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阿互换通商航海条约批准书
第5版()专栏:
中阿互换通商航海条约批准书
新华社地拉那24日电 中国和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7月22日在地拉那互换中阿通商航海条约批准书。
该条约是1961年2月2日在北京签订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人民议会主席团分别于5月19日和4月17 日批准。双方互换批准书后,中阿通商航海条约立即生效。
条约规定,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和兄弟般互相帮助的精神,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进一步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通商关系。根据条约的规定,在有关两国间通商航海和其他一切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将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互换批准书的:阿尔巴尼亚方面是外交部长贝·什图拉;中国方面是中国驻阿尔巴尼亚大使罗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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