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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三角债问题的探讨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1-09-05 23: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关于清理三角债问题的探讨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清理三角债问题的探讨 赵海宽 划清正常欠款与拖欠货款的界限 “三角债”大量存在,且越清越多,是我'...

关于清理三角债问题的探讨

第5版(理论)
专栏:

  关于清理三角债问题的探讨
赵海宽
划清正常欠款与拖欠货款的界限
“三角债”大量存在,且越清越多,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由于目前企业之间存在的货款拖欠大部分是三角式的,我欠你,你欠他,他又欠我,于是人们就把这种债务关系称为“三角债”。不过目前企业之间的货款拖欠,有合理的和不合理的两种。凡购、销双方都同意,或按合同协议进行的赊销、预付是合理的。这种债务关系能加快社会资金周转,搞活经济,有利于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不能取消,而且应该允许其存在。凡由购销两方中的一方,违背合同、协议,或既无合同、协议又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采取行动,造成的货款拖欠,是不合理的。我们现在所说的“三角债”是指的这后一种债务关系,而不是一般的债务关系。
搞清这一点对于正确估计“三角债”的现状和准确掌握应清理的债务对象极为重要。在清理“三角债”工作中首先要划清合理的和不合理的货款拖欠,只把不合理的货款拖欠列为清理对象,而绝不能笼统地把一切应付货款均列入清理对象。人们都知道,改变一切信用集中银行的规定,允许发生合理的商业信用,是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成果之一。我们清理不合理的货款拖欠,决不能把取消一切商业信用的老作法再恢复起来。
    “三角债”对经济发展危害很大
“三角债”的大量存在,对经济发展带来多方面的危害:首先打乱了正常的商品交易秩序。“三角债”使合同、协议的约束力削弱,甚至失效,购销双方多年来形成的正常贸易关系被破坏,使生产难以正常和稳定发展。由于销货款不能按时收回,原材料难以按预定时间保值保量进到,使部分企业的厂长和经理不得不拿出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产品销售、货款催收、原材料购进或应付债权人上门催收货款等事务,不能全力以赴领导生产、经营。
其次,使全社会使用于生产和经营方面的资金总量减少。当前大量存在的“三角债”,是由许多不合理货款拖欠链所组成,其中很大一部分债务链的初始环节是基建单位和亏损单位。即这些债务链是因基建单位和亏损单位的基建款不到位和亏损无法弥补,不得不拖欠销货单位的货款,销货单位又因销货款被拖欠不得不拖欠别人的货款,而逐步形成的。从总体上来看,“三角债”把很大一部分生产和商品流转资金转移于基本建设和弥补亏损,使已经很紧张的生产和商品流转资金更加紧张,生产和商品流转不能正常发展。
再次,使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有效地进行产品结构调整,使产品结构逐步趋于合理,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银行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把信贷资金主要使用于重点企业和需要更快发展的一、二类企业,有力促进产品结构调整任务的完成。然而“三角债”的普遍存在,必然把银行为支持重点企业和一、二类企业发放的贷款中的一部分,转移于经营管理差和产品销路不畅的企业,使重点企业和产品畅销企业不能更多增产,而经营管理差和产品销路不畅的企业的生产仍能维持,产品结构不能改善,资金不能合理使用。
“三角债”为什么越清越多
近年来,银行、企业、企业主管部门等在清理“三角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未达到预期的目标,清理了旧的,又发生了新的,“三角债”数额越清越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基建单位短缺资金和亏损单位的亏损款一直无人拨补,这些单位不仅不能清偿老的,而且有的又发生了新的不合理货款拖欠,以致由他们引出的不合理货款拖欠链。2、产品结构不合理和部分产品质量不高,不少企业的产品销售不出去,或发送购货方后不受欢迎,货款被拖下来。3、银行用于清理“三角债”的专项贷款没有同企业的生产、经营正常资金严格划开。近年来为了解开“三角债”链,银行发放了大量清欠专项贷款,然而效果不很显著。其原因就是没有严格的制度,保证把这些专款彻底使用于清理“三角债”方面。银行向某企业发放清欠专项贷款,收到这些清欠款的企业往往要把一部甚至全部转手使用于进货、发放工资或上缴税利,而不用于清偿他无理拖欠别的企业的货款。即使他用一部分清偿拖欠货款,收款者也要全部或大部用于其他方面。以此类推。在资金普遍紧张的情况下,不把用于清理“三角债”的专项贷款同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严格划开,势必会把清欠专款用于进货等用途。4、部分企业对“三角债”的危害认识不足,对清理工作不够积极。由于普遍不合理拖欠别人的货款,大家彼此彼此,都没有因不守信用而感到有什么压力。不仅如此,而且有不少企业认为我的销货款既已被无理拖欠,我的无理拖欠是有理的。更有甚者,有人看到拖欠货款可以不支付利息,想利用无理拖欠减少利息支出。
采取有力措施尽快清理“三角债”
1、整顿基建项目,合理处理企业亏损,堵住“三角债”的源头。凡已完成的基建工程,如基建资金尚未到位,并因此拖欠了别人的货款,基建主管单位或财政部门应尽快拨足资金,并督促基建单位把拖欠款全部还清,如一时拿不出足够资金,也应拿出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对尚在进行而资金不落实的基建项目,应缩小规模或暂时停建,绝不能因此再发生新的不合理货款拖欠。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弥补企业已发生的亏损,该由财政和主管部门拨补的应尽快拨补,该由企业自己解决的应迅速加以解决。同时,所有亏损企业都要迅速拿出可行的消除亏损措施。凡无法弥补已发生的亏损,也无可行措施防止今后再发生亏损的企业,应允许被其他企业兼并、收买,甚至倒闭。
2、用严厉的办法制止今后再发生新的“三角债”。可考虑由国务院重新作出决定,严禁再发生新的“三角债”。为促进坚决贯彻这一决定,首先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解释,让所有的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真正明白“三角债”的严重危害,树立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观念,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清理“三角债”。其次,要制定更严厉的罚金制度。凡形成原因主要在购货方的“三角债”,购货方要按统一规定主动向销货方支付罚息,否则银行就应根据国家授与的职权代扣。罚息率应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以造成无理拖欠货款对拖欠者不利的状况。形成原因主要在销货方的“三角债”,由于销货方已承担了货款被拖欠的损失,也可不支付罚息。再次,要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今后法院应受理“三角债”纠纷,对随意拖欠货款,特别是为了少支付银行利息故意拖欠货款者,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在宣布严禁新发生“三角债”的同时,应在全国无理拖欠别人货款者中对情节严重的法人代表给予法律制裁,以引起震动。
3、采用特殊办法,彻底清理已发生的“三角债”。首先,应组织力量,尽快划清合理和不合理的货款拖欠,搞清不合理货款拖欠的底数。其次,要规定所有存在“三角债”的企业在银行开立清欠专户。在此基础上银行再拿一笔清欠专项贷款。此项贷款,只能用于清理“三角债”,通过清欠专户运转,绝对不能同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混淆。不仅直接借用专项贷款的企业必须把借款用于归还拖欠别人货款,而且收到用专项借款还来货款的企业,也只能用这些货款清偿对别人拖欠的货款,而不能用于进货、发工资或缴纳税利。如收到还来货款的企业不欠别人的“三角债”,则应用这些货款归还自己向银行的借款。
能否利用银行的专项贷款彻底清理“三角债”,关键问题是能否真正实行专款专用。即不仅甲企业从银行得到的专项贷款、乙企业收到甲企业划来的清欠款和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划来的部分清欠款,必须用于清理对别的企业的不合理货款拖欠,而且丙企业收到乙企业划来清欠款的其余部分和丁企业收到丙企业划来的全部清欠款,都必须归还银行贷款。丙企业和丁企业用这些货款归还银行贷款后,如资金发生困难,可按正常程序向银行申请借款,由银行根据当前贷款政策给予合理支持。不准企业把收到的清欠款使用于进货,似乎不讲道理。然而不这样做,在当前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清欠专项贷款就会被流用于其他用途,否则银行不管拿出多少资金,“三角债”也是无法彻底清理的。反过来真正按照这一原则办理,由于“三角债”的人欠同欠人数额,在全国是平衡的,从道理上说,银行放出的专项贷款同收回的贷款应该是相等的,不需要银行用很多贷款,“三角债”问题就可以解决。
4、加强银行结算监督,促进“三角债”问题尽快解决。银行办理货款结算,特别是异地货款结算,必须站在国家整体利益立场上,在购销双方中要特别注意维护不在当地的一方利益。即销货单位开户银行要监督销货单位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发货,保证购货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害;购货单位开户银行要监督购货单位遵守合同、协议,按时支付货款,不准无理拖欠。绝不能从当地局部利益出发,袒护本行开户企业的违背合同、协议和国家政策行为。同时,为了彻底整顿信用紊乱状况,银行要一马当先,敢于发挥监督作用,主动承担扣收滞纳金或罚息的责任。企业的大额收付,都要通过银行。只要银行的结算监督切实加强,就能有力促进老“三角债”的清理和堵住新“三角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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