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抬头传统商务面临革命性变化
【台湾《工商时报》文章】题:颠覆传统商务电子交易抬头原编者按企业间或企业与个人之交易的电子网络,已加速普及,逐步实现电子商务的成形。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商业形态、流通系统、行销战略等方面,做了根本的转换。传统商务运作从此有了革命性的改变。
互联网络为各国网络互相连线的全球性规模之电脑网络,以美国国防部为中心,自60年代以来计划与开发之信息网络。其后因通信控制协定(TCP/IP)技术之开发而扩大规模,到了90年代,已发展为全球规模。
在互联网络上,以电子邮件为信息服务之代表性的一种,兼具电话之即时性与信件之记录性的通信手段,于90年代快速普及。个人电脑通信网络上之电子邮件,以互联网络为媒介,与个人电脑通信网络连线处理。
电子新闻也称为电子布告栏,为互联网络之另一种利用方法,其为面向不特定多数对象之通信手段,可以追记为特征,分为原始部分与追记部分。可以检索WWW上之文字、图形/画像、音声/音响、动画等多媒体信息。WWW之信息定位,以URL记号表示。例如,美国白宫之首页为http:/WWW.whitehouse,gov为其URL。互联网络与电子商务
企业间或企业与个人之商业交易的电子网络,已在加速普及。其发展过程,首先为1994年特定企业间之私人网络,或运用VAN网络。其次1994年到1995年为在网络上进行广告、宣传、信息提供,发展电子出版及电子广告。第三为1995年到现在,因解决网络上清算之安全性问题,逐步实现“电子商务”,并形成电子市场。
电子商务改变现行商业系统,由想要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顾客,与销售的企业,在网络上直接完成买卖,也就是一方为利用者,另一方为销售连线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络上之“电子商务”发展,对于商业形态、流通系统、行销战略等有关零售、流通之商业系统,要做根本的转换。也就是对“电子商务”,传统的商务运作上之既有规则或权力结构之适用,已无意义。
电子商务对经营、产业及社会之影响
电子商务,因交易主体之差异,分为“消费者和企业之间”与“企业之间”两种体系。前者以零售业与服务为主体,后者为企业本身,要考虑产业与业种之特征,并因其网络特性,再分为“开放网络型”与“特定企业间型”两种。
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利用互联网络等,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其发展之前提为家庭个人电脑之普及,升高“假想购物商品区”之商业空间魅力,又利用信用卡之连线清算实用化,更加速“假想购物”之进展。运用互联网络的邮购,其最大特征为消费主导性,掌握在买方的消费者手中。因此,根本改变了互联网络上的零售商顾客推销方法,也就是改变为消费者主导之“个人行销”导向。
“企业间电子商务”以“生产、筹措、运用支援综合信息系统”(CALS)或“电子资料互换”(EDI),运用资料交换或资料库,以推动零售商、批发商或厂商的“商业步骤重整工程”(BPR),实现大幅度业务合理化及成本削减。更重要者为由多数企业进行共同工作。
因互联网络之全球性普及,众人不受时间及空间之拘束,而更为自由与迅速地交流信息,因而同时也诱导产业结构之变化。此外,个别企业之行动规范也引起很大的改变。因为土地、劳力、资本等为产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大量移向“信息”,所以在“网络”上取得资源,就有重要的意义。更多的人基于自己的观察力,创造事业的机会大增,在此状况变化之中,相继设立新的企业,成功地实现快速成长。
随着高度信息化社会之来临,产业组织将朝向“开放型、网络型导向”为必然的,也是协创性竞争所发展的结果。因此,21世纪之社会体制,将是经济价值与文化价值共存与融合,以互联网络之“电子商务”为社会基础,重新塑成社会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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