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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基本可行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0-02-21 00: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 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基本可行 第3版(综合) 专栏:   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 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基本可'...

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 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基本可行

第3版(综合)
专栏:

  宋汝棼向人大常委会作审议结果报告
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基本可行
新华社北京2月20日电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在昨天召开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作了法律委员会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宋汝棼在报告中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于1990年2月8日、10日召开会议,根据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委员们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的审议意见和各地方、中央有关部门、法律专家的意见,审议了军事设施保护法草案。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巩固国防、抵御侵略,制定这个法律很有必要,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一、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上述规定过于笼统,应当作出比较具体的规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通信输电线路、输油输水管道;(七)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
二、草案规定:“军事设施的权属不得改变,如改变需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有些地方和部门提出,“权属”的含义不够清楚。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军事设施改作民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三、草案规定:“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划定。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军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划定。”有些地方提出,划定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不论陆地的,还是水域的,都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有直接关系,都应当有省级人民政府参加。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划定,或者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划定。”
四、根据有些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在确保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兼顾国家经济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五、草案规定:“非当地常住居民,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军事禁区外围的安全控制范围。”有些委员和地方提出,上述规定难以行得通。因此,建议将上述规定删去。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宋汝棼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些法律专家的意见,建议对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规定有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罚,有的比照刑法具体条款处罚,有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有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宋汝棼说,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律委员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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