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为联合国六个主要机关之一。1945年2月在荷兰海牙成立,亦称“海牙国际法庭”。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一切联合国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参加国,非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作为规约的参加国,如瑞士、瑙鲁。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包括正副法院院长各一名。法官应具有在其本国被任命担任最高司法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或者是公认的国际法学家。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任期九年,可连选连任,每三年改选其中的五位。
法院受理各当事国和《联合国宪章》或任何现行条约及公约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属于任何国内管辖的案件无权受理。国际法院还可以就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及各专门机构提出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主要机构有简易程序分庭、预算和行政委员会、关系委员会、图书馆委员会、修订国际法院规约委员会、审判前南斯拉夫战犯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海洋法庭等。
法院的正式语文是法文和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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