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人大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武英
人大法律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宪法、法律严肃性,保证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不被扭曲的主要手段。
人大的法律监督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到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十年间全国人大代表就有两千多人次提出议案六十八件,建议制定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自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开始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经过八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十月二十五日至三十一日,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来这个规定草案的内容被纳入了监督法草案。
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内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审判、检察工作实施监督的原则概括为: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将有关案件向有关审判、检察机关初步询问核实。关于监督审判和检察工作的范围为:监督审判、检察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遵守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情况,办理本级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以及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情况。
人大对司法案件的介入要具有合法性,从案件的接受、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直到提出意见,都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法定程序。介入不是直接插手案件,而是依照法律在调查、了解案件的基础上明辨是非,通过常委会或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形式提出纠正意见,督促“两院”改正。
人大对“两院”提出的意见在内容上只局限于从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详尽的处理意见。否则就是越权,就是包办,就是代替司法活动,是对司法活动的干涉。
人大对司法案件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维护和推动司法公正。
作为司法机关,司法公正是他们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强化人大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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