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防治非典个人特殊补助免税
第5版(要闻)专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防治非典个人特殊补助免税
本报北京4月30日讯 记者李建兴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通知》指出,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相关文章
头条焦点
精彩导读
关注我们
【查看完整讨论话题】 |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