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半数民族自治地方颁布实施自治条例 五个自治区抓紧制订自治区自治条例
第1版(要闻)专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半数民族自治地方颁布实施自治条例
五个自治区抓紧制订自治区自治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7月25日电(记者王宏伟、郑庆东)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不断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正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0个自治州和自治县经过所在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实施了自治条例,已占民族自治地方半数。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159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旗)。在全国55个少数民族中,实行区域自治的已有45个民族,实行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7%以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域占全国总面积的60%左右。
为了使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真正落到实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各民族自治地方广泛开展了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工作。1985年4月2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率先出台,到目前全国已有23个自治州、57个自治县先后颁布了自治条例。为了领导、支持和保障自治地方更好地行使自治权,有些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省还制订了贯彻实施自治法的若干规定。此外,在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也对有关民族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我国自治州、自治县最多的云南省,已有8个自治州、23个自治县颁布实施了自治条例,占全省37个民族自治地方的83.7%,成为我国颁布实施自治条例最多的省份。
民族自治地方制订自治条例,既是依法行使自治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是在民族自治地方全面贯彻实施自治法、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法律保障。这些条例的实施,对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大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了解,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都正在抓紧制订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而且都已数易其稿,多方征询意见,反复修改,自治区比自治州、自治县制订自治条例涉及的问题虽然要复杂一些,但经过努力,争取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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