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该享有房屋居住权吗?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新案导读
她该享有房屋居住权吗?
导读人:巨源
华球 立烽
导读:随着法制意识的深入人心,各种各样的书面合同、协议等也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当中。但在生活中因为文字表述上发生分歧从而引起纠纷的情况不在少数。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在签订各类合同和协议时,一定要在文字上仔细推敲,必要时应请教法律专业人士,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刘先生和廖女士原是一对夫妻,2000年1月26日,在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法律服务所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书,其中约定:现住房屋环北路61号系男方祖传房产所置,归男方所有,女方有居住权,直至改嫁离开为止。同年3月,刘先生和廖女士到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领取了离婚证。
2000年5月,廖女士在城区中心坝苍玉大街租了一套住房与儿子一起居住,同时将她在61号房中的个人财产搬入租住房,并办理了常住人口登记手续。2001年4月,刘先生与林女士结婚重组家庭。
2001年7月17日,廖女士向长汀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成前夫刘先生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保证原告在61号房屋继续居住的合法权益。
双方的争执焦点在于对离婚协议书中“女方有居住权,直至改嫁离开为止”的不同理解。长汀法院认为,该条款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消灭。因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廖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廖女士不服,向龙岩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5日,龙岩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判决撤销长汀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廖女士在改嫁离开之前对环北路61号房屋仍享有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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