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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立法学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侧记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0-07-08 23: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立法学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侧记 第5版(理论) 专栏:   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立法学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侧记 由北京'...

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立法学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侧记

第5版(理论)
专栏:

  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立法学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侧记
由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国务院法制局联合主办的“立法学与现代化国际研讨会”最近在北京大学召开。来自全国各地和美国、联邦德国、南斯拉夫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五十多名专家、学者出席了会议。与会者围绕怎样使我国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和现代化这一主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与会的中国学者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一正确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有的学者把我国立法所取得的成就概括为:(一)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在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有法可依,基本上改变了无法可依的局面,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二)确立了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思想,使我国的立法工作紧紧围绕着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使所制定的法律能较好地抵御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进而促进和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顺利发展。(三)建立了一套为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以及各部门、各单位所熟悉、应用并行之有效的制定法律的最基本的程序和方法。(四)建立了一套较为适宜的立法体制及工作机制,培养和锻炼了一批专业立法人员。
但是,整个立法也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有的中国学者指出,在过去的十年立法中,我们对立法的预测和统筹规划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有组织的立法规划研究,忽略了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造成了现有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平衡甚至某些混乱。例如,有关经济方面所急需的围绕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以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至今未能出台,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立法规划,有关部门未能及早从政策上组织研究,使得法律草案难以问世;法律体系内部关系也存在某些混乱,如某些法律制定出来后,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而无法贯彻实施,影响了国家立法的严肃性。
为了改变我国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有的学者建议:(一)应当建立统一的立法预测和规划系统,重视法律体系的统一与协调。(二)制定立法标准法,对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等之间的分界,以及各自的外在形式要件、内在实质要件和各自所涉及的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以避免立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超越立法职权及重叠立法等现象。(三)制定立法程序法,使整个立法过程即法律案的提出、听证、审议、表决、公布都有法可依,从而使立法的形式、内容都能得到充分的科学的研究、讨论和处理,为我国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提供法律保障。(四)为了保证立法遵循民主与法制的原则,防止立法权的滥用,避免立法中的失误,我国应当建立立法备案审查制度,使我国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对立法的监督与备案制度得以有效实施。
由于法律的修改实际上也是一项重要的立法行为,因而,与会者也对我国法律修改的形式、技术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为了使法律的修改活动达到科学化与现代化的要求,有的学者认为,修改法律除必须遵守立法的一般原则诸如合宪性、民主性、实效性等以外,还必须注意:(一)遵守修改权。(二)注意协调性。(三)科学掌握修改度。(四)要注意使被修改的法律具有较大的“抗变力”,为未来可能的变化留下伸缩、缓冲的余地。
与会的外国学者也对我国十年来的法制建设表示了很大兴趣,并对立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问题发表了许多有益的看法。(杜飞进 孟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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