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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丹:理解与阐释:马克思意识形态阶层思想研究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23-03-22 10:09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张志丹:理解与阐释:马克思意识形态阶层思想研究 '...

张志丹:理解与阐释:马克思意识形态阶层思想研究
  两三百年前,人类逐步进入了一个史无前例的“世俗信仰体系主导”的意识形态时代,并且出现了意识形态之间的各种纷争。廓清当代意识形态的论争与迷雾,开意识形态研究和建设之生面,需要深度开掘阐发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经典文本的宝库。由此,呼吁“回到马克思”、对马克思经典著作作文本学解读一时兴起,而马克思意识形态思想更成为30年来学界聚焦的理论热点和重要的学术生长点从研究现状看,学界主要聚焦于意识形态本质与功能思想、意识形态批判思想和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建设思想等维度,相对缺乏从“主体维度”对意识形态思想进行研究(1)侯惠勤教授主编的经典摘编中,按照逻辑顺序列举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意识形态阶层(阶级)的相关论述。同时本文认为,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意识形态思想上实质一致此外,周宏教授曾在研究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时附带阐述了其意识形态思想,这在一定意义上遮蔽了马克思意识形态思想的“原像”,同时也制约了我们对意识形态生产和功能发挥的真切体认与洞悉。通过经典文本的“总体”研读可以看出,马克思运用历史辩证法对“意识形态阶层”(2)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今天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学术共识,“阶级”与“阶层”并不相同。事实上,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文本中,“阶级”和“阶层”有时候并没有作明确的界分。故而,这里我们认为意识形态“阶级”与意识形态“阶层”实质基本相同,可以等义使用。进行了总体性批判,从而彰显出意识形态阶层的前世今生和未来走向等“历史逻辑”,其理论和现实意义不言而喻。
一、关于意识形态阶层的内涵及根据
  (一)意识形态阶层的内涵:职业思想统治者
  事实上,马克思在经典文本中并没有明确阐述“意识形态阶层的本质内涵是什么”这一重要问题。为弄清这一问题,首先要从对意识形态概念的理解说起。在马克思经典文本中大量存在“多词一义”“一词多义”或者互文性、比喻性的表达所带来的盘根错节的复杂情形,而且,“他的概念的很多重要部分都未清晰界定,因而为歧义留下了空间”(3)。通过经典文本解读可以发现,意识形态不等于一般的社会意识形式,而是作为上层建筑的系统化理论化的社会意识形式中的一部分,所以,拿“一般性意识”来理解意识形态的这一“特殊性意识”,显然不恰当。此外,目前国内外对马克思意识形态概念的代表性解读主要有“革命意识论”“虚假意识论”和“统治思想论”等三个版本,即否定性意义的虚假意识、中性意义的统治思想以及肯定意义的革命意识(4)。(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实际上,从某种意义上说,任何意识形态都是以谋求某种阶级统治为旨归的,没有政治意图的意识形态不能称之为意识形态,因此,革命意识是尚未成为统治思想的“统治思想”,虚假意识是已经腐朽的“统治思想”,诚然,“统治思想”说到底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识。把其他的解读理解为意识形态的本质,只是具有片面深刻性的“片面真理”,而只有将“统治思想”(说到底是系统化的阶级意识)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社会意识形态形式”“革命意识”“虚假意识”当中,才能化解关于意识形态的否定性、肯定性与中性以及广义与狭义等聚讼纷纭、难以调和的矛盾。
  何为阶层与阶级?在马克思文本中没有清晰阐述,有时候还存在混用的情形。只是后来有一个共识性的界定,即一般来说,“阶层”包括两类:一类是指出身阶级“异”而某种特征或者职业分类“同”,继而形成的社会集团,例如以脑力劳动为主的知识分子;另一类是指阶级“同”而社会经济地位“异”而分成的层次。历史地看,阶层与阶级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阶级变化发展,相应地社会阶层也发展变化。按照阶层的第一种理解推而论之,意识形态阶层可以理解为在一定阶级社会中隶属于统治阶级并为其实现思想统治而服务的阶层,或者从事思想统治工作的阶层,是职业化的思想统治者或者“非生产劳动者”。有学者指出:“‘意识形态阶层’是具体的历史的,其本质是服务于统治阶级或国家政权的以思想家为核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员队伍。”(5)这表明,意识形态阶层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不是永恒的,同时经济上是非独立性的,政治上是服务于思想统治和国家权力体系的,组成人员的结构具有复杂性和杂糅性,可以是不同阶级中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群体。该阶层的历史出场,标志着思想领导权之于国家,之于统治和国家权力体系的重要性地位得以凸显。这就意味着,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无产阶级如果没有掌握自己的思想领导权是无法想象的。
  马克思立足历史唯物主义来分析意识形态阶层的“职业思想统治者”的本质内涵,并指出其历史性、非独立性、政治性和杂糅性,认为“绝对中立”无立场的意识形态阶层是不存在的。在《剩余价值学说史》中,马克思对意识形态阶层作了阐述,把他们称之为“从属于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因此,意识形态阶层与统治阶级是相互需要的,前者依附于后者,后者需要养活前者以维护统治。比如,马克思曾经说:“资产阶级把意识形态阶层看做自己的亲骨肉,到处按照自己的本性把他们改造成为自己的伙计。”(6)可见,正如意识形态是经济基础的“副现象”一样,意识形态阶层也是统治阶级的“副阶层”,(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后者由前者决定并服务于前者。归根结底,意识形态阶层的出现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需要。再者,马克思指出了意识形态阶层的主体构成的复杂性和杂糅性。比如他认为,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封建宗法社会中,意识形态阶层是指君主、法官、军官以及有关的学者、学士和教士等。他说:“所有这些卓越的历来受人尊敬的职业——君主、法官、军官、教士等等,所有由这些职业产生的各个旧的意识形态阶层,所有属于这些阶层的学者、学士、教士”(7)。再如他还曾写道:“官吏、牧师、律师、军人等‘意识形态的’阶层”(8)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意识形态阶层。从主体构成视角可以看出,意识形态阶层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特殊的”精神劳动和精神生产群体,而非一般的非劳动生产者和精神生产者,由此,进一步清晰廓清了意识形态阶层的阶级属性和党性特质。与此同时,马克思还认为,由于意识形态的具体表现形式的阶级性各不相同,所以意识形态阶层的阶级性“成色”也就相应地各不相同,与政治、法律等意识形态工作联系较紧的官员、法官、军官等意识形态阶层具有强烈的统治阶级性或者意识形态性,而从事神学、艺术、哲学等工作的意识形态阶层的阶级性相对较弱,其意识形态性主要通过各自的方式(手段与中介)间接地实现。
  (二)意识形态阶层唯物论的根据
  谈到一个概念,追寻所谓的“原初状态”“无知之幕”诚然无可厚非,但是如果离开了历史唯物主义基石去追根溯源,则必然坠入五里雾中。马克思立足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揭示意识形态阶层的存在根据,对于相关论题的解读和阐发具有方法论的前提意义。
  其一,生产结构的视角:物质生产决定精神(意识形态)生产。马克思的生产理论包括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人口的生产。马克思深刻地揭示了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的关系,在剩余价值生产语境中,以从事物质生产与否来划分不同主体,譬如有“生产者阶级”“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非生产阶级”以及意识形态阶层或阶级、精神生产者等。生产劳动者创造财富和商品,而“非生产劳动者的特点是,他不为自己的买者生产商品,却从买者那里获得商品”(9)。此外,经典文本中还有关于意识形态阶层的有关论述,比如:“再减掉官吏、牧师、法律界人员、军人等‘意识形态的’阶层以及所有专门以地租、利息等形式消费别人劳动的人”(10),“历史方面的意识形态家(历史在这里应当是政治、法律、哲学、神学)”(11)。正是基于上述理解,列宁在文章中也“把从事物质财富生产的人口同‘意识形态的阶层’加以比较等等”(12)。马克思赞成亚当·斯密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区分,从意识形态阶层的意识形态生产服务于剩余价值生产来批判资本是一种普遍化的“社会权力”。与在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时期只强调意识形态生产而不强调自由的精神生产不同,(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到《资本论》写作时期,马克思深化了对于精神生产内部的认识,并对其作出区分:一部分是具有政治性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意识形态,所以才有“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另一部分则是不具有意识形态性的体现精神自由特质的所谓的“精神生产”,即“最高的精神生产”(13)。这种分析不无道理,可是在阶级社会的条件下,“纯粹而自由的”精神生产对于意识形态阶层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其精神生产大多从属于尚处于剥削奴役关系下的物质生产,即使处于“精神圣坛”也难以避免剥削阶级意识形态的“污染”。“要研究精神生产和物质生产之间的联系,首先必须把这种物质生产本身不是当作一般范畴来考察,而是从一定的历史的形式来考察。”(14)从它的特殊的历史的形式——资本主义形式来理解,精神生产与资本的这种“共谋”关系一旦形成,精神生产就必然体现和维护现有的资本关系以及建构在资本关系基础之上的阶级关系。“物质生产领域中的对立,使得由各个意识形态阶层构成的上层建筑成为必要,这些阶层的活动不管是好是坏,因为是必要的,所以是好的”(15)。显而易见,在资本逻辑的宰制性影响下,文化与资本、意识形态与金钱、统治阶级与意识形态阶层等结成某种“共谋”关系就具有逻辑的必然性。由此,从精神生产视角看,意识形态阶层的本质是帮助统治阶级维护统治合法性的职业化的思想统治者,意识形态家(思想家)是其主体。
  其二,阶级结构的视角:统治阶级利益决定意识形态阶层的性质。在马克思看来,在一个阶级分裂的社会中,由于经济利益的对立,一般有两大对立的阶级,其他阶级是从属于这种阶级关系的。意识形态阶层亦复如此。从与统治阶级的关系视角来审视意识形态阶层,是马克思的独到之处。马克思指出:“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隶属于这个阶级的”(16)。但是,支配精神生产资料并非必须自己“亲力亲为”“事必躬亲”,意识形态阶层就是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业的“行家里手”,其中从事意识形态生产或者创造工作的“意识形态家们”则是意识形态阶层的核心。正是仰仗“意识形态家们”,统治阶级在建立政权的同时也相应地建立起自己的意识形态,以进行思想统治,维护政权的合法性和政治稳定,这样做的好处是成本低而效果好。马克思说,在统治阶级内部,“一部分人是作为该阶级的思想家出现的,他们是这一阶级的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意识形态家,他们把编造这一阶级关于自身的幻想当做主要的谋生之道,而另一些人对于这些思想和幻想则采取比较消极的态度,并且准备接受这些思想和幻想,因为在实际中他们是这个阶级的积极成员,并且很少有时间来编造关于自身的幻想和思想”(17)。在《剩余价值学说史》中,马克思对意识形态阶层又作了进一步的阐述,把他们称之为“从属于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因此,意识形态阶层附属于、依附于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在维护统治的过程中,必须养活属于他们的意识形态阶层。比如,马克思曾经说过“以薪金豢养旧社会的一切意识形态家”(18)这样的话。归根结底,他们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需要。马克思说道:“政治经济学在其古典时期,就像资产阶级本身在其发家时期一样,曾以严格的批判态度对待国家机器等等。后来它理解到——这在它的实践中也表现出来——并且根据经验认识到,所有这些阶级(其中有一部分是完全非生产的阶级)的后天形成的社会结合的必要性,就是由资产阶级自己的组织中产生出来的。”(1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页。
  由上述关于意识形态阶层的依附性可以推导出这样的判断: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决定意识形态阶层的阶级性质,统治阶级的历史命运也决定了它的“亲骨肉”的历史命运和未来。反过来说,意识形态阶层是统治阶级统治合法性所必需的,是统治思想、“制度精神”和主流价值的维护者生产者传播者践行者,一旦彻底脱离意识形态阶层的精神支撑、思想引领和价值牵引,发生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文中所指出的“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家和资产阶级自己,代表者和被代表者,都相互疏远了,都相互不了解了”的情形就可能是必然的了,阶级统治就可能陷入迷雾、误入歧途。可见,说到底,统治阶级只能是一定程度上摆脱意识形态阶层中的“特殊”,而不能摆脱意识形态阶层这个“一般”。
  依据上述对于意识形态阶层的本质多维度、多层面的分析,不难体察到意识形态阶层所具有的四大基本特征:历史性、阶级依附性、知识性和复杂性。意识形态阶层是由于生产力发展,在出现了社会分工和私有制之后才出现的,独立的在“精神生产”的基础上产生的具有社会性的意识形态阶层不是凝固不变的抽象物,而是具体历史的且发展变化的,随着阶级的消亡而消亡。意识形态阶层确实属于某种“有限主体”,即它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阶层,说到底是依附于统治阶级并为其服务的。意识形态阶层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和变化性,其在经济上具有由统治阶级供养、政治上依附于统治阶级的“共性”,统治阶级性的“定盘星”预设了其存在和发展的一定自由空间。意识形态阶层是在阶级社会中出现的、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居于上层建筑领域的复杂多元主体构成的知识群体。这一阶层是依附于一定的统治阶级的、从事非生产劳动的或者特殊的精神生产的活动的,而统治阶级、劳动阶级则不是凭借“关于统治阶级的知识”从事意识形态生产的。从工作性质来看,撇开差别只取一般的“总体意识形态阶层”,大体来说包括制造理论化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家,传播、宣传、解释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宣传者以及实际践行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实践者。从所处部门来看,意识形态阶层可以分为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阶层以及暴力国家机器的阶层。两者都进行意识形态生产,前者以精神劳动的形式进行,后者以参与国家权力运转的实践形式进行。意识形态阶层的主体构成在不同社会中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二、关于意识形态阶层的功能
  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决非自我封闭、自我圆融的纯粹精神现象,而是以解释世界和干预世界为鹄的、具有强烈实践性的思想价值体系。阿尔都塞说:“意识形态总是存在于一种机器及其实践或其各种实践中。”(20)实际上,意识形态阶层亦然。意识形态阶层作为“思想上层建筑”,通过主导意识形态的生产、传播和实践而将意识形态功能彰显出来。
  其一,意识形态生产:广义的与狭义的。从生产结构来说,意识形态生产属于三大生产中的精神生产。欲知意识形态阶层的首要功能,首先得从意识形态生产谈起。意识形态生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意识形态生产包括生产、传播、宣传、解释、实践或者运用意识形态等所有形式,实际上,马克思认为这使用的是“意识形态”活动;狭义的意识形态生产则只是指意识形态生产、宣传、解释等形式。意识形态阶层从事的狭义的意识形态生产属于精神生产的一部分,而广义的意识形态中,实践或者运用意识形态不属于精神生产。马克思在《资本论》相关章节中,(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还直接把“意识形态阶层”所从事的精神劳动活动与“意识形态”活动区分开来,并指出“只有在这种基础上,才能够既理解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组成部分,也理解这种一定社会形态的自由的精神生产”(21)。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精神生产不是独立于社会历史结构之外的完全“自由纯粹”的精神活动,而作为“特殊精神生产”的意识形态生产,本质上属于国家意志和制度精神的现实运作,尽管在革命时期也具有自由精神生产的突出特点(毕竟是昙花一现,好景不长)。意识形态阶层的主要功能是从事意识形态生产活动,这种生产属于广义精神生产的一部分或者一种特殊类型。一言以蔽之,意识形态阶层的总功能是进行广义的意识形态生产(包括创造、解释、继承、传播和创新等)。
  由于历史文化传统和时代不同,不同国家的意识形态阶层进行的意识形态生产有着不同的形式,也有着不同的内容,但它们都具有阶级依附性,都围绕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中轴而不停歇地旋转。在一般性分析的基础上,马克思还进一步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意识形态阶层,尤其是其中的意识形态家,在论证和设计国家制度时的鲜明政治取向和价值取向,他写道:“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们,也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使他们受到的限制。”(22)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机器及其运行法则的资产阶级建构,总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基本理念的制度化、权能化、实践化,是这一阶级政治方面的理论理性变为实践理性的过程,其中至关重要的中介环节——意识形态阶层,总是在不断地进行着由经济而政治、由市民而国家、由思想而制度的知识生产、信息传递和社会编程,在为其所属的那个阶级礼赞歌德的同时,也不忘为他们的统治“铸魂”,从而发挥主流意识形态作为“思想型权力”的功能。意识形态阶层对精神王国的经营和构建,是直接为统治者的政治法律活动及其秩序化、制度化服务的。葛兰西提出任何统治都需要“暴力+同意”。政治统治需要暴力,更需要“同意”,如果没有作为“软权力”的意识形态支撑,没有意识形态阶层的意识形态辩护、阐释以及合法性解释,那么一个阶级就没有自觉的阶级意识,就决不能在政治上现实地成为一个阶级,更不要说统治阶级了。所以,意识形态阶层是一个阶级在政治上形成阶级意识并进而进行思想统治的必要精神前提。
  尽管如此,马克思并不认为上述意识形态生产是主观任意、没有历史前提的,而认为意识形态阶层的历史活动具有社会制约性或者历史条件性。他曾深刻地写道:“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23)“这些阶级的存在以及它们之间的冲突,又为它们的经济状况的发展程度、它们的生产的性质和方式以及由生产所决定的交换的性质和方式所制约。”(24)这表明,意识形态的生产(或斗争)受到过去的传统的制约,同时受到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由之决定的阶级斗争的决定性制约,这些社会历史前提构成了意识形态生产不可逾越的“可能性空间”。
  其二,政治合法性辩护:解构与建构。这是从社会结构、阶级结构的视角来审视意识形态阶层的功能。微观功能是宏观功能的具体化,可以分为解构功能和建构功能。曼海姆曾区分了意识形态与乌托邦,认为意识形态代表保守秩序的力量,而乌托邦反之。(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尽管如此,或者代表保守的或者代表激进的意识形态阶层不可能只是建构而没有批判,就是说,在坚持统治思想的情况下,批判与之相左的观念、“异端”思想,以及不符合历史潮流的现存秩序。首先,解构功能。意识形态阶层作为观念形态的上层建筑的生产者和传播者,在对统治合法性维护或者辩护的同时,批判与此不同或者相反的对抗性意识形态,并且对现存秩序不符合统治之处加以评判,以维护思想统治和政治统治。由于意识形态阶层的阶级性不同,以及不同主体的认识水平的差异,导致这种解构功能的确存在彻底性、全面性、深刻性等方面的层次性差别,但无论如何,异中之同在于,它们皆以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政治合法性为不变的圭臬。其次,建构功能。关于这种建构功能,马克思主要揭批意识形态阶层中的意识形态家的虚伪性,具体表现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愚弄人民等,从而为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的合法性辩护。恩格斯指出:“所有过去的时代,实行这种吸血的制度,都是以各种各样的道德、宗教和政治的借口来粉饰的:教士、哲学家、律师和政治家总是向人民说,为了他们自己的幸福他们必定要忍饥挨饿,因为这是上帝的意旨。”(25)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现代意识形态的粉饰终结了“纯粹”的蒙昧时代,但“上帝之城”摧毁之后,物神来袭,使以物的关系掩盖人的关系的方式来为政治合法性辩护成为现代社会的常态。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传统时代还是资产阶级时代,意识形态家辩护功能的价值指向并无实质的差异,都是指向阶级统治的。“为什么意识形态家使一切本末倒置”(26)?撇开主观上的故意之外,从根本上说就在于“他们没有超越这些关系,所以这些关系在他们的头脑中也成为固定的观念”(27)。除此以外,还存在主观故意的扭曲。不难看出,这种辩护就是随心所欲地大行其骗,露骨地为统治辩护,即“我们的意识形态家可以随心所欲地耍花招”(28)。
  除却这种意识形态家的故意粉饰和辩护之外,另一种是非故意地进行的政治合法性辩护。这种辩护是由于错误的价值悬设和逻辑假设,把现实的关系抽象为观念,因而毫不顾及现实的辩证法,最终无法超越这些现实关系而酿成的。比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青年黑格尔派的意识形态家们”“满口讲的都是所谓‘震撼世界的’词句”(29)。就是说,他们试图解释—批判现实,只是他们进行的是“词句批判”而非实践批判。可见,在特定情况下,意识形态是其主体对社会存在的虚幻反映。这除了社会关系本身的颠倒之外,还源自社会统治力量及意识形态阶层独特的精神生产方式、思维方式和言说方式。实际上,这种无意识的辩护本身有时候更具蛊惑性和吸引力,与有意辩护一道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马克思指认了意识形态阶层作为上层建筑的必要性,并认为其“一切职能都是为资本家服务,都是为了资本家‘好’;连最高的精神生产,也只是由于被描绘为、被错误地解释为物质财富的直接生产者,才得到承认,在资产者眼中才成为可以原谅的。”(30)
  特别之处在于,马克思还阐述了革命阶级的意识形态阶层同样具有意识形态生产和合法性辩护功能,并认为其对批判旧社会、建设新社会起到了重要的思想旗帜作用。革命性的意识形态阶层“不能从过去,而只能从未来汲取自己的诗情”(31),能够使每一个领导革命的阶级借以认清使命,团结群众的思想观念及口号,因而革命意识又必定是每一种革命得以成功的舆论基础。“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不能够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32)因此,无产阶级革命和其他阶级革命的区别,并不在于它需不需要意识形态,需不需要以全社会的唯一代表的面目出现,而在于它的阶级利益确实是人类根本利益的体现,因而不仅在革命时期,并且在革命以后都能保持同其他群众拥有共同利益的密切联系。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阶层与适应无产阶级的人类解放的历史使命相一致。
三、对意识形态阶层的认识误区的学理分析
  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结束了历史领域的一团乱麻状态,将在社会历史领域统治几千年的历史唯心主义驱赶出去,从而创立了新世界观。在新的世界观的指导下,在对不同类型的意识形态阶层的批判与斗争以及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马克思意识形态阶层的经典思想创立了,它不仅具有历史性,而且具有超越性。历史发展到今天,这一思想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不失其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而把握这一卓越思想,需要从学理上澄明有关认识误区。
  其一,意识形态阶层“终结说”的认识误区。“终结说”即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需要意识形态阶层的观点。苏东剧变,令反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痴迷资本主义制度的西方政客和知识分子欣喜若狂,他们纷纷抛出各种版本的“历史终结论”,以美国学者福山和亨廷顿为典型代表,鼓吹资本主义制度尽管不尽完美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制度,除此之外我们“别无选择”。这是一种“跪着造反”式的“催眠术”“推销术”,显得更加微妙狡猾,更易于使人上当。他们对于自由民主理念的历史进步意义进行了高估,而对该理念深层次的固有矛盾与历史暂时性,及其具有历史局限性的经济基础、阶级基础与实践基础则“选择性遗忘”。同样道理,意识形态阶层是一个历史范畴,伴随着阶级社会的出场而出场,决不会止步于具有历史进步性的资本主义社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意识形态阶层必然要与新社会的土壤相适应。在实践中,并不存在超历史的意识形态阶层样态,同样,一个国家发展模式并不会作为一种“样板”强制行销于世界,虽然其可以为某些国家所借鉴但绝不能被照搬。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历史终结论”的观点必将退出历史舞台,以“阶级统治”为旨归的意识形态阶层必将完成其历史使命而归于消亡,取而代之的纯粹的“精神生产者”则服务于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不断提升。为此,走出意识形态的禁锢并消灭意识形态阶层,需要无产阶级(通过其政党)以社会革命的方式,将批判的武器与武器的批判相结合,摧毁旧的意识形态及其阶层存在的经济社会基础,实现人类解放和阶级消亡。因此,当下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阶层的队伍建设,加强思想领导权,维护包含意识形态安全在内的国家总体安全。
  其二,意识形态阶层“无依附论”的认识误区。德国著名思想家卡尔·曼海姆的《意识形态与乌托邦》一书中提出所谓的“自由漂浮的知识分子”试图走出“意识形态的迷雾”,达到“乌托邦”的理想之境,具有深刻的批判意义。从理论上看,知识分子特别是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分子不可能超离现实社会之外,如同一个人不可能超越自己的皮肤一样,必然与统治阶级存在这样那样的联系,不属于任何阶级的公共知识分子是难以立足的。退一步说,即便“公共知识分子”思潮或许对于公共精神的迷失以及知识分子的世俗化、功利化和趋炎附势化的清醒拒斥和遏制具有一定的价值,在实践中有时候他们也无意识地承担了意识形态阶层的某些功能,而更多时候则因矫枉过正、把“批评”视为“对抗”而极易走向主流价值的反面,从而陷入西方意识形态的陷阱,成为偷运西方意识形态的“传声筒”“应声虫”或者“无意识的工具”,从而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建构起着干扰性的作用。当前正在国内外流行的所谓代表公共利益的“公共知识分子”(公知)思潮无疑体现了曼海姆思想的“当代回声”。马克思从物质生产、资本权力、阶级关系等层面揭示了意识形态阶层本质、根据和功能的思想,对以曼海姆为鼻祖的思潮无疑具有深刻的批判意义。一言以蔽之,在马克思看来,“孤立”的“无依附的”的意识形态阶层本身是一个内在矛盾的说辞。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意识形态阶层的性质是其所属的经济基础以及相关统治阶级的性质决定的,在阶级社会中,超然于阶级对立的知识阶层实际上是难以存在的,即使存在充其量也只能是社会的“边缘一族”,难以有所作为。
  其三,意识形态阶层“僵化论”的认识误区。“僵化论”认为,意识形态阶层是一个“铁板一块”的群体,没有什么变化的“死水一潭”。正如恩格斯所谈到的:“如果不把唯物主义方法当做研究历史的指南,而把它当做现成的公式,按照它来剪裁各种历史事实,那它就会转变为自己的对立物。”(33)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阶层并非如此,其内在充满着张力,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也有着一个由革命走向保守的历史嬗变过程。借鉴马克思灵活运用阶级分析法对意识形态阶层的分析,对当代西方意识形态阶层进行类型学与个案学相结合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点人物进行研究批判,防范西方和平演变,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今,阶级分析法并非如有人所谓的“已然失效”的过时之论,而是仍然有着强大的解释力生命力,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结合时代背景和社会结构变迁的语境恰当地进行运用。为此,不少学者进行了深入而辩证的探讨。(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美国著名学者丹尼尔·贝尔的《意识形态的终结》一书中对美国社会结构和阶级结构的巨大变化作出了卓越分析,同样,奈格里、哈特等当代美国学者基于西方社会之阶级结构的变化提出了“多众”的主体概念,指出了当代西方主体身份认同的复杂性。这些观点折射出当代西方意识形态阶层的基本格局,也表明可能会出现贝尔自称的“在经济领域是社会主义者,在政治上是自由主义者,而在文化方面是保守主义者”(34),并且在美国这种“组合”被当成了“现代思想模式”的典型。这种格局在马克思时代没有出现过,因此需要在结合时代背景中把握这个阶层的经济特质、政治特征和思想特征的同时,避免以非此即彼的简单化“僵化论”思维来分析意识形态阶层及其思想,力求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下,西方核心价值观对我国的渗透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影响中国制度改革,二是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三是通过学术途径来渗透。特别是在学术上,某些颇有造诣的具有广泛影响的西方右翼学者,比如布热津斯基、胡克、福山、贝尔、哈耶克等,往往打着深刻学术的幌子,而不是简单地“兜售”“贩卖”来进行渗透,因而防范和拒斥的难度很大,唯有透彻研究,从学术上理论上进行深度透析方有可能。因此,加强重点意识形态家典型个案的总体性立体化研究十分必要。
  其四,意识形态阶层“机械论”的认识误区。“机械论”认为,意识形态阶层只属于统治阶级,不属于被统治阶级,因而没有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阶层,意识形态阶层只是受动的机械的力量,而不是积极的能动性的力量。意识形态概念在马克思文本中主要包含消极性含义,但是也有中性含义,推而论之,只要统治阶级有意识形态阶层,那么被统治阶级也应该有意识形态阶层,否则如何以“批判的武器”对抗“批判的武器”实现同类相互作用?如何进行“思想战”并实现“思想战”的胜利?不过,马克思曾经使用革命阶级的“思想家”来指称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阶层,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家”相对应。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同样也是意识形态阶层变化之根据。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才打破了封建的生产关系,进而发生巨大的社会变革,资产阶级意识形态阶层应运而生。随着历史的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物质条件、客观因素发生了新变化,出现了“形成新社会的因素”,由此产生了无产阶级意识形态阶层,即“当人们谈到使整个社会革命化的思想时,他们只是表明了一个事实:在旧社会内部已经形成了新社会的因素,旧思想的瓦解是同旧生活条件的瓦解步调一致的”(35)。(公众号: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概言之,无产阶级意识形态阶层是沟通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中介环节,连接无产阶级“头脑”和哲学“心脏”的中间环节,其使命体现为“三个服务”:一是服务于工人阶级和人民的觉悟的提升,以及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二是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巩固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三是服务于人类解放,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理想。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产阶级意识形态阶层具有鲜明的价值牵引性和目标指向性,不是踯躅于象牙塔和书斋,而是以面向实践沃土、面向火热生活的“改变世界”为圭臬。质言之,无产阶级意识形态阶层的特殊使命在于,主张在批判旧世界即所谓“千年理性王国”中发现新世界,在“哲学的世界化”和“世界的哲学化”(36)的辩证互动中消灭“人剥削人”的旧制度,建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类的社会解放或曰“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37)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这是全新的意识形态阶层的终极旨归与价值诉求。“机械论”的误区也是显而易见的。毫无疑义,意识形态阶层具有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在批判庸俗社会学的过程中,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卢卡奇(即卢卡契)说道:“谁要是把各种意识形态看作形成它们的基础的经济过程的机械和消极的产物,那么他就丝毫没有懂得它们的本质和发展。”(38)说到底,人不仅是社会动物,而且是积极能动的力量。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思想本身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思想要得到实现,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39)无独有偶,葛兰西也认为:“机械的力量在历史上从来不能起决定作用:是人,是意识和思想赋予外部现象以形式并最终取得胜利。”(40)由此可见,无论是机械地看待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阶层,还是机械地看待社会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阶层,乃至于过渡社会的意识形态阶层,在学理上都是立不住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作者简介:张志丹,上海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高校中国共产党伟大建党精神研究中心上海师范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理论学刊》2022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3-03-22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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