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与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它根据并依据法定的程序制订、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政府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市民申诉,以及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等等。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同港英立法局有着本质的不同。港英立法局是依照《英皇制诰》及《皇室训令》设立的,它只是港督立法的咨询机构。现在港英最后一届立法局60名议员是1995年按彭定康三违反的“政改方案”产生的,香港回归后将自动终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将于1998年由选举产生。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及按照基本法附件二的有关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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