作者队伍,为通讯社、报社、'...

德国的新闻法与自我监督机制


【本报波恩4月30日电】(记者杨华升吕鸿)德国是一个新闻发达的国家。德国目前有一支6万人组成的新闻工作者队伍,为通讯社、报社、杂志、电台、电视台以及公共和私营出版机构工作。如此庞大的新闻工作者队伍由谁来管理和监督呢?二战后至今,德国对新闻媒介的管理和监督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一套机制,概括来讲分为两个部分,即依据法律上的规定以及自我监督机制。
德国的《基本法》(即宪法)第5条是关于“表现、信息与新闻自由”的规定。其第2款规定,所谓的自由是要“受到普通法、保护青少年和个人名誉权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具体来讲,普通法包括民法和刑法。一个新闻工作者如果唆使士兵叛逃、败坏死者的名誉或毁谤其他公民,其行为系违反刑法,不能算是新闻自由的权利。另外,在保护青少年、保护人格、保护公司、保护私生活、保护国家利益方面也不存在所谓的新闻自由。
例如,在保护青少年以及防止有害内容传播方面,德国成立了一个叫“联邦检查处”的机构。该机构成员由负责青年事务的联邦政府的女部长和各州政府任命。它不根据什么指示,只根据线索,将那些在道德上危害儿童和青年的作品(主要是那些教唆野蛮的、引诱人走向暴力、犯罪的作品)列出一个特别单子。那些一年中有两次以上被列在这个特别单子上的报刊,将被罚在3—12个月期间不得与青少年接触,既不得在报亭出售,也不得在图书馆和读者社团中借阅。而对于那些宣扬纳粹的作品和作者,处罚较严厉。德国1994年通过了《反纳粹和反刑事犯罪法案》,规定凡宣扬纳粹者可根据情节轻重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德国,对新闻记者管理和监督更主要的是依靠所谓的“自我监督机制”。它是通过《新闻法》中所规定的一个组织“德国新闻出版委员会”来实现的。该委员会是新闻界自己设立的机构,不受国家监督,活动自愿,德国人自称为类似一个“道德法庭”。委员会于1956年成立,工作人员包括10名由德国记协和媒介企业工会提名的记者,以及另10名由德国报纸出版者团体和德国杂志出版者联合会派出的出版者。
“德国新闻出版委员会”的任务是指出新闻业的弊端,并致力于消除这些弊端;审查公众对各个报纸的投诉。如果发现投诉属实,即对该报提出批评;通报新闻界的组织结构的变化,制止那些损害公民自由交流信息和自由形成舆论的现象;对立法者、政府和公众在新闻问题上提出建议并予以表态。
新闻出版委员会不能强迫别人重视它的决议,而是靠人们对其决议的自愿认可,而这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委员会的威望如何,因此委员会通过工作建立起自己的威望就显得相当重要。
委员会1973年制定的“新闻规范”可以说是新闻工作者应遵循的准则。有关条款有:(1)尊重事实、对公众作真实的报道是新闻界的最高准则。(2)对于那些以文字或图片公开发表的消息和信息必须视其情况需要,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仔细的检查。对稿件的加工、拟标题和图片解说不得歪曲原意。文献性资料的引用必须忠实于原文。没有证实的消息、传阅和猜测必须注明。在发表象征性的照片时,必须注明这与有凭有据的照片无关。(3)在采集消息、信息资料和图片时不允许使用不正当的手段。(4)编辑部的出版物不得受私人利益或局外人商业利益的影响。出版者和编辑人员要防止上述企图,并要注意把编辑部的文章与以广告为目的的出版物清楚地分开。广告文字、广告图片和广告标志必须标明其广告性质。(5)新闻事业尊重人们的私人生活和个人隐私权。如果当个人行为牵涉到公众利益时,这类内容也可以拿到新闻中来讨论。但同时要注意,不要让公开出版物损害了非当事人的个人权利。(6)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凡在道义上或宗教感情上伤害了某些群体的文字出版物和图片出版物,都是与新闻界的责任相违背的。(7)不允许因性别、种族、人种、宗教、社会或民族的原因歧视任何人。(8)报道悬而未决的调查过程和审判程序必须摒弃偏见。因此,新闻界要避免在法院审理之前或审理程序过程中在文字或标题上采取片面的和先入为主的立场。一个有嫌疑的人在法庭审判前不能将其视为罪犯。在报道青年人的犯罪行为时,只要不是严重的罪行,要考虑到这些青年人的未来而尽可能地不提姓名、不发表可以辨认的照片。对于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重大的理由不应在法院正式宣判以前抢先报道。
另外,德国记协和德国报纸出版者联合会根据德国新闻出版委员会的决议,专门就报道过程中发生的请客送礼现象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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