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忽视的权利
第14版(立法与执法)专栏:法眼
不该忽视的权利
裴智勇
广东东莞假释犯叶灿辉见义勇为牺牲了,不能被授予荣誉称号。无独有偶,几年前北京市某监狱服刑犯人跳进河里救人献出生命,也不能授予任何荣誉。偏处于社会角落的服刑犯人的权利往往容易被忽视,相信类似事件不止此两例。这里所牵涉的问题不仅仅是服刑犯人的荣誉问题,它足以引发人们对犯人这一特殊群体权利的思考,进而对公平正义的思考。
荣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服刑犯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能授予荣誉,实际构成了歧视。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在法律的视野里,人人高贵而平等。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犯人也是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人同样是公民。是公民,就应平等地享有除那些被法律明文规定剥夺权利(譬如政治权利)以外的一切公民权利。为什么面对犯罪嫌疑人、犯人的权利时,正义的逻辑开始扭曲,法律的天平开始倾斜?假释犯牺牲生命,竟然都不能获得荣誉,获得社会的充分肯定。法律的奖善惩恶在犯人这个群体面前,表现为单向度的惩恶。法律在这里仅仅表现为惩治的一面,而它原本应是一切人权利的保护神。
在权利意识淡薄的社会传统里,人们仿佛有种种理由歧视犯人,不肯定犯人有益社会的行为,不授予任何荣誉。这种对犯人的歧视,大多源于一种原始的报复心态——“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对改过自新的犯人甚至服刑完毕的人员,都想“打倒在地,踏上一只脚,永世不让翻身。”而现代法治观念与报复惩罚观是不相容的,现代法治注重人文关怀,重视保护人的尊严和人格,不管是犯人,还是普通人,在人格上一律平等。作为主体的人,不因为犯罪,人格就降低。犯人因犯罪被剥夺人身自由,已经遭受应有惩罚,陷于弱势地位,法律应更注重保护他们。奖励他们的有益行为,有益他们重新做人,是对权利的尊重,也是对社会整体的激励。
审视现行荣誉制度,授予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假释犯以革命烈士称号是否妥当,很难简单判断。因为革命烈士这个荣誉到底是政治权利还是民事权利很难确定。从字面上讲,“革命烈士”称号是政治色彩较浓的荣誉。在不同的年代,对革命一词有不同的理解。一提起革命烈士,我们首先想到的是信仰共产主义的、品德高尚、舍生取义的英雄,譬如邱少云、董存瑞。把假释犯、犯人与革命烈士联系起来,可能会使一些朴素的感情受到伤害。另一方面,“革命烈士”不像法律术语,是一个概括的政治字眼,很难明确它的确切含义。姑且假定,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意味着不能授予革命烈士荣誉。(其实,这个假定也不一定成立)那么,循着现代法治公平的精神,依据民法规定的荣誉权,能否设立一个奖励性的荣誉,专门授予那些为社会作出杰出贡献的普通公民,即使他是服刑犯人,即使他曾经有过这样那样的过错。
当人们大力呼唤保护妇女、儿童、残障群体的合法权利时,期望更多的人来呼吁对犯人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因为他也是社会不可抛弃的一员。在法治光芒的普照之下,一切权利都不容忽视,哪怕它在角落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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