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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10月18日人民日报第7版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22-08-17 09:27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论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和分配制度 '...

第7版()
专栏:

  论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和分配制度
  陈正人
人民公社的性质
我国农村的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在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这种成分将会逐步地增长。人民公社目前还实行着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而供给制则带有按需分配的原则的萌芽。人民公社将成为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最好形式,将成为我国社会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最好形式。但是,这些并没有改变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性质。
人民公社化运动一开始,在1958年8月29日,党中央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提议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就明确指出:“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时代。”决议的这一段话,对于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和我国农村人民公社的性质,已经说得明明白白。其后,在同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又引证了这一段话,并且做了系统的详尽的阐述。
农村人民公社目前实行的分配制度,就是根据对于现阶段人民公社性质的这种客观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分析制定的。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最初几个月,由于缺乏经验,也由于少数一部分干部,没有弄清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因而在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和分配问题上,曾经出现过某些过分集中的倾向和某些平均主义的倾向。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及时地批判了这些倾向,并且帮助各地在半年多以来的整顿巩固人民公社的工作中,从思想上到实际工作上积极地系统地加以克服。
人民公社的所有制
要分析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就要先从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所有制谈起。因为,分配制度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产品就归谁支配:封建主义的土地占有制,农产品就归地主支配;资本主义的私有制,产品就归资本家支配;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产品就归劳动者个人支配;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产品就归这个集体的成员根据国家计划共同支配;全民所有制,产品就归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支配。
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土地、耕畜、农具和副业工具等等,目前还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更不是共产主义的全民所有制。人民公社目前实行生产资料的“三级所有制”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生产队一级的所有权是基本的,公社一级的所有权是部分的,而生产小队也应该有小部分的所有权”。这就是人民公社目前所实行的所有制。
为什么人民公社目前要实行三级所有制?又为什么生产队一级的所有权是基本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现时的经济条件不尽相同,生产发展的水平和收入水平有高有低,而公社一级直接经营的为全社公有的经济也还不够发展;在这样的条件下,如果实行所有权基本在公社一级,全公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就将不利于公社内部的团结和生产的发展。所以规定为三级所有制、生产队一级的所有权是基本的,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土地、耕畜、农具、副业工具等生产资料基本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全体成员集体劳动的产品,除了缴纳国家税收和提出一小部分作为公社的积累基金外,在全生产队的范围内统一分配。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大体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基本属于生产队,也就是基本上属于大体相当于原来高级社的这个小集体,产品基本归这个集体统一分配。
有人说“人民公社同原来的高级农业合作社没有什么区别”,“人民公社名存实亡,实际上退回到原来的高级社”。这种说法完全违反事实。因为,公社一级还拥有部分的但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所有权。除了公社办的公共经济以外,公社还可以逐年从各生产队提取适当的公共积累。这正是公社的伟大未来的一个重要基础。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公社一级的部分所有权,也就包含着全民所有制的成分。国家从1959年起,计划每年投资十亿元来帮助公社,特别是帮助那一部分经济条件比较差、生产收入比较低的生产队。这一笔国家投资的用途,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基本建设,这是带有全民所有制的成分,它还将逐年增大。由于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和政社合一这样一些特点,人民公社具有比高级社更大的优越性:“组织规模大,活动范围广,可以统一筹划全社的生产和分配,可以比农业生产合作社更有效地充分动员和合理安排农村的劳动力,可以兴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所难以兴办的建设,便于加快农林牧副渔和工农商学兵的综合发展,便于实现农业机械化,便于实现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加快农村整个生活的进步,便于发展公共食堂、托儿所等集体事业,在分配中可以有一定的供给制成分,等等”(见党的八届八中全会“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决议”)。所以,人民公社肯定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进一步的提高和重大发展。
生产队下面的生产小队是包产单位,为了明确生产小队的责任和提高它的积极性,也允许它有小部分的所有权。生产小队向生产队包产、包工、包成本,包产部分全部上缴生产队,统一分配,超产部分上缴一定的比例给生产队,其余的归本小队所有,节约下来的生产费用全部归本小队支配。在保证完成生产队布置的农业和副业的生产任务、服从国家市场管理的条件下,生产小队可以经营不便于生产队经营的小型副业生产;在不影响包产任务的前提下,生产小队还应当尽量利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零星土地,这些经营的收入,都归生产小队支配。这一切就是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权的具体表现。
此外,在人民公社内部,在巩固公社各级的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还保留社员的个体所有制的残余。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人民公社“应当向群众宣布: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被、家具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在公社化以后,仍然归社员所有,而且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可以保留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农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在不妨碍参加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一些家庭小副业”。党中央还指示:“要社员私养猪、鸡、鹅、鸭,就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并且“鼓励社员利用零星空闲的时间,把屋旁、村旁、水旁、路旁的零星闲散的土地充分利用起来。这些土地上长的庄稼,……完全由社员个人自由支配”。这就是大集体中的“小私有”、“小自由”。在人民公社还不能充分照顾和满足社员生活各方面的不同需要的时候,在不影响集体劳动、有利于公共经济的发展的条件下,允许一定范围的“小私有”和“小自由”,这是集体经济的补充,这也有利于人民公社的巩固。但是,它毕竟是一种过渡步骤,它的作用只是对集体经济的补充,夸大了它的作用,热衷于“小私有”和“小自由”,而妨碍集体经济的发展的倾向,则必须防止。
这就是目前我国人民公社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具体情况。总之一句话,人民公社现在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生产队一级的所有权是基本的”,反映出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公社一级的部分所有权,则包含着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代表着人民公社的伟大的未来。
人民公社的分级核算和分配
正因为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的,并且,生产队一级的所有权是基本的,所以,人民公社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各生产队集体劳动的产品,基本归各该生产队的成员公共所有,共同分配。分配的具体办法是:生产队所管辖的各个综合性的和专业性的生产小队集体劳动的产品,按照包产任务所规定的数量上缴给生产队(有的单位超产了,生产队可以从超产部分提成,有的单位因为天灾等原因减产了,生产队也要承担一部分损失),生产队从这些收入中,按照同生产小队共同商定的包成本的数量扣除生产费用(这里所说的“生产费用”,仅指生产资料的消耗。下同),按照国家的法令交纳公粮和其他税款,按照公社的规定扣除公积金和公益金,其余的部分采取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形式做为社员的劳动报酬。工资部分按共同商定的包工的劳动日数分配给生产小队,再由生产小队按各个社员实际做的劳动日的多少分配给社员,供给部分按全生产队的人口分配。
前面已经讲过,作为包产单位的生产小队,还有属于它自己的而不属于生产队的一小部分生产收入。生产小队的这一部分收入,可以由本小队全体社员公议,抽出一小部分作为本小队的公共积累和补助本小队的公共食堂及其他公益事业,其余的大部分和从生产队领来的工资加在一起,按照本小队各个社员所做的劳动日的多少进行分配。
公社一级,除了它自己直接经营的公共经济单独核算,单独分配以外,还可以从各生产队的公共积累中提成,来扩大为全公社服务的公共经济和公共福利事业的基本建设。公社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按照各生产队不同的条件,规定各生产队按照不同的比例扣除公共积累,并且可以按照不同的比例从各生产队的公共积累中提成,以便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当调剂队和队之间的社员收入,调剂队和队的公共积累。这一切都是公社一级对于生产资料的部分所有权在分配问题上的具体反映。
把人民公社各级分级核算和分配的结果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公社总收入的分配是:扣除生产费用,缴纳公粮和其他税款,扣留公积金、公益金,以上各项扣留一般约占公社总收入的40%左右,其余的60%左右,分给社员个人消费。生产费用,用以补偿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生产资料,这是完全必需的,否则,人民公社就不能维持再生产。公粮和税款交给国家,国家用来投资于工农业生产建设、科学、文化、教育、卫生建设和国防建设等等,是为着全体人民的利益,也是为着人民公社每一个社员的利益。公积金用来扩大人民公社的生产,增加生产性的基本建设,例如购买农业机器、耕畜和其他工具等等;用来增加人民公社的生产流动资金和其他的生产后备力量,例如后备种子等等,这都是不断提高人民公社的生产水平,不断改善公社社员生活所必需的,对于每一个社员都是有利的。公积金的一部分也投资于公社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的基本建设,例如,某些人民公社已为社员新建了学校、医院、住宅等等,这些福利事业是归社员共同享受的。公益金用来做为公社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敬老院和其他各项集体福利事业的经常开支,这是公社社员的集体消费。由此可见,人民公社的总收入,公社社员集体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产品,除了补充生产资料的消耗以外,一部分(在目前人民公社的生产水平下,还是比较大的一部分)直接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其余的部分用以缴纳公粮税收、留做公积金、公益金等,归根结底又以这种或者那种形式直接地和间接地用之于社员本身。这就是社会主义的分配与资本主义的分配根本不同的地方。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劳动者的剩余劳动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下(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劳动者的全部产品都是按照劳动者的利益进行分配的。人民公社的收入分配,完全符合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阐明的社会主义社会分配的基本经济原理。
人民公社的分配制度
人民公社所实行的“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受到了全国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他们攻击这种分配制度,说它违反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他们以此为借口,来反对人民公社、反对大跃进、反对党的“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
事实究竟怎样呢?正如本文一开始所引证的,党中央关于人民公社问题的第一个决议(1958年8月29日的决议),就已经指出,现阶段我国人民公社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的,它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同年12月,党的八届六中全会“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又指出:“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是我国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分配方式上的一个创举,是目前广大社员群众的迫切要求。如前面所说,这种分配制度,具有共产主义的萌芽,但是它的基本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对于1959年的夏季分配,中央又指出:“适当限制供给部分,逐渐增加工资部分。在目前的生产水平上,供给部分一般应当限制在只占分配部分的30%左右,最多不超过40%。即工资部分应当占70%左右,最少不少于60%。”
工资部分是按照每一个社员在集体劳动中所做劳动日的多少进行分配的。供给部分是按照社员及其家属人口的多少进行分配的。由于各个地方各个人民公社的生产水平高低不同,总收入和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总额多少不同,供给部分在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虽然大体差不多,但是,对数则有高有低。因此,各个人民公社供给部分所采取的形式也就不一样,按照供给部分绝对数额的多少,能够实行伙食供给制的,就实行伙食供给制(包括口粮和油盐柴菜);不能实行伙食供给制的,就实行口粮供给制;如果粮食供给制也不能实行的,就实行半口粮供给制,口粮不足的部分,由其所得的工资部分中补足。还有少数人民公社,由于生产水平过低,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实行供给制,仍然采取过去高级农业社的办法,只对鳏寡孤独和老弱残废的社员实行“五保”,并且对其他生活确实困难的社员酌情给以补助。
一切有劳动力的公社社员,都必须各尽所能地参加劳动。“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原则,还必须是公社社员共同遵守的原则。所以,人民公社在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时候,同时,对于每一个有劳动力的社员,根据各人不同的劳动条件,规定各人在一年一季一月内应该做到多少劳动日,做不够规定的劳动日数,就不能享受供给制的待遇。但是,由于疾病等原因做不满劳动日的人,公社则给以生活上的必要补助。
由于实行这种部分供给制的分配制度,首先解决了过去农业生产合作社长期没有解决的所谓“超支户”和“分空户”的矛盾问题。在农村中,有一部分人口多而劳力少、劳力弱,或者主要劳动力生病几个月不能参加劳动的农户,他们并不完全是“五保户”,高级社的“五保”办法并不能适应于解决他们的问题。他们过去在农业合作社中,常常是超支的,就是所谓“超支户”。既然有这一部分人超支,因而就有另一部分农户应该分得的东西也不能全部分到手,有拖欠,就是所谓的“分空户”。这个矛盾在合作社时期,长期不得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按劳分配的原则以外,再不采取恰当的辅助的分配办法,就的确难以解决这个矛盾。实行了人民公社化,实行了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这个问题就可以基本解决了。所以说,这种分配制度实际是一种最可靠的社会保险,是广大劳动者所共同需要的。
很显然,农村中的居民,从对于实行部分供给制的影响来划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劳动力少而赡养人口多的农户,包括五保户在内,大约占农村户口的20%左右;第二种是劳动力和赡养人口的比例,同全社全队的平均比例不相上下的农户,大约占农村户口的60%到70%;第三种是劳动力多而赡养人口少的农户,大约占农村户口的百分之十几到二十。实行部分供给制,究竟对于收入分配的影响有多大呢?我们可以算一笔账,譬如有一个生产队总收入一万元,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占60%,即六千元;在这六千元中供给部分占30%,即一千八百元,全队人口一百人,供给部分所得每人合十八元;劳力少而赡养人口多的农户(包括五保户在内)按20%的人口,以二十个人计算,他们享受的供给部分合三百六十元;然而,由于粮食供给是实行按人分等定量的,具有一般劳动力的人们定量标准高于平均数,老弱小孩低于平均数,劳动力少而赡养人口多的农户就是老弱小孩占的比例大,因此,他们实际享受的供给部分并不到三百六十元,打个折扣,大约三百元左右,在总收入一万元中不过占3%左右。其中的“五保户”在高级社时期已经实行了五保,去掉这一部分以后,由于公社实行部分供给制所增加的部分,不过占总收入的2%左右。就是这2%,也不是完全无偿给予劳动力少而赡养人口多的农户,因为他们还有一部分劳动力或者辅助劳动力,这2%中间还有一部分是他们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可以肯定的说,这种分配制度没有改变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五保户和劳动力少而赡养人口多的农户完全拥护这种分配制度。劳动力和赡养人口的比例同全社全队的平均比例不相上下的农户,无论是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或者完全按劳动日分配,他们的实际收入并不起什么变化,他们从长远看,一般也赞成实行这样的社会保险。劳动力多而赡养人口少的农户,他们想到他们自己也会生儿育女,他们也不能不考虑到自己家庭内的疾病死亡事故的发生,或者看到了敬老院而想到自己年老后的依靠,特别是看到了由于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以后,在广大农民中所激发起来的劳动热情,对于人民公社的生产发展和收入增加所起的作用,他们中间的多数也能够接受这种分配制度,他们觉得这也是他们自己将来的一种依靠。所以党的六中全会的决议说,这种部分的供给制是“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社会保险”,是“广大社员群众的迫切要求。”
同时,由于人民公社的生产比原来的高级社有了更大发展,收入有了更大增加,实行这种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也完全可以做到党的六中全会所要求的“不使劳力强而人口少的户减少收入”,并且可以做到使他们的大多数仍然增加收入。1958年年终分配和1959年夏季预分的实际结果,完全证明了这一点。1958年全国农民的收入,按全部农村人口平均,每人合八十五元左右,比1957年增加10%。又如河南省1959年夏季预分中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八亿五千万元,占夏季收入的59%,比1958年同期增长10.3%,比1957年同期增长25.3%。又如广东省海口市郊区附城公社,1959年夏季预分中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一百零七万元,占夏季收入一百九十六万元的54.6%,分配的结果,同1958年同期比较,增加收入的农户占96%,不增不减的农户占1.4%,减少收入的农户占2.6%。这也可以看出,由于人民公社总收入的增加,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部分的增多,做到了90%以上的社员增加了收入,就是劳力多而人口少的农户大多数也增加了收入。极少数农户的收入所以减少,主要地并不是由于分配方法中有了一定程度的供给制部分,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人民公社化前就有的,也是长期存在的,不同的只是今年这几户减少收入,明年又是另外几户减少收入。此外,由于人民公社集体福利和集体消费部分的增长,很少数的减少收入的社员从集体福利和集体消费方面又得了一部分好处。这就是劳力多而人口少的社员中的大多数同样接受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的物质基础。
应该肯定的说,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分配原则是合乎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合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规律。而且应该看到,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辅之以一定分量的供给制的分配办法,是合乎大多数劳动者的共同要求,这也就具有走向共产主义按需分配的萌芽因素,因而也就具有它的不可忽视的生命力。
人民公社分配中积累和消费的关系
我们再来看看人民公社分配中积累和消费的关系。
第一,人民公社的公共积累由于它的生产增长快,因而比高级农业合作社时期增加很多。以山西为例,全省人民公社1958年的公积金为一亿六千二百七十九万元(其中包含一部分公益金没有分开),占全省人民公社全年总收入的11.25%,如果以扣除生产费用以后的收入做为一百,则占15.67%。比1957年高级合作社时期,百分比增加一倍以上(1957年占总收入的5.41%),绝对数增加更多。山西的这个例子,可以代表全国的一般情况。人民公社的公积金实际还包含有一部分生产资料的折旧,不完全是积累。然而,人民公社的积累并不是只表现在公积金这一个方面。它还表现在上缴给国家的公粮税收,这也可以说是公社提供的社会积累(虽然国家财政支出并不完全属于积累性质)。全国总平均,公粮税收大约占公社总收入的7%左右,如果以扣除生产费用以后的收入做为一百,则占10%左右(山西1958年的统计是11.22%)。公社的积累还表现在社员对于公社举办的水利等等农田基本建设所贡献的一部分义务劳动方面。这样几种形式的积累加在一起,人民公社的积累在公社扣除生产费用以后的实际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大约是30%左右。人民公社所以能够这样高速度的积累,是由于公社的组织规模大,经营范围广,农林牧副渔和社办工业全面发展,公社的收入大大地迅速地增加;同时,人民公社内根本不存在资本剥削和地租剥削,所以,公共积累就有可能在广大社员自觉自愿的基础上更快地增加起来。这只是实现了人民公社化以后第一年的情况,今后随着公社生产的发展,经营管理的改善,勤俭办社原则的进一步贯彻执行,公社的积累一定还会进一步扩大。这充分证明了社会主义经济高速度发展和高速度积累的规律。
第二,人民公社的收入分配中,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是公社社员的目前利益、个人利益与长远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两者根本是一致的。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条件下,积累采取资本积累、剩余价值资本化的形式,资本积累的扩大就意味着对无产阶级剥削的加剧和加深,积累与消费之间的矛盾便成为对抗性的矛盾,这正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尖锐的阶级斗争一种本质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条件下,人民公社的积累采取扩大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基本建设和增加生产流动资金的形式,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是利用一部分纯收入的不断积累,来不断扩大再生产,增加社会的(也是人民公社的)物质财富,不断提高人民的(也是公社社员的)福利。所以,人民公社的收入分配中,消费部分的增加是社员的利益,积累部分的增加也是社员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来,两者之间是一致的,不存在什么对抗性的矛盾。
第三,但是,人民公社在处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问题时,也必须注意到:两者之间实际存在着一定的非对抗性的矛盾,这就是目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全民利益)的矛盾,这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形式。必须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国家税收、公社的公积金不应该过少,过少了,对于生产的发展和整个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但是,也不能过多,特别是在人民公社目前的生产水平的条件下,在人民公社的办社初期,积累过多了,对于生产的发展和人民公社的发展和巩固,也同样是不利的。党中央指示:“人民公社分给社员消费的部分,一般要占公社总收入的60%左右”。根据目前一般人民公社的生产水平,这样的规定是符合实际的(除了少数生产收入高得多的公社以外)。处理人民公社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时,我们遵循的原则是:既保证不断增加积累,不断扩大公社的社会主义再生产,又保证公社社员消费部分的不断增长,不断改善公社社员的物质文化生活。这是社会主义积累的原则和规律。
人民公社的发展前途
我国的人民公社是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制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在社会主义整风运动的伟大胜利和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中产生的。它充分反映了我国劳动人民急于摆脱“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的迫切要求,也充分反映了我国农民经过长期的革命战争、土地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锻炼,而大大提高了的思想觉悟水平。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所实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分配制度,是完全合乎历史发展规律的。因此,人民公社正如旭日之东升,具有无限的生命力。
人民公社将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将在农业生产的继续大跃进中发挥巨大的优越性。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整个人民公社的生产收入水平将不断提高,队与队之间的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将逐步改变,国家每年对人民公社的十亿元投资,将更加促进这种不平衡状况的改变;在整个公社生产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和公共积累不断增多的基础上,公社一级的公共积累也必将不断增加,为全公社所公有的公共经济必将不断扩大,国家对公社的投资也逐年加多;同时,农业现代技术装备必将随着国家工业化的发展而不断加多,这些装备将主要是由公社一级掌握的;这一切就为由小集体所有(即目前生产队一级的所有权是基本的)逐步转变到大集体所有(即将来公社一级的所有权是基本的)准备了条件,为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准备了条件。我们深信:人民公社经过若干年的时间,将逐步地由小集体所有制转变到大集体所有制,进而逐步地由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并且为将来在社会主义建设任务完成以后,过渡到共产主义准备好良好的基础。
(注:文内小题是编者加的) BC5品论天涯网


第7版()
专栏:

  论动摇
  姚文元
从1957年到现在,短短两年多的历史,丰富极了。每一个人都经历了两次阶级斗争的高潮,经历了两次考验。阶级斗争的大风暴真好像一座社会主义的大学校,教育了干部,也教育了几万万劳动人民。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高一阵低一阵的情况,还将在今后一个长时间内存在,还会继续在不同的问题上以不同的形式出现。斗争的经验教训,值得每一个革命者深思。其中一条最根本的经验,就是在歪风逆流中不要动摇,首先在大问题上不要动摇。不管天上吹起什么风,不管海里扬起什么浪,工作和生活的船只都要毫不动摇地朝着总路线这个罗盘针所指示的方向前进。党中央和毛主席指出的这条航线,是最快、最正确、最顺利的航线,是真理的航线,如果动摇而离开了这个方向,船就要出毛病。小离开出小毛病,大离开出大毛病,九十度大转弯的就会触礁、搁浅以至沉没。
怎样才能坚定地、毫不动摇地沿着总路线的方向前进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体会。从思想战线上的斗争来说,我觉得以下一些都是很重要的:
一曰稳。稳,就是站稳无产阶级立场。不管有什么风吹雨打,这个基本的阶级立场决不动摇。我们的理想是共产主义,我们当前进行的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照耀我们前进的灯塔是总路线。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这些都是决不会变动的。不管我们在某一件具体工作上有什么局部的缺点要改正,这个基本的路线是决不会变动的。一个共产主义战士,任何时候都要维护党,维护我们崇高的理想,维护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和我们的总路线。凡是想寻找借口来否定党的根本路线的人,他越是说得花巧,我们就越要用阶级分析的方法看一看他是为那一个阶级说话。有了这个坚定的信念,就不会在某个问题上一阵风起,脚跟就摇动了。
二曰辨。辨,就是辨风向,特别要注意在转折点上出现的思想动态,要辨别真是为了克服缺点而热心地提出的意见和那些夸大缺点别有用心的谬论。谬论会以各种各样的伪装出现,而且同一种谬论还会重复地多次出现。这时刻,头脑要特别清醒。有些言论刚露头的时候,只觉得它有些异样,还摸不清楚它的本质,就要忍耐一下,仔细观察它的动态,注视它的发展,从发展中去辨别它。看到有一些人在拍手叫好,你也不嗅一嗅就随声附和,人云亦云,明明是反无产阶级的思想,你也糊糊涂涂地去凑一脚,这样就一定会动摇,甚而至于已经严重地动摇了自己还不知觉。谬论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很清楚地暴露出自己的真相,资产阶级思潮的尾巴决计藏不住的,只要清醒地去辨别它,一定可以发觉。
三曰顶。如果反动的思潮已经来到你的身旁,那就要有为保卫党的方针路线而斗争的勇气,要有坚持真理的决心,不回避,不让路,硬硬头皮,针锋相对地将逆流顶回去。或者是你把逆流顶回去,或者你就被逆流冲倒或冲得摇摇摆摆。在这种考验的时候,腰杆子千万不能软,决不对敌对思想投降、让步。同逆流的斗争中,才能磨炼出无产阶级的硬骨头。
四曰斗。当形势已经分明,全面反击的时机已到,就要坚决地投入同反社会主义、反马克思主义思潮的斗争。
要这样做,就得不断地改造我们自己,成为一个彻底的共产主义者。头脑里的资产阶级思想同社会上的资产阶级思潮是会“里应外合”的,如果我们世界观不对头,还用资产阶级的眼光来看社会主义的现实,那歪风一吹,自然就容易昏头昏脑,辨、顶、斗都谈不到了。无产阶级革命是历史上最彻底的革命,它决不会在某一阶段上停顿起来。凡是没有牢固地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的人,当他发现现实生活的发展已经超过他头脑中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纲领的范围,他所熟悉、留恋或追求的旧事物、旧习惯即将从历史上永远消失的时候,就会对革命产生动摇、怀疑、悲观。如果因此而想走回头路,想回转身挡一挡洪水般汹涌而来的革命的巨流,就会转化成为革命的对立面。这种现象看似突然其实是必然的。浩浩荡荡前进的队伍中,不断有很少数人掉队,有人撒手不干了,有人变成绊脚石而被摔到一旁去,有人跌倒了又被同志拉起来,正证明了这是一支前进的队伍,并且是一支坚决、迅速前进的队伍。然而千千万万行进中的战士,是应当从动摇分子中吸取教训,使自己的步子更沉着地朝着既定的方向的。
伟大的十年已经成为不朽的历史了。还有更伟大的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在前面等着我们。斗争是没有休止,并且越来越深刻的,自我改造也是没有止境的。怎样在今后破旧立新的斗争中做一个彻底的不动摇的共产主义者?值得我们深思。
(原载十月十日“解放日报”) BC5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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