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人代会列席制度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规范人代会列席制度
高国华
一年一度的人代会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大会安排政府组成人员、“两院”负责人列席人代会,既是法律对他们规定的义务,也是开好人代会的切实需要。但审视地方的人代会,列席人员缺会的现象比较严重,有时列席人员数量甚至达不到1/2。列席人员随意缺会,不仅使列席制度的创设意图难以实现,也极大地影响了人代会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不应有的负面影响。
人代会列席人员缺会现象的产生,大致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列席人员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列席人员对人大的性质、地位认识不足,看不到人大在当地政治生活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人代会只是程序性会议,走走过场而已。二是人代会的会议制度存在缺陷。不少地方的人代会缺少严格的考勤办法;大会的安排不够周密,没有对列席人员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人代会列席人员的范围控制不当,一些地方列席会议的人员过多过滥,加大了会议的组织难度。三是人代会的会议质量亟须提高。当前,有些地方的人代会形式化的问题仍然很明显,民主气氛不浓。人代会的神圣性、严肃性、自主性往往被例行公事式的形式性所掩盖。
要消除这种现象,既需要人大因势而动,对症下药,也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要坚持人大制度宣传常抓不懈,切实增强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人大观念,并通过人大卓有成效的履职行为,改变以往人大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弱势”形象。其次,要健全列席人员列席会议制度,明确列席人员的职责,合理安排会议的各项组织活动,充分调动列席人员列席会议的积极性,严格会议纪律,对无故缺会、迟到、早退人员进行严肃处理。三是要改进会议方式,不断提高人代会质量。根据人大工作的特点,严格依法办事,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利。保障代表的知情权,给予代表充分的时间和空间对各项工作报告和事项进行审议,使代表的主观能动性和知情权在会中得到充分发挥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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