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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平山:“共和行政”历史再解读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23-02-23 15:18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程平山:“共和行政”历史再解读 '...

程平山:“共和行政”历史再解读
  关于“共和行政”,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记载或表述。一是“共伯和行政”, 即共伯和代行王政,类似记载既见于《鲁连子》《庄子》《吕氏春秋》等传世文献,又见于古本《竹书纪年》、清华简《系年》等出土文献。二是“周公、召公行政”, 即周公、召公二人共同代行王政,主要见于《史记》。由于时代久远与史书残毁,自古以来,关于这一重大事件历史真相的阐释言人人殊。以往对“共和行政”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共和行政”的历史真相。汉代以来,学者大多在以上两种解释中择一采信。其二,共伯和的真实身份,主要有凡伯说、卫武公说、白(伯)龢父说、共武公说等观点。其三,周厉王纪年、共和纪年问题。《史记》记载周厉王在位37年、共和14年。汉代以来,学者多采纳此说,夏商周断代工程亦是如此。宋人著述《皇极经世书》等将其合并为周厉王在位五十一年,第三十八年至第五十一年为共和行政的十四年。
  以往研究对于“共和行政”史料的来源、性质、演变,以及不同记载所反映的历史观、史家笔法探讨不足,没有明确共伯和还政记录的虚实与“共和行政”的性质;普遍采用共和纪年,却对于共和纪年与周厉王纪年的含义及相关问题探讨不足。因此,笔者拟通过宏观考察与微观考证相结合,进一步探究“共和行政”的历史真相、共伯和的真实身份、共伯和行政的性质、周厉王纪年与共和纪年的关系等问题。
一、“共和行政”的历史真相
  “共伯和行政”的记载,既见于传世文献《鲁连子》《庄子》《吕氏春秋》等,又见于西晋出土的古本《竹书纪年》以及当代出土文献清华简《系年》等。
  《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卫州共城县本周共伯之国也。共伯名和,好行仁义,诸侯贤之。周厉王无道,国人作难,王犇于彘,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吕氏春秋·开春论》:“共伯和修其行,好贤仁,而海内皆以来为稽矣。周厉之难,天子旷绝,而天下皆来(谓)[请]矣。”古本《竹书纪年》虽然亡佚,但关于“共和行政”的部分记载,可见于《史记·周本纪》索隐:“《汲冢纪年》则云:‘共伯和干王位。’共音恭。共,国;伯,爵;和,其名;干,篡也。言共伯摄王政,故云‘干王位’也。”《晋书·束晳传》也有部分内容:“其《纪年》十三篇,记……(幽)[厉]王既亡,有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非二相共和也。”可见,古本《竹书纪年》对“共和行政”的表述应为“共伯和干王位”,束晳解释为“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太平御览》记载:“《史记》……又曰:‘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篡位立,故有火、旱。其年,周厉王(莽)[流]彘而死,立宣王。’”事实上,这段引文并不见于今本《史记》,朱右曾、王国维认为应来自《竹书纪年》。清华简《系年》第1章记载:“至于厉王,厉王大疟于周,卿李(士)、诸正、万民弗忍于厥心,乃归厉王于彘,龙(共)伯和立。十又四年,厉王生宣王,宣王即位,图片(共)伯和归于(宋)[宗]。”整理者认为,“龙”与“共”通假,下作图片,通用字。笔者认为,“龙”、“图片”当作“龚”,与“共”通用,《左传》所谓郑庄公弟“大叔出奔共”,故称“共叔段”,“共伯和”的称谓类同。因此,“共伯和”之“共”是邑名,“伯”是排行或尊称等,“和”是私名。
  “召公、周公行政”的说法见于《史记·周本纪》,即“厉王出奔于彘……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许多学者认为“召公、周公行政”仅见于《史记》,如颜师古认为司马迁此说“无所据也”,梁玉绳批评其为“史公之单说”,徐中舒以为“只有司马迁一个人说是周、召二公夹辅周室”。其实不然,司马迁已经说明,在撰写《史记》以前就有《春秋历谱谍》传世:“太史公读《春秋历谱谍》,至周厉王,未尝不废书而叹也。曰:呜呼,师挚见之矣!纣为象箸而箕子唏。周道缺,诗人本之衽席,《关雎》作。仁义陵迟,《鹿鸣》刺焉。及至厉王,以恶闻其过,公卿惧诛而祸作,厉王遂奔于彘,乱自京师始,而共和行政焉。”司马贞《史记索隐》认为,“刘杳云:‘《三代系表》旁行邪上,并效《周谱》。’谱起周代。《艺文志》有《古帝王谱》。又自古为《春秋》学者,有年历、谱谍之说,故杜元凯作《春秋长历》及《公子谱》。盖因于旧说,故太史公得读焉也”。《春秋历谱谍》即为战国秦汉时期大量流传的谱牒之一。安徽省阜阳市双古堆一号汉墓乃汝阴侯夏侯灶墓(墓主卒于汉文帝十五年),出土约200片纪年残简,整理者命名为《年表》,其记载与《史记》之《十二诸侯年表》《六国年表》年代相近。由此可见,“召公、周公行政”的说法至少可追溯至战国时期,并非司马迁自造。
  关于“共和行政”的历史真相,古今学者争议不断,主要有三种观点。其一,多数学者赞成“共伯和行政”说。他们大多依据《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告诸侯之辞“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宣王有志,而后效官”,从摄政制度角度赞成“共伯和行政”说。如梁玉绳指出,“知厉、宣之间,诸侯有代王行政者矣。周、召本王朝卿士,倘果摄天子之事,不可言释位,别立名称,若后世之年号,古亦无此法,故颜师古以史公之说为无据也”。顾颉刚认为,“‘诸侯释位以间王政’一语,实为‘共和’之的解。……夫周、召二公本为王朝卿士,同心行政,十四年中何尝去其职位、释其私政哉!此必圻外诸侯挟其兵力以入朝治政无疑。观于厉已奔彘则进而间政,宣王有志则退而效官,子朝之言甚明白矣。《竹书》既有‘共伯和干王位’之说,自当从之”。但是,持这类观点的学者,尚不能确证共伯和的真实身份。
  其二,持“召公、周公行政”说的学者中,崔述从史料的可靠性、范文澜从周代的宗法制度主张“召公、周公行政”说,反对“共伯和行政”说。崔述认为:
  余按人君在外,大臣代之出政,常也。……厉王既出,周、召共摄周政,事固当然,不足异也。若以诸侯而行天子之事,则天下之大变也。《传》曰:“干王之位,祸孰大焉!”……《竹书纪年》,唐人多有称述之者,其文往往与《史记》异。以经传考之,自周东迁以后,《史记》不如《纪年》得实;自周东迁以前,《纪年》不如《史记》近正。盖此书乃战国时所撰:东迁以后本之晋、魏旧史,而东迁以前则简策多逸,或旁采异端之说以补之,是以不能无谬。犹之《史记》纪汉事多得实,纪三代事多失真也。共和之名年,意本因二相和衷共摄而称之;传之既久而失其详,遂误以为有共伯和摄之,撰《纪年》者因从而载之耳。
  崔述对《竹书纪年》的质疑存在明显问题:崔氏既然不信古本《竹书纪年》,为何要信晚于古本《竹书纪年》的《史记》?既然言《史记》“纪三代事多失真也”,又何以取“共和之名年,意本因二相和衷共摄而称之”?
  范文澜认为:
  贵族共和在当时正是适合情势的一种政治制度。周公是宗周第一家贵族,召公是第二家贵族,并且曾谏阻厉王专利,周召二公得到起义者的拥护是很自然的……《竹书纪年》采战国游士的寓言,讹称“共和”是“共伯和干(夺)王位”。按西周初年,卫康叔封世子中旄父为庸伯,康叔死后,庸伯继位。自后卫国世子有受封称伯的惯例。卫釐侯封世子余为共伯……一个侯国的世子,一跃而登周天子大位,在嫡长继承制极端严格的周朝,可断言必无其事。
在国人暴动、周厉王逃彘的情况下,按照宗法制应当立周厉王嫡长子太子静为王,然而当时局面近乎失控,群情激愤之下,暴动者甚至要杀死太子静,以至于召公以其子假冒太子静赴死。所以,范氏所论未可为据。林志纯对比《史记》宋本、殿本、通行本及《史记会注考证》,认为通行本、《史记会注考证》多出的“和”、“和,其名,干,篡也”两处是窜入文字,据此认为历史上仅有“共伯”而不存在“共伯和”,进而否定《汉书·古今人表》关于共伯和的记载。但“共伯和”既见于《经典释文》《晋书》《史通》所引《竹书纪年》,又见于清华简《系年》, 不应遽然否定。
  其三,折中以上两说。童书业认为,“两说均有问题,我们不能偏信。《左传》上只说:‘诸侯释位以间王政。’所以我们也只能承认厉王失位后由诸侯代行王政,至于究竟是周召二公,还是共伯和,我们便不敢武断了”。童氏又指出,“卫武公有摄政‘干位’之事,或与周、召二公共同摄政,而以武公为首也。然春秋时人亦未言卫武公或共伯和摄天子之事,盖亦宗法礼制思想之阻碍,特《左氏》上文已言‘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则自有诸侯入周摄王政之事也”。张政烺认为,共和行政是“由贵族会议代行王政”。童教英认为,“共和行政”为以共伯和为首,共伯和与周、召二公共执王政的“三公”行政,共伯和即卫武公。杜勇认为,“国人暴动赶走厉王以后,畿内诸侯共伯和并未篡位自立,而是以三公首席执政的身份,会同召公、周公执掌王室大政,以共伯和的名义发布国家政令,以共和作为年号,组成贵族合议制政府,维持中央政权的运行。在王室无君的情况下,这种合议制政府的执政大臣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朝廷权力运行的制度规范,因而被称为‘诸侯释位以间王政’或‘共伯和摄行天子事’”。笔者认为,“共伯和行政”、“召公、周公行政”是截然对立的二说,实难调和。从《史记·周本纪》索隐所谓“《汲冢纪年》则云:‘共伯和干王位。’……干,篡也。言共伯摄王政,故云‘干王位’也”, 《太平御览》所谓“《(史记)[纪年]》……又曰:‘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篡位立,故有火、旱’”,清华简《系年》所谓“乃归厉王于彘,共伯和立”,可以明确看出,共伯和行政是共伯和摄政而代行王权,周召二公并非与之并列的地位。
  通过以上剖析可知,“召公、周公行政”说在史料证据上存在较大问题而难以成立。于是笔者重点考察“共伯和行政”,并寻找新证据。用于支持“共伯和行政”的史料证据有三类。第一类是直接证据,包括出土文献古本《竹书纪年》、清华简《系年》以及传世文献《鲁连子》《庄子》《吕氏春秋》关于“共伯和行政”的直接记载。第二类是间接证据,主要是《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诸侯释位,以间王政”的记载。第三类证据则是西周金文关于“白(伯)龢父”、“师龢父”等的旁证性记载。笔者发现存在第一类证据与第二类证据结合的史料,可以加深对“共伯和行政”的理解。《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说:“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诸侯释位,以间王政。”清华简《系年》第1章:“至于厉王,厉王大疟于周,卿李(士)、诸正、万民弗忍于厥心,乃归厉王于彘,共伯和立。”对读两则史料可以发现,后者是对前者的解释,即《左传》所谓“至于厉王,王心戾虐,万民弗忍,居王于彘”,对应清华简《系年》所谓“至于厉王,厉王大疟于周,卿李(士)、诸正、万民弗忍于厥心,乃归厉王于彘”,而《左传》所谓“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对应清华简《系年》所谓“共伯和立”。值得注意的是,宋代成书的罗泌《路史》,早已将同于古本《竹书纪年》《左传》记载的内容合二为一:“夷王崩,厉王立,无道。三十有七年,王流于彘,宣王未立,有共伯和者释位以间王政,盖十有四年矣。宣王有志,而后效官,共伯归国,故当时史氏以是十四年者系之号‘共和’焉。”由“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可知,“释位”应理解为诸侯离开本国、放弃本来的权位而入周摄政,而召公、周公属于王室内卿,并非外来“诸侯”,所以只能取“共伯和行政”一说。关于清华简《系年》史料的来源,许多学者作过分析,一种可信的观点是摘抄自其他史书。清华简《系年》值得注意的特点是作者通常没有流露出个人立场,而是平淡地叙述历史,没有加以评论。清华简《系年》对于《左传》“诸侯”即“共伯和”的释出是客观的,是值得信赖的史料。
二、共伯和的真实身份
  关于共伯和的真实身份,主要有四种观点:凡伯说、共武公说、卫武公说、白龢父说。笔者逐一作出分析。
  1. 共伯和是否凡伯
  魏源认为共伯和与凡伯系同一人:
  《郡(县)[国]志》:共有泛亭。即《雅》诗凡伯之国。则共地即凡国。古者多以所都名国,故殷与商并称,(康)[唐]与晋并称,以及梁魏、韩郑皆然。凡之即共,亦犹是已。凡、蒋、邢、茅、胙、祭,皆周公之胤,而凡伯《板》诗作于厉王时,已称“老夫灌灌”,则其年必长于周、召二公,故二公从民望而推之,以亲贤镇抚海内。其后归老于凡,并释侯位不居,而老于共山之首,故天下皆以共伯称焉。犹厉王终于汾上,谓之汾王,以见其失王位。此称共伯,则表其并辞侯位也。
笔者认为,共伯和并非凡伯。第一,年代上,共伯和、凡伯皆处于周厉王时期。但是,共伯和年纪足以摄政十四年,其摄政时年纪不会过大。《毛诗序》:“《板》,凡伯刺厉王也。”《毛诗·大雅·板》:“老夫灌灌,小子蹻蹻。匪我言耄,尔用忧谑。”毛《传》:“八十曰耄。”此时值周厉王在位晚期,因周厉王失德故作诗刺之,而凡伯自称“老夫”、“耄”(80岁),说明其年纪很大,与共伯不符。第二,地理上,共伯和来自卫国的共邑,而凡伯来自周公子封国凡国。毛《传》:“凡伯,周同姓周公之胤也,入为王卿士。”《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凡、蒋、邢、茅、胙、祭,周公之胤也。”共、凡属于不同的诸侯国城邑。第三,称谓上,共伯和名和,凡伯私名不明。共伯和,共为邑名,和为私名;而凡伯,凡为国名,二者显然不同。总之,共伯和、凡伯在年代、地理、称谓上存在较大差异,共伯和不是凡伯。
  2. 共伯和是否共武公
  王雷生认为“共伯和”即《诗·六月》中讨伐猃狁的主将尹吉甫的前任——共武公。笔者认为不然。第一,年代上,共伯和处于周厉王之时,“共武公”处于周宣王之时。《毛诗序》记载《六月》乃周“宣王北伐”诗。共伯和行政属于周王室政权的纠纷,共伯和迫于压力已于周宣王初年隐退,不太可能在周宣王时复出。第二,称谓上,共伯名和,而“共武公”中的“共武”一词并非人名。《毛诗·小雅·六月》:“有严有翼,共武之服。共武之服,以定王国。”郑康成《笺》:“服,事也。言今师之群帅,有威严者,有恭敬者,而共典是兵事。言文武之人备。”陆德明《释文》:“共,郑如字注,下同。王、徐音恭。”马瑞辰认为:“共、恭古通用,王、徐音恭是也。军事以敬为主,《左氏传》所谓‘不共是惧’也。‘共武之服’即言敬武之事,正承上‘有严有翼’言之,严、翼皆恭也。”可见“共武”乃恭敬武事之意,非人名。
  3. 共伯和是否卫武公
  张守节《史记正义》依据《鲁连子》记载的共伯和行政事迹,较早地辨析共伯和、卫武公的关系。他根据《史记·卫世家》判断卫武公为共伯和,处于周宣王末期。这与古本《竹书纪年》《鲁连子》记载共伯和处于周厉王之世不合。所以,他否定古本《竹书纪年》《鲁连子》的记载。《史记正义》:
  《鲁连子》云:“卫州共城县本周共伯之国也。共伯名和,好行仁义,诸侯贤之。周厉王无道,国人作难,王犇于彘,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十四年,厉王死于彘,共伯使诸侯奉王子靖为宣王,而共伯复归国于卫也。”《世家》云:“釐侯十三年,周厉王出犇于彘,共和行政焉。二十八年,周宣王立。四十二年,釐侯卒,太子共伯余立为君。共伯弟和袭攻共伯于墓上,共伯入釐侯羡自杀,卫人因葬釐侯旁,谥曰共伯,而立和为卫侯,是为武公。”按此文,共伯不得立,而和立为武公。武公之立在共伯卒后,年岁又不相当,《年表》亦同,明《纪年》及《鲁连子》非也。
实际上,共伯余之“共伯”为谥号,共伯即恭伯,张守节判断共伯弟和是共伯和,这一说法是错误的。顾颉刚、童书业、徐中舒、晁福林等持共伯和即卫武公说。
  笔者不赞成他们的观点。第一,年代上,共伯和处于周厉王时期,而据《史记·卫康叔世家》《十二诸侯年表》记载,卫武公处于周宣王、幽王、平王时期。卫武公元年为周宣王十六年(前812),终于周平王十三年(前758)。持共伯和即卫武公说者不相信《史记》的记载,顾颉刚、童书业、晁福林等皆据《毛诗序》所谓“《抑》,卫武公刺厉王,亦以自警也”一句,以为卫武公当周厉王之世。但是,这句话似可理解为卫武公将周厉王作为自警对象,未必表示二者共时。顾颉刚据《国语·楚语上》所谓“卫武公年数九十又五矣,犹箴儆国人”一句,推测卫武公于共和元年亦年方二十。晁福林以为《史记·卫世家》关于卫僖侯、卫武公时代的记载不可凭信,卫武公在政治舞台上活跃的时间,应在厉宣时期,而不是在宣幽时期。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推测《史记》存在讹误,缺乏实际证据,实不足取。从世系言,《史记·周本纪》记载周王室自周武王至周宣王共历十世,《史记·卫世家》记载卫公室自卫康叔至卫武公共历十世,卫武公属于周宣王之世,可长寿活至周幽王、平王之世,但决不能早至周厉王之世任职。
  第二,地理上,共伯和来自卫国的共邑,而卫武公来自卫国都城淇卫。持共伯和即卫武公说者认为,卫“共伯”之“共”乃国邑之名而非谥号。西周时期卫国都朝歌(今河南省淇县),卫国有共邑(今河南省辉县市)。辉县市琉璃阁曾发现卫国国君墓葬。朝歌、共为邻邑,卫君之称“共伯”,犹晋君之称“鄂侯”,西周末卫国曾一度都共。卫本诸侯之长,卫君称“伯”,《毛诗序》言“《旄丘》,责卫伯也”。《史记·卫世家》自顷侯以前六世皆称“伯”,《鲁连子》言“共伯复归国于卫”,可见“共伯”即“卫伯”。笔者认为,以上论据存在若干错误。《史记·卫世家》记载共伯余“谥曰共伯”, 共伯为谥号,共伯即恭伯,与卫国的共邑无关,所以不能据共伯余推断其弟卫武公为共伯和。清华简《系年》第4章:“建卫叔封于康丘,以侯殷之余民。卫人自康丘迁于淇卫。”淇卫在朝歌(今河南省淇县朝歌镇)。持共伯和即卫武公说者误将琉璃阁贵族墓当作国君墓,并推测卫国曾经都共邑。实际上,西周时期的卫国国君墓发现于浚县辛村(距朝歌40里,今属鹤壁市), 而不是琉璃阁,琉璃阁贵族墓的时代属于春秋中晚期,级别属于卿,国属为晋。卫国都淇卫朝歌,并不都共。所以,“卫伯”是卫国国君,“共伯”是共邑之人,二者不可等同。
  第三,事迹上,共伯和摄政行使王权,而卫武公仅入为三公。持共伯和即卫武公说者认为,《毛诗序》言武公“入相于周”,《汉书·地理志》河内郡共县注引孟康说“共伯入为三公者也”,并可为证。周公、召公本周卿,卫武公亦入为周卿,与周公、召公为“三公”。《国语·楚语上》于武公之没“谓之睿圣武公”,武公之谥法上竟加“睿圣”之称,乃曾摄天子之证。笔者认为,卫武公“入相于周”、“入为三公”属于正常,与虢公、郑武公、郑庄公为王卿士同,权力皆低于共伯和行使王权。“睿圣武公”之号似乎表明卫武公作为国君的卓异,但是卫武公有弑兄夺位之举,这一名号并非其事迹的真实写照,而是出自其子孙与臣下的虚美隐恶。此外,名号本身并没有直接反映卫武公是否有摄政经历。实际上,处于周宣王至周平王时期的卫武公无从在周厉王时期摄政,所以“睿圣武公”之号不能作为摄政的凭证。另外,共伯和行政应为摄政而非自立周王,且之后又归政于周王室,可见并非恋栈权位之人。但卫武公在政治欲望方面的表现似乎截然相反。《国语·楚语上》记载:“昔卫武公年数九十有五矣,犹箴儆于国,曰:‘自卿以下至于师长士,苟在朝者,无谓我老耄而舍我,必恭恪于朝,朝夕以交戒我;闻一二之言,必诵志而纳之,以训导我。’”《史记·卫世家》载卫武公在位五十五年,与上述记载一致。卫武公通过谋杀兄长共(恭)伯余夺得卫君之位,年九十五仍然在位,可以说是个“贪恋权位”的人。
  第四,称谓上,卫武公名“和”,与共伯和之名符合。笔者认为,商周时期普遍存在同族之人名号相同的现象,商人日名自不必多说,而周人称伯仲叔季,亦造成同族之内存在大量相同称谓,当然文字通假也是造成同名现象的原因之一。
  基于以上情况,笔者判定共伯和与卫武公当为二人,共伯和处于周厉王时期,卫武公处于周宣王至周平王时期,共伯和是卫武公的长辈。
  4. 共伯和是否伯龢父
  郭沫若为论证“共伯和行政”说,进一步从西周金文寻找证据。他认为师图片簋铭文中的“伯龢父”即师图片簋和元年师兑簋铭文中的“师龢父”,并认为伯龢父乃周厉王世人,周宣王世犹存。郭沫若据元年师兑簋铭文所谓“师兑疋(胥)师龢父,司左右走(趣)马”,认为师龢父曾任司马之职,同时代的谏簋等铜器铭文中又有司马共,司马共当即师龢父、伯龢父,合之则为共伯和。晁福林广泛搜集铭文中包含“伯龢父”、“师龢父”、“司马共”的铜器以及相关铜器,分析铜器时代与铭文内容,赞成郭沫若的观点。夏含夷、平势隆郎亦以为金文“伯龢父”即共伯和。
  笔者认为共伯和并非白龢父。第一,年代上,共伯和处于周厉王、周宣王时期,而西周金文中的白龢父、师龢父处于周孝王、夷王、厉王时代。陈梦家根据金文人物、铜器花纹推定师图片簋、师图片簋、元年师兑簋为周孝王时器。马承源根据金文历谱,推定元年师兑簋为周孝王时器,师图片簋、师图片簋为周夷王时器,伯龢父生活时代与共伯和不符。夏商周断代工程根据金文历谱,推定师图片簋为周夷王元年器、元年师兑簋为周厉王元年器、师图片簋为周厉王十一年器。杨宽认为:“‘伯和父’或作‘师龢(和)父’,见师图片簋和师兑簋,是师氏;共伯和是诸侯,不可能是一人。”笔者认为,陈梦家、马承源、夏商周断代工程的铜器断代皆有所依据,结论较为可信。杨宽指出伯龢父与共伯和身份存在很大差别,见解正确。他们的结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郭沫若说。笔者认为,周孝王、周夷王在位时间短暂,《太平御览》引《史记》周孝王在位15年、《帝王世纪》周夷王在位16年,夏商周断代工程以为周孝王在位6年、周夷王在位8年。由于周孝王、周夷王在位时间很短,属于他们年代的铜器在诸方面近同,这是造成三家铜器断代存在差别的主要原因之一。综合三家意见分析,伯龢父所处年代以周夷王之世为中心,上至周孝王,下至周厉王。实际上,周孝王乃周共王之弟,周夷王乃周懿王之子,按周代宗法制度,应传位嫡长子,周孝王继位属于非正常,他们共同组成“孝夷之世”(本来应该属于夷王之世)。那么,我们就明白了伯龢父处于孝夷之世,延至周厉王之世,亦可以理解三家铜器断代的结论表面上存在差异,实际近同。依据三家铜器断代结论,分析师图片簋铭文记录伯龢父册命师图片、元年师兑簋铭文记录师龢父任司马,证明伯龢父在孝夷之世已属重臣。所以至周厉王三十七年时,伯龢父若尚在人世,亦已至老耄,恐难以“行政”14年之久。第二,地理上,共伯和来自卫国,而白龢父之出处尚无可考。第三,身份上,共伯和是来自周王室之外的诸侯,西周金文中的“白龢父”、“师龢父”属于内臣,不是外诸侯,二者身份不合。第四,称谓上,共伯和之“和”乃私名,白龢父之“龢”乃字,不可对等。
  综合以上分析,可对共伯和身份作如下判断:共伯和乃卫国公室之人,属于周厉王之世,封于卫国共邑,故称共伯和。卫康叔乃周武王弟,周王室自周武王至周厉王历9世,卫公室自卫康叔至卫釐侯历9世,共伯和与卫釐侯应属兄弟辈。
 
三、共伯和行政的性质
  如前所述,目前所见关于“共和行政”的历史记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这些差异一方面体现了史料来源、性质的差异,另一方面表现出关于共和行政历史真相的认识流变以及记述者不同的思想和心态。
  就史料来源和性质而言,首先,《史记索隐》和《太平御览》所引古本《竹书纪年》关于共和行政的记载应是实录性史料。《逸周书·世俘解》《克殷解》《商誓解》《度邑解》目前被视为西周实录,其文字传写或受后世影响,但内容基本保持原貌。古本《竹书纪年》的周纪是以周王为核心的大事记,以周王室史料为基础编纂而成。“共伯和干王位”乃西周史官的记录,至少周宣王时期已经如此记载。其次,《左传》与清华简《系年》的叙述是一体的。清华简《系年》第1章的记载是对《左传》的注解,《左传》王子朝的评议属于春秋时期的档案记录,清华简《系年》是文献的抄录本而非原始史料。再次,《鲁连子》和《吕氏春秋·开春论》的相关记载属于诸子百家对史书的转述。最后,《春秋历谱谍》《史记》记载的“召公、周公行政”说有其较早来源,与孔子出于尊重周王室而修改《春秋》记录类似,属于史家曲笔。古本《竹书纪年》的记录是凝重的;《左传》的描述是沉痛的,清华简《系年》的记录则是平淡的;诸子的描述是轻灵的(具有浪漫主义色彩);《史记》的描述是遮蔽的。所以,“共和行政”的历史叙事经历由凝重的历史实录,到周王室成员痛陈家史,再到后世平淡地叙述周人历史,继而成为战国诸子各证其说的论据,最后在司马迁等史家笔下被隐匿部分真相。
  不同的记录方式和内容,反映不同的态度和认识。关于共伯和行政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表述方式。一是“干王位”。古本《竹书纪年》将“共伯和行政”记作“干王位”,又释作“篡位立”,司马贞《索隐》亦释“干”为“篡”,束晳解释为“共伯和者摄行天子事”。换言之,后世对共伯和“干王位”有“篡位”、“摄政”两种不同理解。二是“间王政”。《左传》昭公二十六年所谓“诸侯释位,以间王政”,杜预注“间,犹与也。去其位,与治王之政事”,孔颖达等正义“释位与治王政之事也”, 清华简《系年》则谓之“龙(共)伯和立”。可见,后世对“间王政”之“间”有两种解释:其一,“与治王政”,虽然表明共伯和执行王政的事实,但表述略显隐晦;其二,所谓“共伯和立”,即直白表述共伯和获得与周王相当的地位,代替周王执政。笔者认为,共伯和行政所处的历史背景很复杂,对其性质作恰如其分地评判需要从整体宏观把握与局部细致入微的探究相结合。共伯和行政属于周王室统治不善导致的结果,共伯和没有真正成为周王。司马彪在西晋初年见到古本《竹书纪年》等多种文献,并将共伯和的记载汇集在一起,即《经典释文》所引“共伯名和,修其行,好贤人,诸侯皆以为贤。周厉王之难,天子旷绝,诸侯皆请以为天子,共伯不听,即(于)[干]王位。十四年,大旱,屋焚。卜于太阳,兆曰厉王为祟。召公乃立宣王,共伯复归于宗,逍遥得意共山之首”。“干王位”本于古本《竹书纪年》,“屋焚”亦见于古本《竹书纪年》。“诸侯皆请以为天子,共伯不听,即干王位。……召公乃立宣王,共伯复归于宗”揭示,周厉王之难属于突发事件,共伯和在既无王命又非太子的情况下被推向王位,他不愿或不敢践王位,而只是暂时摄政,最终还政于周王室。
  关于共伯和还政的记录则呈现出四种情况。一是对共伯和摄政的强烈谴责。《史记·周本纪》索隐:“《汲冢纪年》则云:‘共伯和干王位。’……干,篡也。言共伯摄王政,故云‘干王位’也。”《太平御览》:“《(史记)[纪年]》……又曰:‘共和十四年,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篡位立,故有火、旱。其年,周厉王(莽)[流]彘而死,立宣王。’”共和十四年,发生大旱、火灾。时人认为此是上天对共伯和摄政的谴责。在此情形下,共伯和结束摄政,返回封地,而召公奉立周宣王。《经典释文·庄子·让王释文》“共伯得乎共首”条:“司马(彪)云:‘共伯名和,修其行,好贤人,诸侯皆以为贤。周厉王之难,天子旷绝,诸侯皆请以为天子,共伯不听,即(于)[干]王位。十四年,大旱,屋焚。卜于太阳,兆曰厉王为祟。召公乃立宣王,共伯复归于宗,逍遥得意共山之首。’”此说与古本《竹书纪年》所谓“大旱,火焚其屋。伯和篡位立,故有火、旱”一致,只是多了周人“卜兆”的细节。二是平淡地记录共伯和的离去。清华简《系年》第1章:“至于厉王,厉王大疟于周,卿李(士)、诸正、万民弗忍于厥心,乃归厉王于彘,共伯和立。十又四年,厉王生宣王,宣王即位,共伯和归于(宋)[宗]。”即周宣王即位之后,共伯和返归故国,其描述没有感情色彩。三是共伯和潇洒地离去。《庄子》《吕氏春秋》等将共伯和归政描绘为淡泊名利、潇洒自适——“共伯得乎丘首”、“共伯得乎共首”。这只是诸子为论证己说的夸张表达。四是《史记》隐匿了共伯和其人,只记录召公、周公归政于周宣王。
  顾颉刚认为,《史记》之所以不载共伯和间政,是因为“其所排之《十二诸侯年表》,卫武公不当周厉王世”,“共伯和以圻外诸侯入握王朝政柄,与西汉政治专以抑制诸侯王为务者不合,以是不敢录其事也”。古本《竹书纪年》对共伯和行政和还政的记录同样表现出正统观。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周厉王崩后有火、旱灾异,周王室归罪于共伯和“间王位”之故,而立周厉王太子为周宣王。《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王子朝描绘了周厉王至周平王时期王室政权的变乱更替,《国语·周语下》太子晋亦说“厉、宣、幽、平而贪天祸,至于今未弭”。周厉王至周平王时期,周王室迭遭劫难,以至国家覆亡,这段历史成为后世深刻检讨的对象,而长达百余年的动荡,其影响延及春秋战国。西周晚期至春秋初期人们对于政治充满失望。春秋战国时期,“陪臣执国命”的现象愈演愈烈,以至于普遍发生“三家分晋”、“田氏代齐”、“子之代燕”、“戴氏代宋”之类的政权篡夺事件,《韩非子》亦给予全面总结与深刻剖析。因此,各国对于此类事件尽力采取警惕防范的态度,“共伯和行政”同样属于政权的非正常转移,亦成为避讳对象。由此就不难明白周人为何将“共伯和行政”定为“干王位”、“篡位立”、“间王政”,亦不难理解战国时期一些史书如《春秋历谱谍》等将“共和行政”曲写为“周公、召公行政”的缘由。
 
四、周厉王纪年与共和纪年的关系
  关于周厉王在位年数与“共和行政”的年数,《史记》有清楚的记载:
  厉王即位三十年,好利,近荣夷公。大夫芮良夫谏厉王……厉王不听,卒以荣公为卿士,用事。王行暴虐侈傲,国人谤王。召公谏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其谤鲜矣,诸侯不朝。三十四年,王益严,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厉王喜。……三年,(国人)乃相与畔,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召公、周公二相行政,号曰“共和”。共和十四年,厉王死于彘。太子静长于召公家,二相乃共立之为王,是为宣王。
  汉代以来,学者多采用周厉王在位37年、共和14年之说,而共和纪年占据显著位置。《皇极经世书》《皇王大纪》等作51年,包括周厉王在位的37年以及第三十八年至五十一年居彘期间“共和行政”的14年。《资治通鉴外纪》作周厉王在位40年(误增3年)、共和14年。《通志》作54年,包括周厉王在位的40年 (从《资治通鉴外纪》)、第四十一年至第五十四年居彘期间“共和行政”14年。
  西周金文有周厉王在位年数的记载。善夫山鼎铭文:“唯卅又七年,正月初吉庚戌,王在周,各图室,南宫乎入右善夫山。”学者已经论证善夫山鼎属于周厉王时器,周厉王在位37年得以确证。周厉王三十七年奔彘,古本《竹书纪年》记作“共伯和干王位”、“伯和篡位立”,清华简《系年》记作“共伯和立”。所以周宣王以后周人正式的历史记载是不能容忍共和纪年的。若将周王纪年、共和纪年并置则视共伯和为王,此与正统观相违背,西周史墙盘、逨盘铭文记载为其明证。只是通行的记录是周厉王37年、共和14年,夏商周断代工程仍然如此排列。
  西周历史上发生过2次摄政事件,一是周公摄政,二是共伯和摄政。就《春秋》《左传》的相关记载而言,摄政时期的纪年形式大概有两种情况。其一,国君出奔,大夫摄政,仍以国君纪年。鲁昭公二十五年出奔,三十二年卒于晋国,其间季孙氏摄政,仍以鲁昭公纪年。鲁昭公出奔而季孙氏摄政,周厉王出奔而共伯和行政,二者情形近同。古本《竹书纪年》记载共伯和摄政,而西周史墙盘、逨盘铭文记载周王中并无共伯和,证实共伯和没有被视为周王。其二,太子年幼,大夫摄政,以大夫纪年。鲁惠公卒,太子允年幼,惠公兄长息摄政,十一年后,太子允杀息,息乃鲁隐公,《春秋》《左传》皆以鲁隐公纪年。
  周厉王为周人憎恶,后世亦对其大加抨击。出于对周厉王的极端憎恶,“共和行政”期间可能不采用周厉王纪年。共伯和还政于周王室以后,周宣王以太子身份即位,史官出于正统观必须将共和十四年纳入周厉王纪年。《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号曰‘共和’元年”,则以共伯和为真天子。《鲁连子》“共和”(即共伯和)元年的记载有所依据,鉴于中国古代纪年的复杂性(如周文王和武王就存在各自独立纪年、二者受命连续纪年等多种方式),尚不能判定《鲁连子》“共和元年”的记载是否真实。共和纪年存在于东周时期,其含义是否发生过演变?这个问题仍有探讨余地,但至少有一定的文献依据。因此,中国古代有确切纪年的历史可以自共和元年上溯37年,即周厉王元年(前878)。
结语
“共和行政”有两种不同记载,综合出土文献古本《竹书纪年》、清华简《系年》与传世文献《左传》等,可以确定“共伯和行政”是历史真相。共伯和乃卫国公室之人,封于卫国的共邑,故称共伯和,生活年代属于周厉王、卫釐侯之世。古本《竹书纪年》所谓“共伯和干王位”属西周旧史,是直书;《春秋历谱谍》《史记》所谓“周公、召公行政”属后世修史,是曲笔;二者皆本于正统观而笔法不同。共伯和行政,古本《竹书纪年》记为“干王位”、“篡位立”,《左传》记为“间王政”,清华简《系年》记为“立”。共伯和在既无王命又非太子的情况下被推向王位,但他没有真正登上王位,而是以摄政形式执政;在动乱平息之后,周人又以火旱灾异为由,迫使共伯和还政于周宣王。因此,在周人看来,共和行政的14年间,归属于周厉王纪年,故可认为周厉王在位51年。所以,中国有确切纪年的历史可以自共和元年上溯至周厉王元年。
  周代的宗法制与正统观是解读“共和行政”历史真相的关键。周厉王暴政引发国人暴动,国人乃周人,宗文王、武王,难容周厉王父子,却仍然选择作为文王、武王之后的共伯和为继任人选,共伯和不愿或不敢践王位,只是暂时摄政,最终还政于周室。共伯和还政周室,不仅得以保全性命,而且使得国政平稳过渡至宣王一代。然而数十年后,在周幽王被杀、国家危亡之际,也是在部分周人拥戴之下,幽王之弟王子余臣却即位周王,最终落得被杀的命运。由此可见,两周时期,宗法制与正统观对历史当事者的命运及其历史评价,均发挥着巨大的影响。
  (作者程平山,系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
  网络编辑:同心
  来源:《历史研究》2022年第4期
发布时间:2023-02-23 15: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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