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广告承诺投保两万 用户被盗索赔经济损失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厂家广告承诺投保两万 用户被盗索赔经济损失
吴奇伟
导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河南省开封市居民许新家的防盗安全门是1995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当时,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2万元。1997年7月30日,许新家被盗。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厂家和保险公司查证落实后,于1997年10月10日为许新更换了同规格的安全门。但是,当许新提出给付保险金时,厂家却予以拒绝。许新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顾客投保2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鉴于被告已为原告更换了新的安全门,应从被告赔偿额中扣除750元。最后,判决安全门厂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费1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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