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办学为主体 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第10版(科教周刊)专栏:
政府办学为主体 公办民办共同发展
教育部副部长 章新胜
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以来,我们认真学习,积极贯彻。特别是结合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我们在思考如何借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契机,推进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使我国教育既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又能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目标。
党的十六大提出,教育要为人民服务。教育为人民服务,最主要的是要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够高,又面临着知识经济的挑战,财富的创造越来越依靠知识的作用,靠对培养人的投入。这种状况决定了我国的教育仅靠政府来办是不够的,还要社会来办,还要全民来关心教育事业。民办教育在这方面功不可没。首先,民办教育的发展增加了教育的总供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教育的总供给大幅度提高,但教育供给还不能完全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目前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虽然已快速增长至3%以上,但与世界教育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较大,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仍有差距。民办教育的发展对于缩短这种差距将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民办教育促进了教育供给的多样化。现在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不仅仅是教育总量的满足,而且是教育多样化的满足。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再次,民办教育的发展推动了教育的改革。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给予民办教育以法律上的保障。促进法给予民办教育以政策上的鼓励。主要的鼓励政策是使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让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尤其包括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用地优惠以及教师待遇政策。促进法特别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有关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同时,促进法进一步规范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促进法实施后,政府如何依法监管,如何依法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显得十分重要。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依法办学,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依法处理好民办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处理好民办学校管理者与教师、学生的关系,处理好民办学校与家长、社区、社会的关系。
作为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部门,教育部将与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面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更快、更好地发展。(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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