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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中:20世纪60年代的打击投机倒把问题

字号+作者: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网 2012-10-18 14:04 我要评论()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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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中:20世纪60年代的打击投机倒把问题

  一、投机倒把活动产生的背景

  1957年以前,我国的商品流通渠道共有三条: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集市贸易,另外再加上为数不多的小商小贩。国营商业是全国商业的领导力量,供销合作社是国营商业的助手,它们共同构成所谓的“计划市场”,主导全国城乡的商品购销活动;集市贸易又称为自由市场,它是计划市场的有益补充;小商小贩则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的领导下,为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销、代销商品,并活跃于自由市场。

  但是,这种“计划市场为主,自由市场为辅”的商业体制在1958-1960年的三年“大跃进”期间,遭到了破坏:集市贸易被关闭;小商小贩不允许存在,其成员中的大部分被过渡为国营商业的职工,小部分被下放到人民公社从事农业劳动;供销合作社被合并到国营商业里面。于是国营商业成了唯一的商品流通渠道,致使我国商业陷于停滞状态,商品市场倍感紧张,特别是农村的商业状况更为糟糕。

  面对“大跃进”造成的商品市场紧张局面,党和政府终于把恢复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关闭的集市贸易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通过了调整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接着在1961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通称的“商业四十条”),指出“现阶段我国的商品流通应该有三条渠道: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农村集市贸易。国营商业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商业的领导力量。供销合作社商业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农村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的必要补充。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是有计划有组织的市场。农村集市贸易是在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领导和管理下的自由市场”[1](P453-454)。集市贸易的开放,活跃了农村经济,促进了“农副业”生产的发展,扩大了城乡物资交流。

  但是“集市贸易积极消极的两面性是一种客观存在,要完全消除它的消极作用,也就是等于取消集市贸易,既要集市贸易存在,又不要一点消极作用,是不可能的”[2](P226)。投机倒把活动就是集市贸易的“副产品”,集市贸易的开放给投机倒把分子提供了场所,而且集市价格往往高于国家牌价,不同地区之间集市贸易价格的地区差价也比较高,在逐利心理的驱使下,投机倒把活动应运而生。

  面对刚露端倪的投机倒把活动,为了避免新中国成立前后因奸商投机而造成的严峻的物价波动局面的再度重演,党和政府对其采取了严厉打击的策略。

  二、投机倒把活动的表现及其打击措施

  20世纪60年代调整时期我国对投机倒把的定义是“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套取国家或集体的物资,进行倒买倒卖,长途贩运,组织地下企业(地下厂、店、工程队等),以及从事其他非法商业活动等行为”[3](P12)。

  为明了起见,投机倒把的内涵可以作如下通俗的阐释:

  一切转手倒卖、盗窃侵吞、长途贩运、弃工经商、弃农经商、私设地下工厂、商店等行为均属投机倒把;一切日用工业品和农业生产资料均不允许进入集市贸易(自由市场),只能由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进行计划供应;一切重工业产品和原料都不能作为商品流通,更不允许进入自由市场;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以后剩下的第一、第二类农副产品是否允许进入集市贸易则由各省政府自行决定,但是第一、第二类农副产品在统购、派购工作进行期间,绝对不允许进入自由市场;真正允敞开进入集市贸易的商品只有大量的第三类农副产品(即小宗的土特产品)和当地产的小手工业品。

  据此标准判断,20世纪60年代全国各地的投机倒把情况相当严重。

  从投机活动的物资种类看,既有粮食、棉花、食油、烟叶、麻等重要的第一、第二类农副产品,又有绝对不允许作为商品流通的、由国家计划分配、统一调拨的、以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形态出现的有色金属、建筑材料、机电产品、化肥等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以及黄金、白银、各种票证等。

  拿农副产品来说,许多不应当进入集市贸易的重要农产品,大量流入集市,影响了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完成。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1963年10月向中共中央递交的一份报告称:“安徽省的合肥、芜湖、安庆三个市,最近平均每日上市的新粮达九万余斤。四川省资阳县八月中旬的五天时间,上市的新粮就有四万五千斤。湖南省桂阳县流渡桥现在是新烟收购旺季,平均每日流入集市的烟叶达三千多斤。山东省肥城县边院镇每集上市大麻三千斤以上,范镇每集成交大麻五千斤左右。浙江省兰溪县游埠镇每集上市籽棉五百斤左右。搞粮食长途贩运和投机倒把的也增加了,芜湖市每天通过火车外运粮食有一万四千余斤,由水路外运的有五万斤。以上这些情况还在发展……安徽省淮南市朱町公社三个生产队有一百五十多户制售手工卷烟,陶王大队有一个生产队共十七户,有十六户搞手工卷烟……不少地区商贩私设粮油加工厂、作坊。有些非粮食部门的机关、企业单位,为了扭转企业亏损,解决职工福利问题,也乱搞粮油加工厂。芜湖、蚌埠两市,个体经营的粮油加工厂有五十多个。芜湖专区和蚌埠、芜湖、马鞍山三市,没有经过批准私自开业的机关企业办的粮油加工厂就有七百三十七处。”[4](P347-348)

  拿重要的工农业生产资料来说,根据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份内部材料反映,1965年10月上海市集中力量“对集体企业的投机违法活动开展了调查处理工作,目前已经处理和正在调查处理的案件共二百五十八起,其中外地的一百三十八起,涉及有色金属、仪表电讯器材、胶木塑料橡胶制品、建筑材料、化肥、白铁等行业,初步查明非法所得达七百万元,问题相当严重”[5]。集体企业大搞投机违法活动,侵吞、倒卖国家重要生产资料,不利于国营工业企业计划生产的进行,不利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是绝对不允许的。

  从投机者的身份来看,有“私商”、社员、干部、职工、生产队干部等,还有机关、单位、集体企业等法人,而且经常是干部、职工与私商里应外合,结成集团。例如浙江省余姚县1964年“查获以戴吉雄为首的粮票、粮食投机集团,其中粮管所票证员二人,大队支部书记一人,一贯投机分子二人,家庭妇女一人,他们采用内外勾结的办法,自一九六二年以来,盗窃了国家粮票、大米四万二千多斤,已售出一万五千多斤”[6]。一些城市街道办事处、党政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创办的附属集体企业,常常成为投机倒把的温床。1965年上海市工商局“对十三家街道冶炼工厂的检查,侵吞、倒卖国家的铜、锌、铅、铝等有色金属达一千余吨”[5]。这些侵吞倒卖国家重要物资的行为,即使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违法的。

  从投机方式来看,可谓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投机者往往结成集团,气焰嚣张,他们“一般是白天接洽,夜晚成交;甲地收钱,乙地交货,钱货不同行,见人不见物……有的扮演假出殡;有的装做假结婚;有的把票证包上塑料布蒸在馒头中,放在鱼肚里……有的投机倒把分子还冒充解放军军官,冒充干部,伪造证明,招摇撞骗……有的男女结伙,伪装夫妻,五花八门,无奇不有……有的甚至采用特务活动的手法,实行单线联系,经常转移接头地点,变换联络暗号,千方百计地同我们进行隐蔽的斗争……有些投机倒把分子的气焰还很嚣张,声称‘你们查到了我啃骨头,查不到就吃肉’,‘羊群里丢了,羊群里找,要想我不干除非脚底朝北(死)’。有的公然抗拒管理,殴打干部和检举人,甚至行凶杀人”[6]。

  投机倒把活动的猖獗,严重危害了集市贸易的正常进行,不利于全国计划市场和自由市场价格的稳定,必须对其进行严厉打击。

  为了加强对投机倒把活动的打击,国家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使用行政手段管理城乡市场的职能机关。凡是在市场上从事投机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进行检查和处理”[7]。在检查和处理投机倒把活动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主动加强同公安、税务、商业、粮食、外贸、供销社、银行、工业、手工业、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通过他们的本身业务,防止和检查投机违法分子的活动,凡涉及政治性案件和需要侦察破案的重大投机违法案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及时地联系公安机关办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过程中,还要把正当交易行为同投机倒把活动区别开来,把群众探亲访友携带少量物品同私商长途贩运区别开来,把一般群众从事小量贩卖活动以及偶然违犯市场管理规定同投机倒把分子区别开来,力争做到该保护的保护,该禁止的禁止,该打击的打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管理人员不仅在城乡集市上进行常规检查,还可以经过县(市)人民委员会(政府)的批准,在车站、码头等交通要道或者其他必要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或者临时的检查站,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设立联合检查站,但是未经批准不许任意设卡盘查,“市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投机倒把分子或者有投机倒把嫌疑的分子,可以凭检查证进行询问,需要追查处理的,应当带到市场管理所、检查站,动员他们交代投机事实,交出违法物品”[7]。

  对检查出来的投机倒把分子的处理原则是:教育为主,惩办为辅,“坚持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坦白从宽、隐瞒从严,退赃从宽、不退从严的方针,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3](P15)。具体的处罚措施是:“(1)积蓄暴利(指由暴利取得的现金、存款、货物和用暴利购置的资产)在一千元以上的,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全部没收,该法办的还要法办。(2)积蓄暴利在一千元以下、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追补偷漏的税款,加成征收临时商业税,一般不罚款。(3)积蓄暴利在五百元以下的,应当追补偷漏的税款,一般不加成征税,不罚款。在(2)(3)两条,积蓄暴利虽然在一千元或五百元以下,但情节十分恶劣的,也可以处以罚款,甚至法办。(4)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手工业合作组织、运输合作组织、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从事投机活动获得暴利的,也应当按上述办法办理……(5)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内部的投机倒把分子和贪污盗窃分子,应当集中审查,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退赃、开除、法办的处分,个别情节十分恶劣的,应当处以极刑,决不姑息迁就。”[8](P205)

  根据这些原则和措施,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雷厉风行地进行了打击投机倒把的专项斗争,取得了丰硕成果。例如,1965年下半年“南京市在打击投机贩卖铜的活动中,共查出搞铜的投机分子和盗窃分子四百人左右,贩铜总数近五十万斤,贩铜在一千斤以上的有一百零九人,其中一万斤以上的十一人。还有四个人贩卖镍一千八百多斤”[5]。、

  三、对打击投机倒把问题的认识和评价

  (一)在当时的情况下打击投机倒把政策具有积极的作用

  20世纪60年代党和政府严厉打击投机倒把的政策在当时具有积极的一面。它维护了城乡集市贸易的正常秩序,平抑了自由价格,也有利于计划价格的基本稳定,从而避免了在商品比较匮乏的情况下,因投机倒把而引起物价波动的状况的出现,稳定了全国人心。尤为重要的是,通过打击投机倒把斗争,使社会主义商业牢牢地占领了城乡市场阵地,加之城乡“五反”和“四清”运动的深入开展,全国人民受到了深刻的社会主义教育,激发了他们热爱工农业生产、爱护公共财物的热情,巩固了城乡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我国国民经济迅速走出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得到恢复和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这一时期的打击投机倒把斗争带有极大的局限性

  1.认识上的错误

  这一时期的投机倒把政策说明当时我们仍然沉迷在传统的社会主义经典理论中,仍然没有弄明白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首要的理论课题。(1)当时我们总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计划经济,决不能搞市场经济,因此长期推行重生产轻流通的经济建设方针,不重视市场机制和商品流通的作用。(2)当时我们总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只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农村只能搞“大集体”经济,在城市只能发展全民所有制工业。商业只能以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为主,必须对自由市场和“私商”进行严格的限制,而且把自由市场看成是滋生投机倒把的沃土,把私商看成是投机倒把的主体。

  2.实践上的失误

  20世纪60年代的投机倒把斗争因为认识上的错误,因而在实践上也存在诸多失误,在具体操作上随意扩大打击范围和对象,从而造成我国的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之中,使我国的城乡物资交流和全国的商业工作以及整个第三产业陷于萧条和停滞状态。如在农村,严格限制农民社员私人的副业经营权,把农民私人的副业经营仅仅局限在家庭养殖、庭院种植上,决不允许社员或生产队在村庄、在集镇、在大中小城市开办商店、工厂,甚至连生产队和农民走出“县”境以外,到城市去售卖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也被视作投机倒把。在城市,决不允许干部职工弃工经商;对小商小贩更是畏之如虎,认为他们本身就是潜在的工商业资产阶级,对他们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决不允许他们超过规定的政策界限而经商,更不允许他们开办工厂。

  事实上,在20世纪60年代的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许多城市的无证商贩清理之后重又出现,说明他们具有很强的市场适应能力,预示着改革开放后他们必将成为我国商品流通中的一条重要渠道。历史证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国民经济显著增长,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正确可行的。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2]大公报社.1962人民手册[M].北京:大公报社,1962.

  [3]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8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7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5]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份材料的通知[B].江苏省档案馆,3205-长期-441.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B].江苏省档案馆,3203-长期-1645.

  [7]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检发“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处理投机违法活动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B].江苏省档案馆,3203-长期-1716.

  [8]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网络编辑:客卿

 

发布时间:2012-10-18 14: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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