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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东: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几点建议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3-03-08 14:00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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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卫东:关于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几点建议
  我国正在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国家央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包括人民币发行,但是,没有规定,央行增发人民币的依据,增发数量和增发途径等关键问题。

  近20年来,我国实际是依据外汇储备,主要是美元,增发基础货币的,也就是说,增发货币都用来购买美元了。依据美元增发货币,等于人民币是美元代用券。市场上流通的人民币,实际是替代央行储备的那些美元的,等于将货币增发主权交给了美国政府。由于美国不同意我们拿人民币换美元,只同意我们拿物资换美元,在这种增发模式下,等于商品出口导致国内市场商品减少,反而增发货币,增加国内市场上货币的荒谬现象。按照经济学理论,等于在两个方面促进物价上涨,这是最近10年来物价高速上涨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也与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控制物价是背道而驰的。

  依据美元增发货币,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增发货币,我们就必须拿物资出口换美元,储备起来,不得使用,等于免费送给美国物资,或者说,等于将增发人民币免费交给了美国政府。而储存的美元或任意一种货币本身并不是财富,必须使用它换成商品,才能变成财富。事实上一个社会上的所有物质和非物质财富都是有主人的,并不存在与货币相对应的无主财富。货币本身是商品交换的工具,是人们需要这个工具,愿意拿所拥有的财富或商品换货币。然而,现代货币发行机构并不承诺兑现货币,货币,包括美元,仅仅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行的,是与蒋介石发行的金圆券性质相同的法币。

  过去美国依据黄金来增发货币,现在美元是不兑现的法定货币了。由于美国不事生产,基本上不生产工业消费品,生产的基础工业产品也不够自己使用,仅靠印美元欠条来进口物资了,靠贬值货币价值赖帐从而免费获得物资了。即使假设我们将来能够完全兑现美元为商品,仅考虑最近40年来,美元的物价变化,我们储存3万亿美元带来的损失,每年至少2000亿美元,这超过中国任何一项开支,包括军事支出,或科研教育支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在《货币的祸害》一书中告诉我们,就算是单位购买力很高的货币,我们也常常将其视为是一张纸,或不值钱的金属而已。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政府不同意其他国家拿着他们自己印刷的货币到美国去换美国货币的,也不可能同意去换美国市场上商品的。依据美元增发货币是严重违背价值规律的,给我国带来了严重经济损失。

  建国后不久,我国实行强制结汇,要求所有出口所得外汇必须到央行换人民币,外汇所有权都归央行。由于当时实行外贸平衡政策,获得的外汇很快在国外市场使用,换成物资用于国内建设,从而彻底杜绝了外国货币在中国的存在,避免了民间储备外汇带来的损失。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方面制定银行法,禁止政府增发货币,另一方面,制定出口导向政策,推动出口物资换美元,开始大量储备美元,同时实行依据美元增发货币。到1996年,外汇储备突破1000美元。2006年突破1万亿,2009年初突破2万亿。储备大量外汇的同时,在国内市场增发了大量货币。对应国家外汇储备3万多亿美元,我国增发的基础货币就超过20万亿元。

  我国政府手里的外汇储备3万多亿美元,大部分是美国银行账户里的各类资金,包括购买的美国国债,是美联储账户上的数字,还有一些借给了美国公司,例如两房公司的债券,总体上由央行下属机构外汇管理局管理,小部分是现金,储备在央行和国内商业银行。说明人民币的增发依据,大都在美国人手里,这实际上让美国绑架了中国金融和经济。

  货币本身是商品社会商品交换的工具,也是管理社会资源的一种工具。将货币增发权交给外人,等于将国家的资源交给外人,等于将部分货币主权和国家经济主权交给外人。我们在法律上应尽量避免国内任何个人和组织储备外币,除了必要的贸易往来所必须的外国货币。国家应实行贸易平衡政策,由国务院通过关税和商品税等政策,央行负责汇率政策等调配进出口量,从而达成外汇总量控制目标;外汇总量目标是由国家独立自主能力决定的,我们应逐步提高独立自主能力,降低储存外汇总量,此外,国家应推进对外往来用人民币结算,以减少外汇需求量,降低外汇总量控制目标。

  综上所述,我们储备大量美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大量损失,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依据美元增发货币,使我们不得不储存美元。本文特此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禁止依据外汇增发货币,增加货币增发具体办法的法律条款,以及与此相适应的外汇管理制度。我们的主要建议包括:

  1、禁止央行拿人民币换外国货币。今后外汇将主要来自商业银行,政府将不在付任何代价获得外汇。但是,今后外汇仍然由政府机构管理,见建议2。

  2、央行统一管理外汇。其具体办法是,第一,授予3-4家全国性大银行经营权,负责国内外汇调度和使用;第二,由央行制定汇率,下属机构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境外外汇;第三, 企业出口产品所得外汇必须卖给有经营权的商业银行,进口产品和个人用汇必须从商业银行买汇。商业银行收益主要来自外汇买入卖出差价,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在境内保留外汇。

  3、规定法定物价上涨速度上限3%;货币发行量应以当期物价上涨速率和经济状况为主要参考,制定下一时段的增发货币量,目标是下个时段物价上涨不超过法定上限。

  4、建立国债交易市场,确定国债利率。

  5、央行依据制定的增发货币量来增发货币,增印货币主要用来在国债市场上购买国债,可以从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购买国债,或者直接从财政部购买国债(美元增发方式)。过去我国增发人民币,曾对应增发货币储备一定的物资,可以说,是依据储备物资或商品来增发货币。这个办法有利于减小经济风险,我们应拿出部分增发货币购买物资储备起来,尤其是储备粮食,既可增加粮食安全,也可稳定物价;拿出部分国债利息来补助储备物资的开支。

  6、禁止央行应政府要求,贷款给政府或其他任何机构,使货币增加量超过制定的增发货币量。

  7、特殊情况下,央行可以增发货币收购商业银行的短期债券,短期借贷给少数全国性商业银行,救助它们,但是,物价上涨速度大于法定水平时除外,这时只能由政府财政或增发国债救助。

  8、央行收益上交政府财政部。

  9、考虑到实际情况,本法律的完全实施有一个期限,国务院和相关下属机构应在3-5年过渡到符合此规定。

  目前我国储备了3万多亿美元外汇,无法马上实施上述办法,我们建议在过渡期内应:改变出口导向政策,减少出口,从而减少外汇储备,以保护自己的资源和财富。尽快制定政策,杜绝税收等各方面优惠,加强环保要求和工人福利保护要求,逼外资离开我国,从而能够将部分外汇换成国内资产,减少外汇储备量,另应在周边国家,我国军事上有 一定控制能力的地区,购买矿产资源和投资办法,变现外汇,减少外汇储备量。

  网络编辑:嘉扉

  

  
发布时间:2013-03-08 14: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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