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一交警大队 丢失扣押车辆 拖延两年不赔
第14版(读者来信)专栏:监督哨
江西省一交警大队
丢失扣押车辆 拖延两年不赔
我是江西省广昌县个体汽车运输户。1995年,我花32万元购买了一辆载重8吨的日本三菱货车,车牌号赣F70066。1998年5月20日,我雇的司机驾驶该车从九江返回广昌途经南九线时,与辽宁抚顺市的一辆货车相撞,货车被有管辖权的江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直属支队第二大队扣押。经第二大队调解,我负责赔偿这次交通事故各种经济损失的90%,共8万元,并支付伤者的全部医药费用。我东挪西借,才凑齐了赔偿款。2000年10月1日,我按规定付清了全部赔偿款项。我想只要把车取回来继续跑运输,就能还清债务,以后的日子就还能变好。可当我拿着第二大队开具的《交通管理暂扣凭证》取车时却被告知,车子丢失了。我向他们提出,如果归还不了汽车,就按市场价赔我车款,他们拒不赔偿,把责任推到看守停车场的人身上。我跑断了腿磨破了嘴,交警第二大队仍然推脱搪塞,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江西广昌县 张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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