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实效才会有生命力
第13版(民主和法制周刊)专栏:法治论苑
重实效才会有生命力
吴步根
近几年来,述职评议作为一种监督形式,在许多地方人大的工作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对监督“一府两院”坚持执政为民、依法从政、廉洁奉公,增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有一定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但一些地方也存在着重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如只评议局长、院长,不评议市长、县长;只评议述职人的优点、长处,不评议其缺点、错误,或者仅用提建议来代替揭短,提缺点和谈问题轻描淡写。其结果,述职评议反而成了评功摆好的代名词,令不少对此项工作抱有热情和希望的人们大失所望。可见,不重实效,述职评议便没有生命力。
述职评议是“一府两院”中的人大任命干部进行自我述职和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评议。述职的干部要将担任现职期间,贯彻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决定决议,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等有关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则要在有关工作机构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议并作出评议意见。只有充分指出述职干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督促整改,注重实效,才能真正把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实施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落到实处。
述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创新的重要成果,既是加强干部监督的一种好的形式,也是关心、爱护和支持干部工作的一种好方法。其根本意义在于它使地方人大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过去,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基本上都属于对“事”的监督,是一种不完整和不全面的监督。述职评议这一创新形式使地方人大监督的形式和手段都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如果述职评议不重实效,为评议而评议,那么,它在理论上原有的创新意义就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
随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地方人大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原先不敢监督到后来提出“善于监督”和“敢于监督”;从对“一府两院”只进行“事”的监督,到对“事”的监督和“人”的监督并举,地方人大与时俱进、不断发展的足迹清晰可见。尤其是地方人大纷纷将述职评议引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这本身就很值得大书特书,对加强和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不可没。然而,我们决不能满足于此。面对新形势,述职评议工作也应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深化和提高。
当前,述职评议不重实效,除了与地方人大机关中部分领导和干部认识上的不到位和思想上怕得罪人、有顾虑情绪等原因外,制度上不完善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必须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一是全面性,即述职评议的对象应明确为人大任命干部的全体,既包括在“一府两院”中任职的干部,也包括在人大机关中任职的干部,但重点是前者,政府的正、副职等领导人都应开展述职评议。二是辩证性,述职报告要实事求是,评议既摆成绩也讲问题,并把问题及整改措施作为重点。三是开放性,即人大常委会召开的评议会,不仅要有新闻媒体的介入,也要邀请有参政议政能力的群众代表参加。此外,在评议的时间、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要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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