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临时人协悍然“批准”宣布印尼共“非法”
【安塔拉雅加达一日电】印尼共和国临时人民协商会议作出关于解散印尼共产党、宣布印尼共产党在印尼共和国全境为非法组织和禁止传播或发展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或学说的任何活动的第25/MMPRS/1966号决定。
决定:
制定关于解散印尼共产党、宣布印尼共产党在印尼共和国全境为非法组织和禁止传播或发展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或学说的任何活动的决定。
第一条:通过和批准总统、印尼共和国武装部队最高统帅、革命伟大领袖、临时人协委任者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二日第1/3/1966号决定中所载明的措施,即解散印尼共产党,包括它的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组织以及与它同一宗旨、由它庇护和掩护的所有组织,宣布印尼共产党在印尼共和国全境为非法组织,并把这一措施提高成为临时人协决定。
第二条:禁止在印尼进行传播或发展一切形式和表现的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或学说的任何活动以及使用任何种类机构和媒介来传播或发展这种思想或学说。
第三条:为了保卫建国五项原则而在大学内对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进行科学的研究,这种活动可以有领导地进行,但规定,政府和合作国会被责成制定有关保安措施的法律。
第四条: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印尼共和国外交政策的独立和积极的基础和性质。
一九六六年七月五日
订于雅加达
印尼共和国临时人民协商会议第25/MPRS/1966号决定的说明:
一、——共产主义思想或学说在政治和国家生活实践中体现为这样一种活动,这种活动同信仰真主、信仰宗教、以互助合作和协商一致思想为基础的印尼民族生活原则和基础背道而驰。
二、——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人所传授的马克思有关斗争原则和策略的思想或学说,包含着同建国五项原则哲学背道而驰的种子和成份。
三、——印尼共所奉行的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在印尼的政治生活中已证明创造了危害到信奉建国五项原则哲学的印尼民族生存的气候和局面。
四、——基于上述考虑,不给予印尼共以生存的权利以及发展和传播共产主义—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或学说的活动的权利,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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