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初裁决定对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 确定倾销幅度为10%至115%
第6版(国民经济)专栏:
我初裁决定对进口聚氯乙烯实施反倾销
确定倾销幅度为10%至115%
本报北京5月12日讯 记者龚雯报道:今天,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11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4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自2003年5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源的聚氯乙烯(该被调查产品立案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2001年的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39041000)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倾销幅度为10%至115%)向中国大陆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商务部将就此案继续调查,直到作出最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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