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宣布 下月起全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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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宣布
下月起全省医疗机构价格公示
本报福州4月19日电 记者蔡小伟报道:福建省政府近日宣布,自5月1日起,全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含在闽驻军向地方提供服务的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和个体诊所等),不论其单位性质、行政隶属关系都必须实行价格公示,统一使用经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监制的公示方式。
医疗机构对药品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生产厂家、主要的中药饮片产地等有关情况,并应明示是否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对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还应公示其最高零售价格及实际销售价格。对医用材料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用材料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对医疗服务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价格管理形式、批准文号、政府指导价及实际执行价格等有关情况。
价目表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名称及项目应同时使用中英文标示,价格公示应同时公布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以方便群众进行监督。各级医院应公示的常用药品数量:(一)专科医院应占使用量的70%以上,省级综合性医院1000种以上;(二)市级医院800种以上;(三)县级医院500种以上;(四)乡镇卫生院应占使用量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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