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雇工投保能否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第14版(读者来信)专栏:
雇主为雇工投保能否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编辑同志:
我开了一家机砖厂,雇有32名工人。由于机砖生产有一定的危险性,我想给32名工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降低经营风险。请问:我能指定自己为受益人吗?(读者 荣林)
荣林读者: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险利益是合同生效的依据,如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其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列举了人身保险合同中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但雇主与雇工之间有无保险利益没有明文规定。实践中,基于两者在经济上有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一般认为其相互间有保险利益。因此,你为雇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可以的,但在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保险法》第五十六条、六十一条关于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规定办理。如果你未经被保险雇工同意,则不能成为受益人。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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