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骗保? 谁为汽车消费信贷诈骗损失“买单”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法制焦点
骗贷?骗保?
谁为汽车消费信贷诈骗损失“买单”
李桂模
编者按
汽车消费信贷是刺激汽车消费、利国利民的改革新举措。对于手头不宽裕,又渴望购车的个人和中小企业来说,有了汽车消费信贷的扶持,梦想将变为现实。对于银行来说,购车人踊跃借款,又有保险公司为回收贷款“上保险”,也是一条受欢迎的生财之道。难怪汽车消费信贷一推出,就受到市场的热烈追捧。但是,在热闹的背后,也有隐忧,给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出警告。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个案——
借款人“失踪”保险人被诉
2001年4月17日,谢某某与中国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一份《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谢某某向银行借款155000元,期限3年。谢某某从2002年5月起每月20日供款,月供款4679.67元。借款合同签订前两天,即2002年4月15日,谢某某为自己的借款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及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银行为被保险人(受益人)。
根据银行与保险公司2001年签订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的约定,银行按自身的信贷业务要求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凭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发放贷款。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机动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欠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后3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以及未偿还贷款期间的利息。
贷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于当日将贷款发放给谢某某。可是,谢某某还款4676.67元后,就不再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毫无效果,甚至连谢某某也“失踪”了。于是,银行以保险公司为第一被告,以谢某某为第二被告,把官司打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某某归还借款,保险公司对谢某某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大舌战 银行吃了亏
2月17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银行称:银行与谢某某的借款关系明确,保险公司与谢某某的保证担保法律关系也很明确,谢某某停止还款就构成保证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对这个保险事故进行理赔。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调查中提供了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证保险凭证——保险单,作为支持其起诉的主要证据。
保险公司针对银行的诉讼请求进行反击。其中,一份广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管理科的证明证实,根据车辆登记情况,谢某某并没有把借款用来购置车辆,谢某某没有履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银行认为,投保人是否购车,不能以车辆登记为依据,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已注明了谢某某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车型,银行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谢某某的资信调查资料以及保险单才决定贷款的。因此,谢某某是否购买了该车,应由保险公司确定。
保险公司承认先出保险单后借款的事实,甚至承认是“根据投保申请书填写车型、厂牌、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事实。但保险公司认为,银行应当监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银行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应承担风险的实质性审查,资信调查失误,银行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资信调查是形式审查,因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依靠投保人的诚实告知。如投保人告知不实,由投保人依保险法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谢某某在投保时虚构了“购置车辆”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和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法庭还就借款合同、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调查和辩论。
官司初有果 业界当反思
近日,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某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是附公证或见证为生效条件的合同,该合同既没有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见证,即合同所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该合同尚未生效,保险公司对导致保证保险无效没有过错,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作出判决:谢某某向银行返还借款150320.33元及利息;驳回银行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银行诉保险公司索赔案的一审判决以银行败诉而告终。诚然,银行还可以向借款人谢某某追还欠款。但是,由于谢某某早已失踪,银行追回欠款的希望极其渺茫。
这起案件给汽车消费信贷行业一个警示:参与汽车消费有利可图,也有潜在风险,各方务必谨慎行事。
——银行、保险公司对于借款人、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应当如何审查?对于本案,假设银行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再发放贷款,银行与保险公司对于谢某某骗贷(抑或骗保)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官司的输赢又将如何?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当事人及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如何确定?
在该案中,银行把“避险”的希望寄托在保险公司身上(借款合同名为“按揭贷款”,但并无担保),保险公司则把“避险”希望寄托在保证人身上,依靠的都是人的信誉。如果借款人、投保人以所购车辆作抵押,并在公安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骗贷、骗保的憾事也许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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