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建港联盟秘书长程介南文章:立法界究竟在争论些什么?(上)
【香港《华人月刊》2月号文章】题:究竟在争论些什么?(作者民主建港联盟秘书长程介南)原文提要筹委法律小组不采纳经因人权法而修改的香港法律:公安修订条例和社团条例,并且建议删除人权法案导言的三条;采取了可以采用就采用、可以不变就不变的审慎负责任的态度。香港多数人都不清楚
特区筹委会法律小组建议筹委和人大不采纳两条经因人权法而修改的香港法律:公安修订条例和社团条例,并且建议删除人权法案导言的三条,又引起了本港社会的一场争议。究竟争论的是什么?有人说是因为要改人权法;有人说是民主和人权大倒退;有人说是因为要还原因人权法而修改的香港法律;有人说是废除;要还原或废除多少条;香港多数人都不清楚,报章的民意调查显示,过半数人不知道在争论什么;香港电台的论坛节目主持人也不太清楚,从电视上看参加游行“反对还原恶法”的市民也说成是“以后不准游行”了……
第一个事实是:没有人说过要废除人权法,包括预委和筹委都没有提出过要废除人权法。记得在当年预委第一次提出有关建议时,当时的法律小组就明确表示过,基于人权法一般为香港市民所接受,而且根据基本法的第39条,两个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部分继续有效,而且通过香港的本地法律予以实施,故此打算予以保留,目前如果说涉及人权法本身的,是关于人权法的凌驾性问题。人权法案第一部分“导言”中的第三条,也就是筹委法律小组建议废除的条文之一,规定所有香港已存在的法律的保留还是废除,有效还是无效都要以人权法案为标准。而第一部分的第四条则规定,香港在人权法案生效以后的所有立法均须以人权法案为准则,在解释和适用上都不得抵触人权法案。
若果把上述第三条看成是“后法优于前法”的话,那么把它删掉,并不影响人权法案的运作;因为,根据普通法的法则,本身就是后法优于前法,不写这一句,不可能出现后法就不优于前法的情况。至于说第四条,则实际上可能剥夺了往后立法机关根据新的情况改进法律的权力,同时又把废除法律的权力交给法庭。这里是人权法案被视为有凌驾于一般法律之上的关键。其实,英国至今也尚没有人权法案。这里引用英国的例子,并不是说英国没有的,香港就不能有,而是应该看看英国为什么没有。英国至今没有人权法案
英国自70年代起,就有人权法案的讨论,但至今没有成为事实,充其量是1977年在下议院二读。主要的顾虑就是它的地位问题,如因实施人权法案而赋予法官按人权法案条款废除国会所立法律的话,法官就将会政治化,法官和国会之间会产生无休止的争议,而法官的独立和公正是在尊重国会的前提下确立的。(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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