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治理的基本制度是村民民主自治,我国农村的基本产权制度是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支撑治权”,正是乡村实行党支部领导下民主自治的根本逻辑。
当下乡村治理面临一个重大方向性问题:是否要将村干部全面纳入财政直接供养体系?很多人将此视为规范化、现代化,认为是进步。我必须明确指出:这绝非进步,而是村社产权制度被侵蚀、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出现根本性倒退。
村干部的根,在村集体、在村民、在村社共同体。村干部的权力,由村民赋予;村干部的立场,理应代表村民当家作主。一旦实行财政对村干部的直接供养,基层治理逻辑将彻底反转:谁发工资,就对谁负责;谁掌握考核,就听谁指挥。
村干部会从“村民的代理人、当家人”,沦为“上级的传声筒、代理人”;村社共同体的主心骨,变成行政体系的末端末梢。
这种做法看似规范、高效、省事,实则釜底抽薪,从根子上消解村社共同体的主体性。它必将导致集体所有权虚化、村财镇管异化、村社治理行政化、统分结合市场化、民主自治空心化。财政直接供养村干部,看似强化了对上负责,实则抽空了基层组织的灵魂,瓦解了乡村自治的根基。
农村没有村社共同体,乡村社会就失去了基本主体;村社“产权支撑治权”的结构被消解,村社共同体就丧失了主体性。村社共同体失去主体性,再完善的硬件设施、再严格的行政管理,都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当前乡村治理失效、治理成本居高不下,根源正在于此。
我必须澄清:我绝不反对财政补助村干部工资及治理费用。相反,村干部任务重、责任大,财政给予合理报酬补贴,理所应当,也是时代进步。关键不在于财政要不要给钱,而在于钱怎么管、权归谁掌。
我的核心主张是:
财政可以补贴村干部工资及基层治理经费,但必须先纳入村社共同体的预算,由村社成员大会民主决定村干部薪酬等关键事项。
这不是细节之争,而是原则之争、底线之争:
第一,财政补贴资金不能直接发放到村干部个人,应全部进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纳入村社共同体统一预算管理;
第二,村干部工资标准、考核办法、发放额度,一律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民主决定;
第三,全过程公开透明、全过程有效监督,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共同把关。
一言以蔽之:基层治理的钱,可以一部分来自财政,但治理的权力,必须属于村民。
这样做,既能保障村干部待遇、解决基层后顾之忧,又能守住农村四项基本制度,守住村社共同体的主体性,守住基层民主自治的根基。
方向比力度更重要,根基比形式更关键。
乡村治理现代化,不是把乡村行政化,不是把干部“公务员化”,而是强制度、强集体、强共同体。
财政可以补,村社共同体主体性及产权治权不能丢;
上级可以扶,村民的自主自治权不能丢。
唯有如此,村社才有根,干部才有魂,治理才有效,乡村振兴才有未来。
在此必须纠正两个极端糊涂的认知:
其一,认为财政补助村社就是“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归村社集体所有,省以下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来自农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增值收益。若农地征收增值收益按比例留存村社、若县级开发区由村社集体经济联合出地建设、若被政府垄断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收益归还集体、若村财镇管不变成村财镇用…广大村社根本不缺发展资本和治理资金。
一旦村干部由财政直接供养,即便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干部也不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本集体的合法权利。
其二,认为农村治理行政化、体制化就是现代化、规范化、高效化。这不仅与治理现代化方向背道而驰,还会让越来越高昂的治理成本最终拖垮整个财政体系。
改革开放之初,“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才是农民自己的”模式之所以一夜席卷全国,正是因为这样模式既为财政卸下沉重支农包袱,又为农民创造了巨大财富,还增加了财政收入。而现在乡村治理成了财政填不满的无底洞。
农村并非没有低成本、高效率的治理模式——河北周家庄乡就是最好例证。该模式已稳定运行70年,足以证明是可持续的、可推广的乡村发展与治理模式。
现在摒弃意识形态偏见刻不容缓,农村改革再次呼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当农村垃圾治理都要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时候,这就标志着所谓的农村治理现代化走入了死胡同、基本到了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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