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临时立法会
香港临时立法会将于本月21日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400名推委投票选举产生。
成立临时立法会的决定是由于彭定康在1992年10月7日提出“三违反”政改方案所迫。本来中英双方对立法机关的过渡已有共识,即全国人大早在1990年4月就作出决定,“只要1995年香港立法局的产生方式符合《基本法》有关规定,议员个人符合人大《决定》中的有关条件,经筹委会确定,可以转为香港特区第一届立法会的议员”。
但英方没有信守诺言,抛出彭记“政改方案”,以图变立法局为西方的代议机构,以立法为中心,牵制政府,遭到中方强烈抵制。中英双方从1994年4月22日~11月27日就香港政制问题进行了长达7个半月的17轮谈判,最终未能达成协议。1995年9月,英方单方面按彭定康政改方案组建的立法局成立。鉴于英方在谈判中一意孤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4年8月作出决定,“港英三级政制架构(立法局、市议会、区议会)随英方对香港管治的结束而终止,中国重组特区立法机构与区域组织”。为此,筹委会第二次全体大会于1995年3月24日通过成立临时立法会决定。决定主要有以下七点:
一、临时立法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产生之后组成并开始工作。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60名议员组成。其议员以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为主体,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临时立法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由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筹委会决定。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愿意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有关立法会议员的其他条件。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任务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制定为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正常运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并根据需要修改、废除法律;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同意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主席参与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6名香港委员的提名;其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前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处理的事项。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7月1日之前审议、通过的有关法律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实施。
七、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工作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产生为止,时间不超过1998年6月30日。(王丹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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