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坟弃棺构成侵权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掘坟弃棺构成侵权
张德立
导读: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001年11月11日,河南省西峡县农民贾某将其父坟从耕地中央迁往村组统一规划的集体公用坟地,下葬后,邓氏兄弟二人于次日提出:新迁坟地与其父坟地相距太近,要求贾某将坟迁走。贾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了争执。邓氏兄弟二人领着亲属于11月13日将贾父的坟墓墓碑扒倒,棺材扒出,放于距墓坑西20米的地方。贾某无奈,将邓氏兄弟告上法庭,要求邓氏兄弟将坟墓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精神损失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采取强行扒坟的手段,将原告父亲棺材扒出,属违法行为,应赔偿原告因迁坟所支出的费用。原告父亲棺材被长期放置于野外,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较大的痛苦,被告理应支付原告相应的精神损失费。因此判决邓氏兄弟将所掘坟墓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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