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不变
基本法规定的香港回归后的“三个不变”,是指香港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现行法律基本不变。依照“三个不变”的原则,第一,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私有财产依法受到保护,由此维持了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第二,香港居民可以像过去一样生活,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依法得到保障。第三,香港的原有法律,指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了那些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触的例如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法律必须删除或修改,还有一些法律因实际情况变化而不再运用外,其他的法律均保持不变。“三个不变”并未涉及香港原有的政府体制,原有的体制有些是必须加以改革的,特别是将英人治港改变为港人治港,将总督制改为行政长官负责制,等等。
至于某些具体的制度和政策,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和实际的需要,也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以改进并使之发展。因此,对“三个不变”的理解不能认为是对香港过去的所有制度、机构和具体做法均原封不动,不能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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