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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通知要求 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处罚力度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5-14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通知要求 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处罚力度 第4版(要闻) 专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通知要求   加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通知要求 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处罚力度

第4版(要闻)
专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八部门联合通知要求
  加大对非法使用童工处罚力度
  本报北京5月13日讯 记者白天亮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8部门13日联合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建立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对非法使用童工者加大处罚力度。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并进行录用登记。录用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录用人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公民身份证号码、个人劳动合同登记号码等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应妥善保管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等有关资料,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否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通知强调,在查处使用童工案件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有关罚款标准予以处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在具体处罚中,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还要求,职业中介机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做好对伤残童工的一次性赔偿工作,切实保障伤残童工的合法利益;做好对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提高公民的劳动素质。
  8部门在通知中对原规定使用童工的主体进一步予以明确,排除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家庭劳动、家务劳动等未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新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制定实施,对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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