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法实施前的思考
第10版(科教周刊)专栏:
促进法实施前的思考
西安翻译学院院长 丁祖诒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诞生,无疑是新时期教育体制的重大变革。它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民办教育平等的法律地位,必将永远载入我国教育史册,成为千余万民办学校学子心灵中的一块丰碑!
综观促进法,在公益属性、平等待遇、资产界定、扶持奖励、税收优惠、合理回报等方面突出体现了对民办教育强烈的促进意识,立意高远。但是,若无切实可行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不免会虎头蛇尾。实施细则若未能体察民情,没有解决困扰民办学校的实际问题,同样会流于形式。我在民办教育界工作多年,这里谈谈几点意见。
首先是关于公益性。开宗明义,促进法明确民办学校是公益性事业,但定义尚处于模糊状态。诸如,何谓公益性事业?公益性事业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享受的幅度如何?有哪个文件对此作过规定?非经营性民办学校算公益性,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算不算公益性?公益性民办学校是类比残疾人公益事业,还是等同城乡建设的公益性事业等等。
举个例子:学校为学生盖一栋公寓楼,除享受公办高校关于配套费减半的优惠外,数额巨大的建筑行业劳保基金能否按公益性给予减免?
其次是关于产权。什么叫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停办时伴随着法人资格的丧失,其剩余资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是什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其规定是否按照被废止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原国家教委文件关于“民办学校停办后其财产归当地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用来支持和发展其它民办教育”?所谓民办学校在存续期间的法人财产权,是否仅仅等同法人对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权,而无抵押和部分转让权?我想,不论是存续或停办,民办学校的财产均为国家所有和支配,根据其产权归属,应将非经营性民办学校界定为全民性非经营性学校。
再次是关于平等待遇。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这是促进法的一大亮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民办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不公平的待遇。
比如,目前除被批准为具有高等学历证书颁发资格的极少数民办院校外,绝大多数民办学校在校学生尚无权享受学生火车票半票的优惠,已引起民办学校广大学生、家长和有识之士的高度关注。
还有办学自主权、扶持奖励、税收优惠等方面,都还存在着法与法之间的矛盾和解释权的争议。凡此种种,都需要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加以认真研究。(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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