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民身份证法起草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立法聚焦
总结各地经验,吸收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有关内容,对现行公民身份证制度依法加以完善和规范——
关注公民身份证法起草
本报记者 徐运平 张涛
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身份证明文件——公民身份证,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法(草案)》自2002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备受社会关注。
4月25日,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该项法律草案被提请三审。同半年前相比,草案已经多次修改,内容也已日趋完善。
一字之改细思量——“居民身份证法”名称将沿用
我国的居民身份证制度的创建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99年10月,《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中,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改为“公民身份证号码”,将其作为每个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编定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并将号码由原来的15位升为18位。2001年6月,国务院决定换发采用非接触式IC卡等技术。
鉴于此,为了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并吸收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对现行的公民身份证制度依法加以完善和规范,2002年10月,国务院将拟定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同原有的《居民身份证条例》相比,公民身份证法草案所作的修改主要有:将居民身份证号码更名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增加了身份证的机读功能;扩大了身份证的发放范围,具体规定了身份证使用和查验的情形等。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进行初审时,一些委员提出,草案将居民身份证改成公民身份证,虽是一字之差,但范围不一样。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是否也要发放公民身份证?本法应予明确。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一问题不仅涉及港澳同胞还涉及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根据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关于公民身份证的规定不适用于港澳地区居民。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二审时,有的委员仍然提出这一问题。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规定的公民身份证,仍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的,与原来的居民身份证没有区别,因此,为了避免对本法调整范围的不同理解,建议将本法的名称改为“居民身份证法”,并相应地将草案各有关条款中的“公民身份证”均改为“居民身份证”。
是义务也是权利——未满十六岁的公民可望拥有身份证
按照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不领取居民身份证;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劳改、劳教人员不发给居民身份证。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对此规定作了调整,扩大了身份证发放的范围,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
针对草案的此项规定,九届人大常委会在进行初审时,有些委员就提出应该扩大公民身份证的发放范围的意见;在对草案进行二审时,一些委员提出,申领身份证既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又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不能因为年龄小,就限制公民的这项权利,而且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从事某些社会活动,如乘坐飞机、办理银行存款等,也需要身份证明,建议增加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也可以申请领取身份证。
对此,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同时,相应地增加未满十六周岁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和申领方法的规定。
便于管理 方便群众
——常住户口迁移不必换领身份证 对生活困难居民免收工本费
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应当换领公民身份证,但是常住人口在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迁移的除外。”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按照草案的规定,公民身份证是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而且新的身份证又有机读功能,户口迁移情况可以通过机读功能予以记载和反映,没有必要规定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换领身份证。还有些委员认为,身份证取代户口簿是现代科学发展进步的标志,也是势在必行,户口变动没有必要换领身份证。为此,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不必换领公民身份证。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户口所在地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公民身份证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公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公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在其初次申领公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工本费。减收或者免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在对草案的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委员们认为,草案对申换领身份证的收费问题虽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还应当强调不能借换证之机挣老百姓的钱。对于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和农村生活困难的居民,申领、换领身份证应当免收工本费。
对此,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草案的这一规定修改为:“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领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公民,在其初次申领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减收或者免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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