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改革前进
第15版(法律与生活)专栏:
随改革前进
杨志明
改革开放使我们的国家迎来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春天。记得我初任中级法院院长时,正是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国家改革开放不断推进之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一直在思索一个问题:如何才能使审判工作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
一起案件的复查很能说明问题。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山丹县物资局负责人沈某从东南沿海地区购来一批电子计算器、手表等物在当地销售,被以投机倒把罪定罪量刑。沈某一直不服,不断申诉。这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再审。再审中,办案人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相持不下:一种观点认为,在计划经济时期这种行为以投机倒把定罪是没有问题的,应该维持原判;另一种观点认为,沈某所倒卖的并不是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资,没有违反国家金融、工商管理规定。相反,这种经济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地方流通领域的搞活,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所以被告沈某应判无罪。
最终这起案件以宣判无罪结案,但从这起案件的审理中所反映出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却引起我们的注意。为了适应改革的步伐,我带领全市基层法院院长赴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进行考察学习。回来后,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院进行了人事制度、审判方式、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改革,率先在全省法院系统推行了“双推双考、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打破了长期以来在用人制度上论资排辈的做法,使一批德才兼备的年轻法官脱颖而出;率先推行庭长、院长办案制度,充分利用审判资源……
当今时代是改革的时代,改革给国家经济建设带来勃勃生机和快速发展,改革也同样给法院工作带来活力和发展的机遇。几十年来,我对事业的追求从未有过停顿和懈怠。这是我所热爱的事业,它使我奋发向上,使我充实睿智,使我永远年轻。
(作者系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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