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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所有制的“名”与“实”——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再思考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3-02-20 21:16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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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所有制的“名”与“实”——对马克思所有制理论的再思考
  【摘要】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是按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消除异化的双重标准而构建的,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我们现在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是,亟需把政治上的公有制落实到法律上的产权制度,让公共财产真正体现出利益分享的全民性、责任承担的社会性和法律救济的公益性,真切实现公有制和公有财产的全民性。

  【关键词】马克思所有制理论;所有制;公有制;公共财产

  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敢于直面现实。我国当今的现实是: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下

  滑。一方面,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在改革过程中,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遭到流失。一方面,我们宣称“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另一方面,社会不同阶层间贫富差距在扩大。

  要解决上述矛盾,我们不仅在理论上要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中真正落实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真切实现公有制和公共财产的全民性。

  一、马克思主张所有制标准的双重性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否定私有制的基础上,提出了“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命题。100多年来,围绕着这一命题,国内外学术界进行了热烈的争论。

  马克思不是为所有制而所有制,他毕生追求的是人类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和灵魂,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为此,他主张消灭私有制,但又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的重建个

  人所有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重建的公有制,这种公有制创造了比资本主义更高的生产力水平,实现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能够逐步减少以致消除异化,从而最终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是按照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消除异化的双重标准、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经过考察和论证而总结出的科学理论,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

  科学性是价值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走出“乌托邦寓言的云雾”⑴。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考察所有制问题,揭示出所有制关系的本质是生产关系,必须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辩证地、历史地分析私有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物质条件。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规律。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社会性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生产形式与占有形式发生对抗。生产力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由社会来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则决定了由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方法就是按照生产力的社会性质的客观要求,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用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这个结论不是马克思的主观愿望,而“完全是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的运动规律得出的”⑵。

  马克思作为伟大的思想家和革命家,“在社会主义理论和价值两方面都是思想的巨人”⑶。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虽然可能被崇拜、接纳、修改、甚至被歪曲,但马克思创立的消灭剥削和压迫、消除异化、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价值观,却是全人类进步人士所共同追求的理想。马克思全部学说的核心就是在科学的基础上追求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逐步减少或消除异化。马克思不仅把消除异化、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自己全部学说的核心,而且指出了消除异化的条件。在马克思看来,消除异化的实际前提是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速发展。但仅有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并不必然导致异化的消除,还要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有一个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组成的组织,由他们来决定怎样进行生产和生产什么。社会成员能自由发挥一切个人的才能,有分工,但不凝固,今天可以是管理者,明天又可能是“推小车者”。

  马克思在所有制的理论构建及社会形态的划分上都遵循着生产力标准和消除异化的价值标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将私有制分为“非剥削性的、原始形态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和“剥削性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小农生产方式下的劳动者个人所有制虽然没有产生异化,但生产力水平低下,“工业的发展已经把它消灭了,而且每天都在消灭它”⑷。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虽然它导致生产力的大力发展,但由于产生了异化,因而马克思旗帜宣明地表示反对,并在否定的基础上提出了“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重要命题,这样就完成了所有制问题上的否定之否定: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重建个人所有制。否定之否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事物发展的形式“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复归”⑸,但又不是完全的重复。在第一阶段,排斥社会化大生产,生产力水平低下,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不存在异化。在第二阶段,生产力高速发展,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彻底分离,产生了异化;异化在资本主义社会达到顶峰,尤以工人阶级异化得最厉害,遭受的痛苦最严重。随着异化发展到极致,人类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在此阶段,既有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又回复到第一阶段的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直接结合,生产形式与占有形式实现了同一,消除了异化。马克思主张的这种公有制首先是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随着国家的自行消亡,将采取联合起来的劳动者的自治管理。至此,异化劳动被扬弃,劳动产品成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表现,实现了人的自我确证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人成为有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的人,生产劳动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人类实现了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

  二、真切落实公有制和公共财产的全民性

  根据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科学论断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我们当前面临的最大现实问题是,要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社会主义公有制,真切实现公有制和公共财产的全民性。

  (一)利益分享的全民性

  历史已经证明,市场经济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解放,但市场经济本身不会带来共同富裕。公有制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必备制度基础。没有公有制提供的基本物质基础,肯定不能实现共同富裕,但有公有制并不一定会自动实现共同富裕。在公共财产的控制、使用、收益和处分上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公有资本及其利润就会成为少数实际控制者中饱私囊的“盛宴”,会进一步拉大贫富差距,甚至“变成扩大贫富差距的加速器”。⑹

  1994年税制改革,为了激励企业改革和发展,暂停了向国有企业收缴利润,“放水养鱼”,对壮大国有企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国有企业总体走出困境,企业创造的利润绝大部分留存在企业,社会没有同步分享,导致广大民众的不满,甚至出现对国有企业存在必要性的质疑,也给了新自由主义者主张私有化以口实。

  2007年5月,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的试点。这一办法最初按行业将央企划分为三类,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按不同比例征收,最高的是资源型企业为10%,2011年起最高比例提升为15%。目前提高国企的分红比例呼声很高。从现有的文献资料来看,目前,国有企业分红比例确定的理论支持仍显不足。总体的原则应该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企业的实际,参考国际做法,兼顾企业、行业和经济周期等因素,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给国企在全球化竞争环境下留足成长资本,不能“抽血”太猛,使企业丧失创造红利的能力。同时,不能只关心国有企业利润增长时怎么分红,还要考虑国有企业利润下滑出现亏损时怎么补贴的问题,应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一个制度稳定下来,强化制度约束和监督。垄断性和资源性国有企业的上缴比例应显著高于其他行业,而自主创新型企业的分红比例就不宜过高。

  关于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方向,目前尚在探索之中,学界争议也很大。目前,中央对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方向偏重于国有企业自身的经营投资支出的安排。学界普遍主张,国有资本经营支出方向应偏重于国有资本的公共福利性支出的预算安排。具体而言,又有两种主张:一种主张全民直接分红,即全国人民每人建一个资本账户,将红利直接打入个人账户;一种主张间接分红,即通过提高社会福利支出,间接实现全民分红。而我国当前首要的任务是解决或缓解贫富差距过大问题,全民平均分红无助于这个问题的实质性解决。只要实行市场经济,无论财产起始如何公平均分,产权必定会很快向少数人集中。任何社会都不可能长期保障人人拥有等量的财产,俄罗斯私有化改制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可行的方法是间接分红,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的公共福利性支出的制度安排,缓解公共财政的紧张状况,用国企红利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为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公共服务,保障发展的起点公平,实现共享式发展,提升社会总福利水平。

  国企的收益如果能真正做到全民共享,长期以来有关学者对国有企业与民争利及垄断问题的诘难则可以化解。既然所有企业都是要从消费者身上赚钱,那么,允许民企、外企赚钱,为什么不能允许国企赚钱?至于垄断问题,既然除所谓的“自然垄断”外,所有的垄断都会获取垄断利润,造成市场扭曲和社会福利的损失,那么,这种垄断是国有还是民营其实并无本质区别。更何况,现代市场经济即便消除了国企垄断,还会出现民企垄断、外企垄断等。当下问题的关键和最为紧迫的大课题是研究如何打破经营上因行政垄断造成的不公平,建立和完善垄断收益的分享、监管机制。不在垄断收益的分享、监管上做文章,而只是盲目地要求反垄断,是不准确的。

  (二)责任承担的社会性

  履行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对所有企业的共同要求。中国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特殊的产权属性决定了其必须在实现利润之外,应该且必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生产关系基础和物质基础,提升全民福祉。

  第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中国国有企业首要的社会责任。资本追求价值增殖的本性,必然“驱使资产阶级奔走于全球各地。它必须到处落户,到处开发,到处建立联系”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资本在世界市场上更加畅通无阻,它会以其强大的实力和竞争力,蚕食民族国家的经济主权。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靠什么应对一个个富可敌国、强可灭国的公司帝国?现实的选择只能依靠国有企业,以“国家垄断”来反抗“跨国资本垄断”,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当前中国经济发展正面临较为严重的结构性问题,发展方式亟待转型。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和核心是提高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国有企业承担着提升社会整体福利及参与国际科技竞争的重任,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主体。国有企业除了引导科技创新外,还应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中起到带头表率作用,尤其是资源型的国有企业更应主动承担起环境和生态保护的责任。

  第三,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我国贫富差距近年来迅速扩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是“所有制结构上和财产关系中的‘公’降‘私’升和化‘公’为‘私’”⑻。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决定分配制,财产关系决定分配关系。生产条件的分配包括生产的物质条件和生产的人身条件的归属,反映的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的物质条件(资本和土地等)属于资本家和地主所有,他们凭借资本和土地得到利息和地租,劳动者只享有生产的人身条件(劳动力),他们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工资。要消灭不平等,就要消灭产生不平等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邓小平早就指出:“只要我国经济中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就可以避免两极分化。”⑼

  (三)法律救济的公益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形成国有资本产权全民所有又全民参与、全民负责、全民管理、全民维护的法制局面,除了进一步规范委托代理制度,完善落实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和改进监事会工作,建立开放、透明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外,还需要从国有资产全民所有的理论前提出发,确立全民对任何侵犯国有企业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我国现行公司法为了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及其他救济方法的不足,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即,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公司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侵害人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这种诉讼形态是为保护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所构筑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

  对于国有企业是否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现行公司法未做特别说明。本文认为,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该适用于国有企业。现行的国有企业大多进行了公司化改造,既然是公司,当然适用公司法,只是现行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实务上的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首当其冲的是,原告资格不得有限制。现行公司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对有限公司而言,任何股东都有权提起诉讼,对股份公司而言,只有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起诉权。对国有企业,应从全民所有的前提出发,确立凡是中国公民均享有起诉权,鼓励人人都来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公共财产的安全。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后,应由公司或起诉股东履行公示或告知的义务,其他人可作为共同诉讼人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又有利于负担诉讼风险。至于原告和被告是否可以通过和解方式结束诉讼,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法院应以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为标准,严格审查和解协议或撤诉请求,凡未经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或撤诉请求一律无效。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应向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财产类案件按照案件所争议的标的金额缴纳,考虑到股东代表诉讼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有时所涉金额较大,让原告按普通财产案预缴诉讼费会导致民众对诉讼望而却步,客观上妨碍了代表诉讼的提起且显失公平。因此,在计算诉讼标的金额时,宜采取非财产类诉讼标的金额的计算方法,鼓励民众提起代表诉讼。此外,为了防止滥用诉权,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要建立相应的措施配套实施。比如,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若败诉,要承担诉讼费用,若胜诉,则由公司补偿其诉讼费用;受偿的国有、集体企业应向原告支付一定比例或数额的求偿酬金,以促使公民把关心公有资本的所有权和自身利益结合起来。一旦我们切实实施了这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国有企业将处于13亿人的监督和保护之下。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结论

  马克思坚持认为,判定所有制的标准是看在当时具体的历史条件下,它能否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能否消除异化,能否切实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一个社会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是历史运动的客观结果,人们不可随意选择它。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状况,客观上要求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们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经济基础。社会经济发展是“一种自然史过程”、“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⑽因此,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但我们要时刻牢记马克思关于资本会导致“过度劳动的文明暴行”⑾的警告,规范、约束资本,以“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⑿。

  我们现在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不是要不要坚持公有制,而是如何把政治上的公有制落实到法律上的产权制度,让公有制真正成为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让公共财产真正为民所有、为民所用、为民所享,真切落实公有制和公有财产的全民性。

  【注释】

  ⑴《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208页。

  ⑵《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⑶[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45页。

  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5页。

  ⑸《列宁专题文集·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

  ⑹刘尚希:《贫富差距与共同富裕:从现实到目标》,载《中国经济时报》2011年2月21日。

  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35页。

  ⑻刘国光:《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石》,载《共同理想的基石——国有企业若干重大问题评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页。

  ⑼《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49页。

  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0页。

  ⑾《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273页。

  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0页。

  

  网络编辑:客卿

  

  

  
发布时间:2013-02-20 21: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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