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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首办以宪报形式公布: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条例草案

字号+作者:参考消息 来源:参考消息 1997-05-05 08: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香港特首办以宪报形式公布: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条例草案 【香港《天天日报》5月3日报道】题:国旗国徽区旗区徽草案特首办以宪报形式公布 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

香港特首办以宪报形式公布: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条例草案


【香港《天天日报》5月3日报道】题:国旗国徽区旗区徽草案特首办以宪报形式公布
特区行政长官办公室昨日首次以宪报形式,公布《国旗及国徽条例草案》和《区旗和区徽条例草案》,禁止任何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一经定罪,可被罚款五万元和监禁三年。
特首办昨日首次以类似港府蓝纸草案的形式,印制两条条例草案的文本。
根据条例草案,各主要政府建筑物均须展示国旗或国徽或两者,行政长官亦有权规定必须展示或使用国旗、国徽、区旗、区徽的机构、场合和其他场所,以及展示时必须遵从的方式和条件。
草案对国旗和国徽用途方面的规管,基本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国徽法的有关规定,限制用途方面的规定较区旗、区徽为严格。区旗、区徽只是不可用于商标或广告或其他行政长官再行规定的其它用途,但国旗、国徽却明言不可用于私人庆吊活动,和日常生活的陈设或布置。
但两条条例均列有中国国旗和国徽法中的保护条款,规定“任何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国徽和区旗、区徽,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五级罚款及监禁三年。”(最高可处罚款五万元)而这种保护条款并不见于香港现行的《香港徽帜(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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