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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2003-04-25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第9版(学术动态) 专栏:观点 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赵小锁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

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第9版(学术动态)
专栏:观点

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
赵小锁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强烈愿望和要求,也是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
  近几年来,我国立法机关把司法公正的要求落实到一个个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司法部门也制定了相关措施,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做到司法公正。
  从一般意义上讲,司法公正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实体法、民事实体法和刑事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所谓程序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程序法、民事程序法和刑事程序法的规定处理各种行政、民事或刑事案件。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实体公正,即使程序上公正,司法公正也无从谈起;反之,如果没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也就不能实现,司法公正同样无从谈起。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我国一直比较重视实体公正,而对程序公正则重视不够。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方面,我国都给予程序公正以越来越多的重视。
  从特殊意义上讲,司法公正还应包括形象公正。所谓形象公正,是指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必须公正,也就是说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除了要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在言行上还要符合司法人员的身份。否则,就会妨害司法公正的实现。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某个法官尽管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处理,应当说,他实现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也就是说实现了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公正的内容。但是,由于该法官在处理案件时语言粗鲁、态度专横,由此导致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其所做裁判的公正性,即对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了案件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我国复杂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并不十分了解,对该法官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处理案件,有时仅仅是通过该法官的言行来进行判断的。这样,由于司法人员对自身的执法形象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导致了案件的当事人和社会民众对司法人员所做的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处理结果产生怀疑,甚至导致对我国司法机关执法是否公正产生怀疑。近几年来,我国已经认识到司法的形象公正对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重要作用,各司法部门都在纷纷制定相关规定,规范司法人员的执法形象。这对提高司法部门的公信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之,司法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之间,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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