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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集团起诉红歌会网一案正式开庭,择日宣判

字号+作者:石观 来源:红歌会网 2022-09-15 10:38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昨日(9月14日)下午,广受关注的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起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完毕,择日宣判。   原告方没有新的证据,只是把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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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9月14日)下午,广受关注的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起诉红歌会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开庭审理完毕,择日宣判。ogE品论天涯网

  原告方没有新的证据,只是把起诉状的原有内容阐述了一遍:ogE品论天涯网

  湖北日报传媒集团(以下简称湖报集团)是拥有湖北日报、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荆楚网等诸多报、刊、网站的综合性传媒集团。湖报集团旗下新媒体矩阵受众广泛,是湖北地区新闻内容的最大生产者和传播者。原告为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集团及旗下媒体唯一授权原告对外许可使用全部原创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作品、摄影作品、美术作品、视听作品、图形作品等,因此原告是集团媒体旗下所有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唯一对外授权和维权主体。经查,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红歌会”(http∶//www.szhgh.com/)中,未经原告许可,大量转载湖报集团旗下栏目的原创的新闻作品(具体见附件清单)。被告未经许可的转载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新闻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当攫取了原本属于原告融媒体的流量收益;同时也扰乱了媒体行业合法转载、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应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ogE品论天涯网

  原告方的证据目录中还声称:“被告在明知作品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仍未经授权大量、实时转载原告作品,主观恶意明显。”ogE品论天涯网

  红歌会方答辩认为:ogE品论天涯网

  一、原告在其起诉状中所称的“湖报集团旗下栏目的原创的新闻作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指称、所保护的作品,指的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作品,而不包括新闻类作品。因此,原告所称的“新闻作品”,自然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ogE品论天涯网

  二、红歌会网转载的《湖北日报》的文章,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且可以不支付报酬的情形。《条例》第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红歌会网转载的原告所称的“新闻作品”,都是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ogE品论天涯网

  三、红歌会网没有任何“主观恶意”。原告自己提供的《版权声明》,是湖报集团于2022年1月24日发布的,而红歌会网转载的新闻作品,均是在此日之前在网站转载发布的。客观上,我们是在版权声明之前转载的,这是客观事实;主观上,我们确实也没有看到版权声明,而我们在收到起诉状以后立即全网清理删除湖报集团旗下媒体所有报道,所以我们并不存在原告证据目录里说的我们有“主观恶意”的情况。ogE品论天涯网

  四、原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原告声称红歌会网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新闻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攫取了流量收益,给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均系夸大其词,并无事实根据。原告所谓的“流量收益”和“严重损失”应有证据证明。ogE品论天涯网

  五、原告涉嫌版权滥用,浪费国家行政资源司法资源,损害公众利益。依据《民法典》第132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版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当然应受到该原则的约束;依据《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版权的保护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心血,促进更多创意的涌动,而不是被少数企业滥用,成为暴利生意。版权的滥用,会阻碍公众获取合理合法公共信息,损害公共利益。而原告一篇文章重复起诉,甚至索赔三次,数量多,占比大,情节严重,已经涉嫌版权滥用。从原告列出的所谓侵权文章列表来看,在序号11-95这80多条链接中,据不完全统计,竟然有22条是重复索赔,还有个别是索赔三次的。证据确凿。ogE品论天涯网

  六、特别要说明的,是关于我们网站的公益性质,我们转载不是出于盈利目的。在我们向法院提交的网站的公开介绍、百度搜索介绍、170多位读者的证明言论,都是对此的证明。不仅有网站公开的《关于我们》的自我介绍,更是有大量的毫无利益关联的读者作为第三方为我们写的证言或意见,足以证明我们是一个公益性的网站平台。ogE品论天涯网

  总之,红歌会网不构成原告所称的侵权,更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建议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ogE品论天涯网

  庭审进行了法庭辩论,焦点在于原告方所称的湖报集团旗下栏目的原创的新闻作品”,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红歌会网认为查看原告所列文章目录,几乎都是关于中国社会、经济问题的事实性报道,没有什么独创性可言,也称不上什么“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称、所保护的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原告方辩护人有点懵,只是坚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ogE品论天涯网

  庭审一个多小时后结束,过程基本顺利,本案将择日宣判。法官问是否需要调解,需要可告知他,双方没有明示。ogE品论天涯网

  本案由红歌会网法律顾问马志远律师出庭为网站辩护。原定出庭的红歌会网负责人因故被滞留武汉高铁站,未能现场出庭(详情将另文发表)。只能将相关证据材料在出站口交给马律师,并转达了几条补充辩护意见。ogE品论天涯网

  在此,特别感谢马志远律师再次辛勤付出,感谢积极为红歌会网写证词的读者、老师们,感谢所有关注本案支持红歌会网的同志们、网友们。ogE品论天涯网

  斗争将继续,胜利一定属于正义。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红色江山来之不易,守好江山更是责任重大。相信湖报集团的错误将会在法律上政治上得到纠正,红色宣传阵地得以保存,红色文化继续顺利传扬,进一步促进公平正义,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ogE品论天涯网

  【文/石观,首发红歌会网】ogE品论天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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