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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旸: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合法性问题辨析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3-03-26 09:36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李旸: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合法性问题辨析 '...

李旸: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合法性问题辨析
  

  【摘要】在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中,伍德指出了正义诉求与历史唯物主义之间的张力,这促使我们思考正义话语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合法性问题,而胡萨米和布坎南对伍德的反驳则有助于寻找这种合法性的依据。马克思并不反对正义,他只是反对在革命时期忽略实现正义的社会物质基础来抽象谈论正义。在马克思的时代,社会主义事业并不迫切需要正义话语,这不表示不能应新时代之需而后发式地重建正义。当今时代发生的新变化使无产阶级正义理论成为必要,马克思主义不仅应关注社会主义的必然性命题,也应致力于从规范意义上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合理性辩护。具有解释向度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具有规范向度的正义理论是并行不悖的,我们有理由充分挖掘和扩充马克思主义的正义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正义;合法性

  

  近年来,“正义”这一在传统马克思主义中不受重视的概念日渐引起我国马克思主义研究者的关注,如何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也成为学界的研究重点之一。原因有二:一是公平正义已成为当前中国社会迫切呼唤的价值和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二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的热潮使自由主义正义观大行其道。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建构无疑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和指导社会主义实践。然而,由于马克思曾多次批判和斥责正义话语,对正义的态度似乎也“模棱两可”,[1]在马克思主义视域下建构正义理论就需要首先厘清马克思是否认同正义诉求,并在此基础上确证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合法性。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学界一场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具有高度参照性,已引起国内学界的注意,但由于现有的大多数相关研究主要是依据一些综述性文献,如杰拉斯(Nor-man Geras)的权威综述《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进行的,关于这一争论的某些理论关节点迄今尚未得到充分阐释。本文拟立足于原始文献,对这一争论的关键细节加以梳理,并透过论辩对在马克思主义视域

  下建构正义理论的合法性问题予以进一步论说。

  一、马克思对正义的“拒斥”

  尽管马克思的文本中随处可见对资本主义的谴责和批判,但他并未言明这种批判所诉求的规范原则,一些学者正是有鉴于此而试图对马克思的正义学说予以后设性的阐释。然而,英美马克思主义者伍德(Allen W.Wood)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一系列著作中提出“马克思拒斥正义”的观点,对正义学说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合法性提出了全面挑战。[2]他的基本观点可概括为:马克思既不主张任何正义原则,也不诉诸正义来谴责资本主义,基于正义的社会批判与历史唯物主义是不相容的。伍德承袭英美分析哲学方法对马克思作了严格的文本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颇为雄辩有力的双重论证:

  第一重论证围绕正义的局限性展开。伍德指出,马克思从生产方式的角度考察正义,并将正义的内涵定义为在特定生产方式中所发挥的功能。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这样说道:“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这表明,判断一种行为正义与否的依据在于是否对主导生产方式产生积极的作用,即“这种行为与其生产方式之间的功能关系”[4]。这意味着马克思将正义视作一种“科学的判断”[5](即事实判断),那么正义便不能承载起价值评价(社会批判)的作用。此外,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正义是一种内在于特定生产方式的法律概念,无法超出它所在的经济结构,那么评价一种制度的正义标准便只能是在现存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正义标准。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批判正义诉求时曾质问道:“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6]马克思随后又说道:“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可见,正义是对内在于特定经济结构中的法的关系的表达,唯一适用于评判现存社会之正义性的规范就是现存经济体系所固有的那种规范,因此不能以某种生产方式之外的正义标准来批判它本身。

  简言之,正义依附于特定的生产方式,每种生产方式都有自身的正义标准。马克思反对用普遍的正义标准评价一种行为或制度,唯一适用于评判一种行为或制度的正义标准只能是现存经济体系所固有的那种标准,即是否与主导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这种实证主义的正义概念显然无法承载社会批判的功能,因此 马克思从不诉诸正义进行社会批判,也不持有任何正义原则。

  伍德进而指出,由于马克思对正义持以上看法,所以他不仅从未谴责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甚至肯定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性。马克思曾说,“甚至在只是等价物交换的商品交换情况下,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这种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8]可见,只要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行为与其生产方式相一致,它就是正义的。必须说明的是,作为一个支持马克思主义的左翼学者,伍德无意为资本主义辩护,他旨在通过“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这一看似荒谬的判断来凸显正义概念的贫困和局限,以表明诉诸正义的社会批判和辩护是无效的。正如他自己所说,“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这一事实并没有为资本主义社会提供任何真正的辩护。同样地,用某种外部标准来批判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这构成对资本主义关系的无效批判。”[9]

  伍德认为马克思拒斥正义的第二重论证是从道德的总体层面展开的。他指出,马克思拒斥包括正义在内的所有道德论说,因为这些道德规范只是意识形态的工具。生产方式借由它们展开社会关系,阶级通过它们促进自身利益,但这些道德意识通常会遮蔽其现实基础,将自身表达为上帝意志、理性法则、自然道德感或人类之普遍幸福的产物,而不是看作历史上暂时的社会形式的产物。一旦道德脱离其真实社会基础,它就变得非理性和无力。甚至当道德判断具备社会基础时,其内容也并非在它自身的神秘语言中得到最好理解,而毋宁是在它们所服从的社会结构或代表的阶级利益中得到最好的表达。[10]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作为道德范畴的正义,其功能在于约束现存社会关系,并使一切实践都适应于现有的生产方式。而那些与主导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相悖的正义原则,显然无法实现道德的意识形态功能,因此就社会意义而言,它们不仅是无力的,也是错误的,如同那些试图批判资本主义分配不公的改良主义者所做的那样。

  伍德指出,道德观念的基础来自物质生产,这是马克思所认为的它唯一现实的基础。历史唯物主义通过清晰解释道德信念的社会根源,已经“破除了一切道德元素”。[11]马克思一贯避免基于道德原则的社会批判,并多次谴责这样做的人。他批判诸如蒲鲁东、拉萨尔等人的道德诉求,也不满那些将他的思想解释为对资本主义的道德批判的人,如阿道夫·瓦格纳。他将这些人的思想斥责为“陈词滥调的见解”和“民主主义者和法国社会主义者所惯用的、凭空想象的关于权利等等的废话”。[12]当被指责“共产主义要废除宗教、道德,而不是加以革新”时[13],他不仅不反驳反而默许,并宣称“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14]。马克思曾呼吁工人抛弃正义等意识形态幻想,在他看来,通过传播一套工人运动的发起者认为在政治上有益的观念来创造一种“无产阶级道德”或“无产阶级正义观”,对于共产主义运动的实现来说是目光短浅和自我阻碍的。[15]

  二、对“马克思拒斥正义”的反驳

  伍德的观点一经发表便在英美马克思主义者中引起广泛而持久的争论。许多学者不同意伍德的理解,他们认为,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框架内进行正义批判是可能的,并且马克思也曾诉诸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其中最有说服力和启发性的是胡萨米(ZiyadI.Husami)和布坎南(Allen E.Buchanan)的反驳。

  胡萨米是第一个著文驳斥伍德的人,由于他全面挑战了伍德的各个论据,所以国内学界在考察伍德反对派的观点时基本上只选取他作为代表。但在笔者看来,他的反驳并未得到清晰系统的说明。概括而言,胡萨米认为伍德在解读马克思时犯了两个错误:

  第一,伍德没有理解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道德社会学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一部分,它着重从历史的角度揭示道德的社会根源。在马克思看来,诸如正义等道德上层建筑要受到两个层面的制约:一是产生它们的生产方式;二是它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生产方式的改变会导致道德观的改变,而在同一生产方式内部,道德也会随着社会阶级结构而发生变化,因此须从生产方式和社会阶级两个维度来解释道德(正义)原则。伍德仅仅只看到道德规范受到社会(经济)制约,而没有看到它也受到阶级制约,所以才会以为一种行为只要适应于其生产方式就是正义的。他忽略了在同一生产方式内部道德观念与互相对立的阶级之间的联系。

  胡萨米指出,社会阶级的道德观由其社会存在(特别是其阶级利益)决定,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社会存在不同,其道德观也不同。统治阶级通过社会控制手段而将代表它自身利益的阶级意识(包括道德观)上升为社会的统治意识。然而,一旦受压迫阶级从自在的阶级发展成自为的阶级时,这种意识的霸权就会被打破,受压迫阶级将发展出批判的、革命的阶级意识(包括道德观)。因此,尽管资产阶级建立起道德准则的霸权,但无产阶级也能发展出代表自身利益的正义观念,并以此否定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这表明,即使在同一生产方式内部,基于正义的社会批判也完全是可能的。[16]

  第二,伍德将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moral sociolo-gy)和道德理论(moral theory)相混淆。道德社会学解释道德的社会起源,是解释体系;而道德理论则是评价体系。当马克思说只要资本主义交易行为“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时,他其实是以资本主义为案例来阐明他的道德社会学,亦是阐明道德的社会功能。马克思以简要的语言概括了在特定社会中一种行为被认为是正义的根本原因:它们符合主流生产方式,从而符合主导阶级的利益,所以被认为是正义的。这表明道德是受生产方式制约并且是为阶级利益服务的。但伍德却误认为这段话是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评价,进而从字面意思得出“资本主义交易是正义的”这一与马克思本意完全相反的错误结论。[17]

  由于伍德将马克思论说正义的解释层面与评价层面相混淆,所以才否认正义批判的有效性。但事实上马克思从未说过一种生产方式内的道德规范不能有效评价另一种生产方式。当马克思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时,他意在强调道德原则的实现必须具备现实前提条件,而并不是要限制这些道德原则的评价范围。历史上,代表着未来道德观的新兴阶级常常用其“准”主导规范来批判没落社会。资产阶级对抗封建贵族时这样做过,同样地,无产阶级也可以用代表未来社会的规范来批判资本主义秩序。[18]

  胡萨米认为,要使历史唯物主义与正义相容,关键在于把握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根据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一切统治阶级都将自身利益宣告为社会的普遍利益,将代表自身利益的规范原则标榜为“自然”正义或普遍正义,但这种利益和规范并不是自然的,而是有其社会根源的;也不是普遍的,而是片面的。它们在历史中产生,也会在历史中被替代。因此,马克思所说的“意识形态的幻想”是指如果某个阶级的代言人否认其道德观是受阶级利益制约并宣称它是普遍的,那么这种错误信念就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幻想”。[19]但道德本身,并不被马克思认为是虚幻的。伍德的解释使得受压迫阶级无法去批判社会所给予的不公正待遇,但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恰恰使这种批判成为可能。马克思的道德理论与他的道德社会学并不冲突,它正是用一种无产阶级的或后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来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

  可以看出,胡萨米有力驳斥了伍德的第一重论证,但对第二重“意识形态说”的反驳力度却相对薄弱,这一点恰恰由布坎南做了弥补。[20]布坎南首先承认伍德所强调的正义观念的意识形态性,并同意正义原则只适用于它由之产生的生产方式;但他同时指出,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是正义的,或诉诸正义对资本主义所作的批判是失效的。相反,不借助任何外在的正义原则,人们仍然可以从一个社会的法的概念(正义、权利等概念)内部发起对它的批判,他称之为内在法权批判。

  布坎南指出,一个社会的主流正义观通常是在生产方式中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的正义观,支配阶级诉诸正义概念的规范性内容为自身行为辩护。正义概念所具有的规范内容一旦应用在歪曲的事实上,就能使支配阶级的行为合法化,从而为生产方式的顺利发展效力。而通过揭露一个社会的正义概念所掩饰的真相,就能达到批判这一社会的目的。人们可以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批判中看到这种内在法权批判的影子。资本主义辩护者用“原始积累”的说辞来掩盖这一制度起源的非正义性,宣称资本起源于“勤劳的聪明的节俭的中坚人物”的努力,在他们用来解释历史的政治经济学中,正义和“劳动”是唯一的致富手段。这体现了资产阶级正义概念所起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使财富中的巨大不平等合法化。然而一旦人们认识到马克思所揭露出的原始积累的原罪面貌——它决不是田园诗式的东西,而是奴役、劫掠、杀戮等暴力在起着作用[21],我们就会发现资产阶级的正义概念是基于歪曲的历史事实,资本主义辩护者对资本主义所作的正义辩护是虚假的。这恰恰证明现存制度是不正义的。反过来说,如果资本积累是正义的,那么就没有必要用原始积累的秘密来扭曲历史,没有必要行使正义的意识形态功能来使现存的不平等合法化。

  布坎南认为,这种内在法权批判通过揭示正义等道德概念的意识形态虚幻性以及它们如何为现存制度进行辩护,就能实现对这一社会之不正义的最好批判。之所以称其为内在批判,是因为它不需要诉诸任何非资本主义的正义标准,因而与伍德所说的正义概念只能应用于它所内在的生产方式这一观点毫不冲突。伍德错在没有区分开马克思表述正义的两种层次。当马克思说一项交易只要符合于生产方式就是正义的时,他所阐明的是特定社会中的人们通常会将什么样的行为打上“正义”的标签,并不是在表述他本人所认为的正义内涵是什么。正因为一个社会里的正义涵义并不同于事实上被认为是正义的行为所具有的共同特征,所以这一概念才具有马克思所说的意识形态的功能。[22]伍德将意识形态性作为马克思反对正义的理由,但他却没有看到,恰恰是正义的这种意识形态功能使一种内在的法权批判成为可能。

  三、透过论辩看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合法性

  正义是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但马克思并不是专门的政治哲学家,他从未系统明确地探讨过正义问题,因此才有当代政治哲学热潮中这场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论辩。伍德通过指认正义对于生产方式的依附性和作为道德范畴的意识形态属性,论证了正义观念与历史唯物主义之间存在的张力,这促使我们去思考正义话语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合法性问题,而胡萨米和布坎南对伍德的反驳则有助于我们寻找这种合法性的依据。

  马克思强调正义观念所受的现实制约,但他并未拒斥正义诉求,更未否定正义批判的有效性。当他说只要与生产方式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因此资本主义是正义的时,他是在解释正义的意识形态功能和运作方式,并不是认同这种价值判断;而当他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本质并表达对其的强烈谴责时,体现的则是他自己的正义倾向。马克思不是道德哲学家,没有对正义话语作过描述或评价这种二元论上的区分,而伍德正是错在将马克思论说正义的描述层面与评价层面相混淆。如胡萨米所提示的,辩证地看,社会经济结构并非铁板一块,在主导生产方式之外,现存社会还孕育着与之对立的、更先进的经济因素。经济中的矛盾因素产生了对立的阶级,不同阶级所具有的不同正义观的根基便在于此。因此,代表新经济因素的无产阶级发展自身的正义观与马克思所说的正义不能超出现实经济结构的观点并不矛盾。此外,伍德判定马克思拒斥正义的另一个有力论据“马克思认为正义是虚幻的意识形态”也在布坎南的启发下得到消解。我们看到,恰恰是正义的意识形态功能使马克思能够实现对资本主义的内在批判。资产阶级将“正义”的规范内容应用于歪曲的事实来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而马克思通过揭穿资本主义社会之正义“真相”证明了这一制度的不正义。不同的正义观服务于不同的阶级利益,这不仅不阻碍反而有利于无产阶级声张自身的正义立场。所以,当今马克思主义者有理由也有必要撕去资本主义社会为自身贴上的正义标签,阐释无产阶级的正义观,淋漓尽致地发挥正义的意识形态功能。

  既然马克思并不反对正义诉求,那么他为何如此强烈地批判正义话语?对这一问题应结合时代去理解。马克思生活在阶级矛盾激化的革命时代,面对推翻旧社会建立新社会的革命目标,实际投身革命实践比理论层面的意识形态斗争更为紧迫。正义等道德话语不仅容易产生分歧,难以将工人整合为统一的政治力量,还有可能将革命方向引向仅仅要求公平分配的改良主义。马克思之所以怒斥那些诉诸道德话语并对党产生影响的思想家,是因为他们“歪曲那些花费了很大力量才灌输给党而现在已在党内扎了根的现实主义观点”[23]。在这种现实主义观点看来,正义等道德观念不仅不具备“独立性的外观”,反而其产生和实现都需要社会经济基础作为前提条件,所以在粉碎旧有生产方式的暴力革命面前,道德论证显得无力且多余。因此,马克思着重揭示正义观念的现实根源及其局限性,破除“永恒正义”的迷梦,防止将革命降低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纷争甚至倒入改良主义。在批判拉萨尔、瓦格纳等人的文本中,马克思之所以写下那些似乎是肯定资本主义分配、剥削之正义性的句子,是为了以“悖论”来凸显正义观念的依附性,从而劝诫在革命中舍本逐末的行为。马克思清醒地看到正义的实现需要现实条件,他不反对正义,只是反对离开社会物质基础和历史条件来抽象地谈论正义。这才是马克思“拒斥”正义的真相。

  在具备革命可能性时,马克思更为关注实现正义的现实途径,但这不表示他认为建立一种属于无产阶级自己的正义观在任何时候都是无意义的。相反,他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未来社会的正义及内涵作过简要说明: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将实行按劳分配,这种正义原则以劳动作为唯一的分配尺度,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而较之资产阶级权利来说是一种进步;但它仍然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的个人天赋,默认人的“天然特权”,这种弊端将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得到克服。[24]

  从总体上看,西方政治哲学是一种将正义视作永恒价值来探讨的非历史的学说,它审视社会的基本范式是国家或政治;而历史唯物主义则持有将价值视作暂时的、相对的历史视角,它审视社会的基本范式是生产方式,于是这两种学说在根源上体现出一种融合的困境。这是造成人们认为马克思拒斥正义的深层理论根源。实际上,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批判社会学,与以获得关于社会的客观知识为旨趣的实证社会科学是不同的,它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科学分析背后必然隐含价值批判的理论旨趣。[25]马克思通过事实分析推翻了所谓的资本家与工人的“平等”交易,揭露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实质,这种事实描述中本身就蕴含着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的价值倾向。同样,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也不是价值无涉的,他对历史规律的解读最终服务于解放人类的价值旨归,因此在马克思那里,事实描述与价值判断是不冲突的。

  在马克思的时代,社会主义事业并不迫切需要正义话语,这不表示今天的马克思主义者不能后发式地重建正义。当今时代发生新的变化,社会主义历经曲折,资本主义势头不减,尤其是当前兴盛的西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资本主义制度竭力辩护,这一切更使无产阶级正义理论成为必要。当今的马克思主义者不仅应关注社会主义的必然性命题,也要致力于从规范意义上为社会主义的道德合理性辩护。具有解释向度的历史唯物主义与具有规范向度的正义理论是并行不悖的。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充分挖掘和扩充马克思的正义内涵,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种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同时也应注意,马克思论说正义的方式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有根本上的不同,他的历史主义对正义有一种更清醒的认识。从前文的论争中可以看出,马克思眼中的正义绝不是某种普遍的、超现实的永恒正义,而是一种随生产方式的发展而改变着的具体的、历史的正义,且任何一种正义原则的实现都以社会经济基础为前提。这一点是在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时不可偏离的轴心。

  【注释】

  [1]参见Norman Geras,“The Controversy about Marx and Justice”,New Left Review,vol.150,1985;拙文《当代英美学者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载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0年第1期,对“马克思赞成正义”与“马克思反对正义”的两种观点作了概括.

  [2]实际上塔克(Robert C.Tucker)是最早提出马克思反对正义的人,但这一观点主要在伍德的著作中得到充分论证并引起注意。由于二人的观点一致,英美学界将其合称为塔克—伍德论题(Tucker-Wood Thesis,参见Kai Nielsen and Steven C.Patten,Marx and Morality,1981,p.7.)。塔克的论证参见Robert C.Tucker,The Marxian Revolutionary Idea,Norton:1969,Chapter2,and Philoso-phy and Myth of Karl Marx,Cambridge:1961,pp.11-27.伍德的论证参见Allen W.Wood,“The Marxian Critique of Justice:A Reply to Husami”,and“Marxon Right and Justice”,in Marshall Cohenet.aleds.,Marx,Justice and History,1980,and Allen Wood,Karl Marx,Routledge:2004,Chapter9.由于2004版的Karl Marx收录了伍德的全部相关论证,故本文重点引用这本著作.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25):379.

  [4][5][9][10][11][15]Allen W.Wood,Karl Marx,New York:Routledge,2004,pp.133,133,141,130,130,142.

  [6][7][12][23][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02,305,306,306,304-305.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19):401.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292.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3):275.

  [16]ZiyadI.Husami,Marxon Distributive Justice,in M.Cohen,T.Nagel and T.Scanlon,eds.,Marx,Jus-tice and History,Princeton,1980,p.49.

  [17][18]ZiyadI.Husami,Marxon Distributive Justice,pp.51-52,48-51.

  [19]ZiyadI.Husami,Marxon Distributive Justice,p.48.

  [20]必须指出,在“马克思与正义”之争中,布坎南通常被划归到“马克思反对正义”这一阵营中,尤其是当杰拉斯那篇权威综述也如此划分时,人们更加认为布坎南和伍德的观点是一致的。正如本文随后的论述所表明的,这种理解并不完全准确,布坎南的确认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最根本的批判并非基于正义,也没有从正义的角度设想共产主义,但他并不赞同伍德的“马克思认为基于正义的社会批判是无效的”、“马克思从未批判资本主义不正义”等观点(参见Allen E.Buchanan,Review of Wood’s Karl Marx,in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80,1983,pp.428-431.)。相反,他针对伍德的这些观点提出了颇有力度的反驳。这是我们在相关研究中应该注意到的。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0):781-782.

  [22]Allen E.Buchanan,Review of Wood’s Karl Marx,p.429.

  [25]梁孝、朱红文.“马克思与正义”论争和批判社会科学方法[J].云南社会科学,2012(4).

  

  网编:客卿

  

  

  
发布时间:2013-03-26 09: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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