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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明:论南京国民政府腐败的政治根源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3-01-07 16:25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陈明明:论南京国民政府腐败的政治根源 '...

陈明明:论南京国民政府腐败的政治根源

  腐败现象作为社会转型时期和现代化发展过程的伴随物,其“程度与社会和经济现代化的速度发展有着相当密切的关联”,20世纪的政治发展表明,能否有效地抑制和清除腐败现象,决定着一个国家现代化的成败,也决定着社会能否长治久安。晚清以来,中国的中央政权体制发生了频繁的重大变革,这一方面体现了社会巨变中新旧政治势力的矛盾与冲突,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中国人救时改制的急切心态。南京国民政府作为中国政治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阶段,虽然试图建立一个现代国家政府,但却在腐败问题上栽了跟斗。有些学者认为,南京政府早期腐败程度不算严重。与后期相比,的确如此,但即使这样,腐败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仍相当高,以“模范省”浙江为例,1928年全省县长被控案件405件,其中贪赃营私者241件,占60%。“模范省”尚且如此,其他省份就可想而知了。“1930年人们就感受到,贪污在各级政府中的普遍程度,已经超过了北洋政府时期。许多观察家认为,贪污是南京统治的最卑劣的特征。……《大公报》曾称,南京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应‘在全范围内惩治一万名贪污的文武官员’,而不是忙着去根绝共产主义。”而到了40年代,“‘腐败无能’是最常见的话,人们用它来描述政府从指挥战争到管理学校的所有领域里的实际活动。”正因为如此,1949年司徒雷登在仓惶离开中国前对国民党的将领说:“共产党战胜你们的不是飞机大炮,是廉洁,以及廉洁换得的民心。”这从反面证明了南京国民政府腐败程度之严重。对此,过去的研究一般停留在现象罗列和危害分析的层面,如徇私行贿、贪赃枉法、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等,少部分涉及到原因,但大多只是综合性的泛论,缺少深入的剖析。

  对于政治过程中的腐败,国内外学术界迄今未能就其定义达成一致的认识,如某些西方学者认为,腐败是政治活动家、政治家或官方决策过程中的官员,利用他们由于担任公职而掌握的资源和便利,为另外一些人谋取利益,以作为换取一些已允诺的或实际的好处的报偿,而这种行为是受到正式法规明令禁止的。鉴于中国伦理政治化、政治伦理化的这一文化特征,腐败一词的覆盖面较广,所以,我们认为,任何政治活动者滥用职权或所有关心自己利益从而给政治过程带来负面影响的行为都是腐败。相应的,腐败产生的根源也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社会的因素,本文则主要从政党组织性质、思想以及政治体制诸方面对南京国民政府腐败的政治根源作剖析(由于从1927年到1949年间南京政府绝大部分时间处于训政期间,因而本文主要以训政体制为主要对象)。

  

  现代社会的公共权力体系主要有两大构成,即执政党体系与行政体系(此处的“行政”是广义的,其体系还包括经济和社会管理体系)。这两大体系分解着公共权力,组成公共权力全面性和总体性的骨架。历史的实践证明,不是公共权力改变腐败现象,而常常是腐败现象改变公共权力。任何公共权力都可能被政府官员用来搞腐败。因此,这两大体系,尤其是执政党体系的失范,公共权力功能上的全面性和总体性就容易被人为破坏而用来谋取私利,使得腐败现象产生并蔓延开来。

  1928年6月随着第二次北伐完成,新疆通电归顺南京国民政府和东三省即将“改旗易帜”,国民党在形式上统一了全国。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训政纲领》,宣布进入“以党治国”的训政时期,在训政期间,以蒋介石为主席的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掌有指导、监督国民政府的最高权力。

  “以党治国”和建立党治国家模式是国民党领导中国现代化的重要战略性指导思想。国民党为解决中国的政治和社会发展问题,采用苏联党治国家经验,并融入中国传统政治某些模式,创设政治制度,实现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统治。它是孙中山鉴于辛亥革命后中国政党政治实践的失败而转向学习苏俄一党制经验的产物。不过,1928年国民党虽然在结构形式上承接的仍是1924年国民党改组后的形式,但其内容已发生根本变化。究其实质,乃国民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它已不再是资产阶级革命党,而沦为对外依靠帝国主义、对内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独裁党。这一性质的变化,决定了国民党已全然不是信仰的结合,而仅是以利益为动力,成为一帮名利之徒趋炎附势的政治集团。对比国民党在1924-1927年国共合作的国民大革命中所表现出来的空前的活力和战斗力,“南京政府的十年中,国民党给人的第一个,也是清清楚楚的印象是,在其确立了中国中心地区的统治之后,它的革命力量和革命精神骤然而逝”。这一变化主要是通过清党和向旧军阀势力妥协而形成的。

  首先,1927年国民党发动“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变,进行清党运动,结束了国共合作的局面。清党运动主要是清除共产党人和国民党左派人士,因此,“清洗切断了国民党和它的革命动力的源泉之间的联系”,“再也没有理想主义者或真正对革命抱有热情的人留在国民党内了”,而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反动的清党倡导者及其支持者则控制着国民党,正如胡适1929年所写的,“极端分子和那些只有一点改革思想的人都被开除了,彻底保守的力量成了积极的力量,创造出当前反革命的形势。”清党运动明显地改变了国民党的性质。

  其次,国民党为了在急切间扩大和巩固其统治基础,以向旧式军阀势力妥协为代价换取他们的承认,大规模的吸收地方实力人士为党员,并让他们加入国民政府,担任高级领导职务。如1927年曾在浙江省为军阀孙传芳效劳的陈仪,在蒋介石的军队向上海开进的时候投奔到蒋的羽翼之下,蒋介石于是任命自己的这位同乡为上海制造局局长,而后不久又让他当上了南京国民政府军政部总务次长。“到了1929年,10名部长中至少有4名是由这些新的皈依者担任。……这样一来,旧军阀统治时期的价值观念、态度以及习俗,就渗入到新政府中来了。”敷衍塞责、贪污腐化、裙带作风、文牍主义等官僚腐败习气在南京国民政府迅速蔓延开来,很快就瓦解了国民党的活力和革命精神。对此,老国民党人黄晦闻曾写下“敢谓邦人无父母,空看党局付几孙”、“习苦蓼虫惟不徒,食肥芦雁得无危。伤心群贼言经国,孰谓诗能见我辈”等充满极度愤懑的忧时伤世之诗句。

  如此“一进一出”,国民党很快就蜕化为麋集着一群谋取私利之徒的腐败组织。早在1928年蒋介石就曾失望地说:“现在,党员既不为原则也不为民众奋斗,许多官员对党和党的主义首鼠两端,有不少冒牌军官和投机政客只关心自己的自由和利益,只追求他们自己升官发财的贪欲得到满足。这样的人为数甚多。”À而到了三四十年代,这种腐败现象更是急剧地恶性膨胀起来,甚至连国民党的《中央周刊》也不得不承认贪污渎职,吏治腐败的情况很是严重。蒋介石在1927年曾对日本当时的内阁首相田中义一表示他不能让太平天国的错误重演,然而司徒雷登作为历史的见证人却清楚地认识到:“国民党的最初宗旨是反对封建王朝——正如太平天国革命一样,但是,尽管它具有一种民主思想和现代革命精神,最终这些思想和精神还是丧失殆尽,并进而递转,走向传统方式。”Á(关于国民党统治中的传统方式,下文将有详细阐述)。各级政府官吏(在“以党治国”的招牌下,这些人绝大多数为国民党党员),上至皇亲国戚的孔宋家族,下至一般县长、连长,纷纷利用职权以合法或非法的途径拼命贪污搜刮,巧取豪夺,故而蒋介石1948年初在戡乱建国干部训练班开学典礼上,痛心疾首地说:“老实说,古今中外,任何革命党都没有我们今天这样颓唐和腐败,也没有像我们今天这样的没有精神,没有纪律,更没有是非标准,这样的党,早就应该被消灭,被淘汰了!”

  不过,在腐败的国民党内,毕竟还有少数官员,他们或者具有“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的使命感,或者为了免遭政敌的攻击暗算,继续保持自己为官的廉洁,并且千方百计力图重振国民党,挽狂澜于既倒。这在国民党内的CC派,政学系和黄埔系那里多多少少都有所反映。从1946年到1948年,这三大派系都曾分别作过改革国民党的努力,如以陈果夫、陈立夫为首的CC派发动的“革新运动”,但这些变革的努力,或因触及蒋介石的利益而碰壁,或淹没于派系斗争之中,化为乌有。此外,蒋介石也曾在限制腐败上作过努力,但他的行动,在时间上断断续续,在对象上有所选择,缺乏原则性与一贯性,以至有人认为,“蒋介石为打击贪污所采取的周期性严厉措施,与其说是为了反对贪污,不如说是作为控制其下属的一种手段”。总之,国民党的性质的改变,不仅是其腐败产生的主要原因,更从根本上决定了它无法清除自身的腐败现象。

  

  人的行为,与人的意识活动和主体活动是不可分的。一个人如果有极端利己的思想,则难免会做出侵犯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政府官吏思想上制约腐败的力量的弱化,与腐败行为的发生和滋长有很大的关系。

  正如司马迁所说的,“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思想上的力量对腐败的制约与体制和法不同,它是从人的内心调节和制约人的行为的。从某种角度说,思想是约束人们行为最强大的力量。体制和法律的制约毕竟是外在的,且多属于强制性的,而如果思想的约束达到一定的程度,它就会成为制度和法律无以相比的力量。不同时代的不同的政府都十分重视这一点,如中国封建社会的历代统治者都强调“为民父母”、“爱民如子”,宋神宗在《资治通鉴•序》中“德刑”并举以为“善制”,清陈弘谋收集官吏的“嘉言懿行”,编《五种遗规》为“循吏之条教”,其出发点均在于此。而国民党以蒋介石为代表的统治集团却立党为私,歪曲乃至放弃了孙中山的革命的三民主义,从而在思想上失去制约腐败的力量。

  国民党是以孙中山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为宗旨的。三民主义乃孙中山融汇贯通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民主主义以及苏联革命专政思想,服从国民革命的需要,用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加以体现的具有结构完整性的思想体系。然而1927年后,蒋介石、戴季陶、陈立夫、陶希圣等对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作了大幅度的“修正”,故意歪曲突出孙中山晚年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倾斜,以“三民主义渊源于中国文化”一类的宣传,把三民主义设计成从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直到孙中山的中国“道统”的集大成者;与此同时,他们还以反对不平等条约、收回权利等为借口,利用民众反对西方列强的情绪攻击英、美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在公开反共的幕后,片面歪曲地吸取苏联革命专政思想,实施其独裁统治。经过这一番调整,其对三民主义的解释具有了很大的宽泛性和随意性,且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使三民主义失去了一个理论所必须具备的严肃性和内涵的规定性。如1935年11月通过的《中国国民党党员守则案》凡十二条:忠勇为爱国之本,孝顺为齐家之本,仁爱为接物之本,信义为立业之本,和平为处世之本,礼节为治事之本,服从为负责之本,勤俭为服务之本,整洁为强身之本,助人为快乐之本,学问为济世之本,有恒为成功之本。这种对党员的要求包罗万象却又远离时代精神的《守则》,充其量只能视为一个中国传统道德修养的要目。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民党政府甚至为了眼前的需要或有意凸出某些内容,或蓄意淡化、回避另一部分内容,从而为当下的政治目标服务,但这一瞬间的好处很快就被同时而生的长期恶果所取代:三民主义成为建立在沙滩上的空洞的大厦,最终无法发挥整合社会的作用,更说不上对党员、政府官员的内在制约了。

  1928年后,国民党虽然对利用三民主义加强思想控制一度表现出重视,还曾通过创办中央政治学校、庐山、峨嵋山军官训练团等,对国民党中高级干部进行培训,但国民党既无专门的三民主义理论研究部门,亦缺乏专家对之作理论性或政策性的深入研究,这使“修正”得本已脆弱的国民党的“三民主义”雪上加霜,益发失去了精神凝聚力和制约力。国民党虽然也提出过一系列如“崇道德以振人心”、“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之类旨在贯彻其政治主张的口号,但终因缺乏缜密有机的义理系统,难以起到震慑人心、凝聚人心的功效。更有甚者,国民党利用政治手段强制进行思想灌输,造成严重的形式化的弊端,如军、公、教诸机关每周一除了恭读“总理遗嘱”、敬礼如仪外,毫无实质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蒋介石在1934年发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新生活运动。当然,新生活运动发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范围亦广泛至社会各领域,但这场社会改良运动的根本目的是希望借此机会重新恢复以“礼义廉耻”为代表的封建思想的精神统治地位,从而维系蒋介石集团的统治。各级政府官员贪赃枉法、欺压百姓、争权夺利、腐化堕落诸腐败落后现象自然也是这场“精神方面的重大战争”的一部分。因此,蒋介石不仅希望平民百姓都能“明礼义、知廉耻”,用所谓的“固有道德”约束自己的言行,防止“犯上作乱”,同时也要求国民党各级官员在新生活运动中能够以身作则,身体力行,注重自身的思想修养,以“以礼自治”入手,达到“以礼治人”。然而由于其与时代精神相脱节,无法满足时代的需要,甚至跟现实要求背道而行。如新生活运动把中国封建的传统思想运用于现代社会生活,蒋介石尤其强调其中诸如忠君孝亲、三纲五常、上智下愚等宗法等级观念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在实际过程中,蒋介石也总是以宗法家长而自居,他时常不顾正常的程序制度,以“手令”的形式干涉各部门的权力运行。根据秋宗鼎《蒋介石的侍从室纪实》统计,从1936年1月至1948年4月,侍从室积累的蒋介石的“手令”达120多公文箱。而且蒋介石是靠以黄埔门生集团为核心的嫡系作为控制庞大权力系统的基本力量,黄埔系对蒋的忠诚和蒋对黄埔系的信赖与扶持都是一种变型的宗法纽带在起作用,这些人视负有不同法定责任的上下级关系为师生关系,呈报正式行政公文也常以“学生”二字签署,把“天子门生”的特权看得高于国家组织的法度和原则。“上梁不正下梁歪”,各级“新贵”也纷纷成为大大小小的“家长”,他们或多或少地视国家为私产,置特权于法规之上。这种状况还阻碍了现代政府制度化的确立。因此新生活运动名“新”实“旧”,不仅未能振救民族,复兴国家,反而很快就堕落为官僚的“文字游戏”。

  通过强化公务人员的思想修养来促进他们的政治实践,这是制约腐败现象强有力的力量。可是南京国民政府却放弃了孙中山“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革命的三民主义,这便失去了抵御和防范封建传统思想和资产阶级利己主义与唯利是图思想的有效手段,因此国民党政府内的腐败传染性特别强,急剧膨胀为整体性的腐败。

  

  亚里士多德曾说:“凡当权的人既行为傲慢而又贪婪自肥,公民们一定议论纷纭,众口喧腾,不仅会指责这些不称职的人,而且进一步也必批评授权给这些人们的政体。”的确,政治体制在设计和程序上的弊端在一定条件下会成为腐败行为的促成因素,即政府在制度、职能、运作、人员诸方面的紊乱、滞胀给腐败活动提供了可能。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以蒋介石为核心的统治集团打着孙中山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论的旗号,对政治体制进行了广泛的改革。虽然在形式上对西方民主政治作了若干的移植,但其核心层面仍然保留了大量的传统的集权政治行为。这种不伦不类的结合,造成体制上存在许多空隙(投机者称之为“机会”),在思想制约力量薄弱的情况下,腐败则油然而生。具体来说,南京国民政府引发腐败的体制弊端主要有三点。

  (一)贫弱的制度化

  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以文化为中轴的政治文化”,致使人们多从伦理文化、思想等方面思考权力的运用,而较少从制度和规范的角度考虑,而且“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政随人转。这种重“人治”、轻“法治”的特征,与现代政治体系运作原则是相违背的。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建立了以五院制为主体的政治体制,但是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除了建构现代型政权组织系统外,政治体制的制度化还以完善法规、划清职责、目标及运行程序的明晰化、选任合格官员、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条件为至要。南京国民政府在这些方面显然远远未达到要求。

  南京政府虽然制定了一套种类繁多、体系庞杂的法律(汇编成《六法全书》),其中就政治体制运作的规范作了制度化规定,然而却是颇不完备的,许多条文含糊不清,不仅对职权划分相当不明确(如国民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划分等),而且由含糊产生多重解释与理解,带来运作中的弹性,从而为腐败开了方便之门。特别是国民政府实行国家资本主义,在统制经济与自由经济的双轨经济体制下,政府官员也具有了双重人格——政治人格和经济人格的合一。制度的不完全,加上前面所言的思想约束的松散,使政府里很容易产生腐败现象,四大家族的官僚资本的产生与恶性发展便是一个典型。

  与规章、制度的不完善相比,合格公务人员的缺乏更为严重。南京国民政府,正如上面提到的,在刚建立之初大规模地吸收旧式军阀、官僚势力,这些人绝大多数是政治投机分子和官僚,不仅自身缺乏合格公务人员所具备的素质,而且还给新的政府带来负面影响,使腐败迅速蔓延至整个机构。后来国民政府虽然专门设置了考试院来选拔官吏,但“考试制度实际上有名无实,而私人间的关系是通向官宦的唯一有效手段”。1931年举行的第一届高等考试有100名合格人员,可最终只有8人真正被任用。以后的历届考试,合格人数最少的只有25人,能被录用的就更少了。相反,同乡关系、亲属关系、裙带关系、门生故吏关系、甚至结义关系,使得整个机构充满不合格的冗员。由于这些人是靠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进入政府的,在“补偿”心理的刺激下,他们唯有变得更加贪污腐化,沙汀小说里代理县长的名言“瘦狗还要炼它三斤油哩”,形象地刻画出他们的面目。

  监督机制是防止腐败、实现制度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院和民意机关是南京政府的两大监督系统,然而监察院乃中央政府下属机关之一,对权力的运行显然不具备完整的监督权力;同时,民意机关的权力更为有限,一般只被看作咨询性质的组织,缺乏诸如选举、罢免之类的关键性权力,难以发挥监督的作用。监督机制的失效,使腐败变得更加难以制止。另一方面,前面所讲的政府里盛行的宗法观念等因素也阻碍了现代政治体制制度化的确立,进一步加深了这种“法无定规,权从人转”的局面。

  贫弱的制度化,使得国民政府里权力的程序运行与非程序运行并行,而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非程序的权力运行。这是腐败产生的温床,无怪乎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等腐败通病在南京政府里得到充分的表现。

  (二)权力制约的失衡

  南京国民政府根据孙中山有关权力制衡的思想而设立了五院制,但是形式上建立起来的五院制并未能体现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在实际运作中,权力高度集中于个人。这是因为国民政府采取的是“以党治国”的模式,而在国民党内,按孙中山的主张,应实行重视党员的民主权利的民主主义的集权制——合议制,以加强党内的民主监督。可是在孙中山去世后,党内出现权威真空,派系斗争剧烈,其中蒋介石以军事力量为后盾,佐之以阴谋玩弄政治权术,逐渐形成以其为首的蒋派国民党专制(李烈钧为此曾提出在国民党内反对“党阀”的斗争),于是,蒋介石在“党治”的幌子下,由党的专制达到政治上的专制。

  英国历史学家劳德•艾克顿曾说:“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艾克顿这里并非说权力具有一种腐败的内在必然性,而是一种可能性。但一旦这种可能性被人利用,绝对的权力就可能导致绝对的腐败。国民政府考试院形同虚设的情况上文已有介绍,这里再以监察院和司法院为例(这两院与控制、监督腐败行为的关系也是比较密切的。)

  首先,监察院虽为对官吏实施监督的最高权力机关,但其弹劾权与惩戒是分离的,从而失去了监察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如从1931年到1937年,监察院处理的案件中涉及的贪污官吏达69500人,而该院仅收到对其中1800人的起诉书,当它把诉讼案件交给相应机关审理后,只有268人被判为有罪,而其中214人根本未受到任何惩戒,41人受轻微的处罚(如减少工资十分之一),被罢官的只有13人,且多为小官吏,所以马叙伦说:“夫监察院之精神,早已磨灭尽净,亦可谓未曾实现;因有监察院以来,问狐狸者固数数见,而豺狼则未之问也。”(监察院于1933年弹劾了6名省主席:鲁涤平、熊式辉、张难先、汤玉麟、顾祝同、金树仁,但大多是在他们离职之后才提出弹劾的,徒为“马后炮”。)这种对腐败渎职官吏的惩戒,连当时陈立夫主办的《文化建设》也承认是“纸老虎”。

  其次,司法院下属的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院对之无权干涉,而司法行政部又一会儿属于司法院,一会儿属于行政院,即使在归属司法院期间,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事宜也常常受到行政院牵制,因此,司法院名为最高审判机关,权力实在微而又微,或者可以说并不存在。权力之式微,功能亦随之衰退。司法院的设立,可以说只是为了形式上的五院制的需要而已。

  只有权力受到必要的控制和监督,腐败行为才会受到制约。权力制约的失衡,必须导致政治体制的低效和松散,腐败则会油然而生。所以国民政府里蒋介石带头循私,利用权力,聚敛钱财,抗拒“打老虎运动”;上犹如此,下何以堪?

  (三)基层组织的无力

  南京国民政府始终是个上层官僚机构。孙中山认为,只重视上层政权而忽视下层基础是中国历来政治腐败的关键原因之一,故而指出中华民国应“不自政府造起,而自人民造起”。有关资料亦表明,在各类腐败活动案件中,大部分是下层官员所为。

  从人性、心理角度来看,这是因为“低级官员又以更多从事腐败活动的机会来补偿他们的缺乏政治地位。这些低级官员对他们上司手中权力的那种嫉羡心情,也由于得点小小的贿赂而缓和下来了。”从体制上分析,这主要是因为基层组织的无力。民国以来的基层组织一直不足以构成一个坚强的基础,使政府对下层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当中央政权把其触角远远地伸进基层的各个角落时,它的力量在一群人(或称之“地方精英”,或称之“地痞劣绅”)的影响下就大大减弱。对此,国民政府曾试图推行“新县制”来加强控制基层组织,但却因自治与官僚的矛盾,无法提供切实可行的保障而偃旗息鼓。如国民党五届十一中全会限令新县制的基本建设在1943年内完成,但到1943年,实行新县制的16省1106县中,召开了县政会议的有358县,占总数的32%,召开县临时参议会的有321县,占29%,召开乡镇民代表大会的有203县,占18%,召开保民大会的有507县,占45%,基层组织建到底层的尚远不及半数(这些数据在严令之下,还带有相当大的浮夸成分,实际数据还应打一定的折扣)。由于基层组织多为土豪劣绅把持,他们往往视政府法规为虚文,仗势凌虐,无所顾忌,贪污舞弊之事不绝于耳,有的地方开会送通知都向百姓要钱,弄得乡间暗无天日。当时的魏德迈认为:“中国真正的需要,乃是一个力能管治的政府。我们目睹中国有许多缺点——贪污、舞弊、无能及其他,这些都不是由于政府过于集权,而是由于政府太不集权,执法不够彻底。”此言正是针对国民政府基层组织无力而发的。庞大的基层组织的腐败现象十分严重,则直接损害了整个政治体制的基础,导致合法性危机和权威性危机。

  这种基层组织的无力,是蒋介石强化集权统治过程中过多地保留和依靠传统因素所必然导致的后果。

  此外,南京国民政府实行的低薪制、官员的频繁调动、缺乏有效的政党组织等因素也加速了腐败行为的产生和泛滥。所以司徒雷登在评价南京政府时说:“政府也不乏正直、自由人士,但体制则滋生、培育着罪恶,并进而导致自身的毁灭”。

  严重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削弱了政权的社会基础,给南京国民政府带来合法性危机和权威性危机,并由此而导致认同危机和沟通危机,“它变得如此腐败无能,如此的不得人心,以致哪怕任何自身的有序改革都少有希望,即使没有共产主义运动,恐怕也会爆发为另一场革命。”其灭亡不是偶然的。

  以上我们从三个方面对南京国民政府腐败的政治根源作了粗浅的探讨。这并不意味我们要撇开国体来研究政体,这是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但鉴于过去我们从国体的角度研究颇多,本文不再赘述。

  【注释略】



  网络编辑:客卿

 

发布时间:2013-01-07 16: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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