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应将公权力肆意删帖封号纳入扫黑除恶常态化治理
常态化扫黑除恶持续向纵深推进,治理重心已从线下传统黑恶犯罪,延伸至网络空间的违法乱象。在舆论监督与公民表达的场域中,部分地方公权力偏离法治轨道,以内部指令、平台施压等隐蔽手段,肆意删除合法言论、封禁公民账号,形成了危害不容小觑的网络软暴力。这种行为践踏公民权利、破坏治理公信,完全符合黑恶势力衍生的软暴力特征,理应被纳入扫黑除恶的打击与整治范畴,筑牢网络空间的法治底线。

公权力肆意删帖封号,本质是突破法律边界的权力滥用,更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粗暴侵犯。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公民针对公共事务、社会现象、公职行为的合法发声,只要不触犯法律底线、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均受法律保护。而部分基层单位与公职人员,面对舆论监督与负面舆情,不选择直面问题、整改纠错,反而动用权力干预平台运营,强制删除合规内容、封禁正常账号,企图用 “捂盖子” 的方式掩盖问题、压制批评。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堵塞了民意反馈的合法渠道,让舆论监督形同虚设,本质上是公权力的异化与僭越。

从法律定性来看,此类行为契合扫黑除恶整治的软暴力核心特征,具备纳入治理范畴的法理依据。《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将滋扰、胁迫、形成心理强制、扰乱公共秩序的软暴力,列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两高一部的网络黑恶犯罪司法解释也指出,通过违规删帖、信息屏蔽等方式要挟滋扰、压制发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严惩。公权力主导的肆意删帖封号,并非单次偶发行为,往往形成固定的操作模式,通过权力施压平台、定向清理内容,对合法发声者形成心理威慑,让民众不敢监督、不愿发声。它虽无物理暴力,却借助公权力的强制力实现精神压制,扰乱网络舆论秩序与基层治理秩序,与黑恶软暴力的危害内核高度一致,属于扫黑除恶必须整治的乱象。

将此类行为纳入扫黑除恶范畴,是破解基层治理顽疾、筑牢法治根基的必然要求。当前部分地区的违规删帖封号,背后潜藏着权力寻租、包庇失职、漠视民意等深层次问题,部分公职人员将公权力当作打压批评、维护私利的工具,甚至形成 “压制舆论 — 掩盖问题 — 逃避问责” 的黑色链条,成为侵害群众利益的 “隐性保护伞”。常态化扫黑除恶的核心要义,就是深挖黑恶势力与背后的保护伞,整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乱象。将公权力违规删帖封号纳入整治范围,不仅是打击网络乱象,更是倒逼权力规范运行,督促公职人员敬畏法律、接受监督。通过扫黑除恶的追责问责机制,对指令删帖、施压平台的责任人一查到底,才能破除 “权力凌驾于法律” 的错误认知,维护公权力的公信力。

将公权力肆意删帖封号纳入扫黑除恶治理,需要明确边界、精准施策,实现打击乱象与合法监管的平衡。首先要厘清合法舆情处置与违法权力滥用的界限,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谣诽谤、煽动对立的违法信息,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属于正当履职;而针对合法批评、理性监督、事实清晰的民意表达,动用权力强制删除封禁,則属于权力越界,必须严厉追责。其次要完善追责机制,将违规删帖封号纳入扫黑除恶线索摸排范围,由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部门协同核查,对组织者、执行者依规依纪依法惩处,追究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同时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为遭遇违规删帖封号的公民提供申诉、复议、维权途径,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求得到回应。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公权力更没有逾越法律的特权。扫黑除恶常态化不仅要打击线下的黑恶团伙,更要肃清网络空间的权力软暴力。将公权力肆意删帖封号纳入整治范畴,既是捍卫公民合法权利,也是规范权力运行、推进法治建设的关键举措。唯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舆论监督有保障、公民表达有尊严,让白纸黑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多多少少有那么一丢丢尊严!
2026.1.28于天涯七仙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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