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解读传染病防治法
编者按
当非典日益肆虐时,国家依法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并进行管理,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而且必要。将政府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规范对非典的预防、控制和治疗,也有利于让老百姓保持理性、自觉,从而积极投入到科学防治的行动中。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负起责任,关口前移,争取主动,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切实转变作风,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做到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责任明确,贵在落实。
各级政府负有领导组织实施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
如遇到传染病暴发、流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防治传染病工作不力的人员将受到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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