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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学的研究

字号+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人民日报 1990-06-21 23:00 评论(创建话题) 收藏成功收藏本文

加强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学的研究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加强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学的研究 金鉴 建国40年来,我国劳改战线的广大干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

加强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学的研究

第6版(理论研究)
专栏:

  加强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学的研究
金鉴
建国40年来,我国劳改战线的广大干警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成功地改造了包括末代皇帝在内的大批战犯、历史反革命分子以及数以百万计的刑事犯罪分子,创造了世界第一流的改造罪犯业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科学地总结和概括40年来劳改工作的基本经验,并将其上升为理论,进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改造罪犯学理论体系这一任务,已经历史地落在了我们的面前。
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罪犯学,需要对我国劳动改造罪犯实践作出全面、科学的概括。
我国劳改工作的实践丰富,取得了许多创造性的成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新中国的劳改事业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改造社会、改造人的思想的具体运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采取积极的方式,把改造社会包括改造罪犯在内的使命感变成自己的伟大实践。毛泽东同志在建国前就指出:“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论人民民主专政》)在建国初期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他又指出,大批应判徒刑的犯人,是一个很大的劳动力。为了改造他们,为了解决监狱的困难,为了不让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坐吃闲饭,必须立即着手组织劳动改造工作。新中国的劳改事业就是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毛泽东同志还精辟地指出,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其实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人是可以改造的,就是政策和方法要正确才行。这些重要思想,为我国劳改工作指出了方向,确立了基本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制度。它使我国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走上了一条博采众长又独树一帜的道路,从根本上奠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我国劳改工作40年来的基本经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981年的第8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曾经总结了我国劳改工作30年的基本经验:一是坚持“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工作方针;二是采取“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文化技术教育相结合,严格管理和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以及“给出路”的政策和方法;三是按照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好劳改生产;四是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严禁打骂、体罚、虐待等封建、法西斯式的管理方法;五是充分依靠社会各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力量,做好监管、教育、生产和刑满安置等工作;六是建立一支有高度政治觉悟,有专业知识,懂政策,懂法律,会做教育改造工作,又会管理现代化企业生产的劳改工作干部队伍。所有这些方针、政策和制度,都是紧紧围绕着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守法公民和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有用之才这一根本目的而建立的,使我国的劳改制度从本质上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的监狱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我国劳改工作根据实践中的新情况进行了许多改革试点,如实行干警的关于改造、生产双承包责任制,对罪犯的改造、生产双百分考核制,在改造场所内办特殊学校,试行对罪犯的分押分管分教制度等。这些改革措施,继承和发扬了我国劳改工作的历史经验,开拓了我国的劳改事业,同时,也向我们提出了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新的理论课题。
第三,我国劳改工作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加强。在创建劳改工作的初期,在还没有刑法的情况下,就开始起草劳改法,1954年即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有力地指导了我国劳改工作三十多年的发展。根据这个条例的原则,还制定了监狱、劳改队《工作细则》、《犯人守则》,以及许多内部的行政规章,这对劳改工作法制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国家法制建设工作的加强,劳改法制建设工作也取得了重要的发展,使罪犯改造工作由主要依靠政策和经验进行管理逐步向法律化、规范化管理过渡。目前,我国《监管改造罪犯法》正在起草中。这部劳动改造罪犯工作的基本法典的制定,必将促进我国劳改工作的法律化、制度化,并使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在原有刑事实体法、程序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到完善。依据这一法律,还将逐步制定各项条例、细则等,从而构成监管改造罪犯法律本身的一个体系。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改造罪犯学,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研究方法。
要将我国劳改工作丰富的实践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需要我们从事劳动改造罪犯学研究的同志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继承与开拓相结合、专业化研究与群众性研究相结合,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现代化的研究手段来进行。
第一,劳改学的研究对象是劳改制度,这一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我国的劳改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对我国的劳改制度的研究,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不能也不允许离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国家、法律、阶级斗争以及无产阶级改造社会学说的基本观点,不能也不允许让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学说左右我们的研究方向。对人类文化遗产,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有批判地继承和发展,绝不能不加鉴别地照搬。40年来,我国的罪犯改造工作是在批判一切剥削阶级刑罚制度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的探索,建立了远比西方国家优越的有中国特色的改造罪犯模式。对此,今后必须加以坚持。
同时,我们也要大胆探索,借鉴前人和国外矫正罪犯实践中的有益经验,吸取罪犯改造研究中的最新成就和现代化的研究方法。当前,发展和改革我国的劳改工作制度,面临着很多迫切需要从理论上经过探索而给予回答的新问题。我们对在探索过程中提出的新方案、新办法,要允许讨论,允许发表不同见解。
第二,要坚持专业化研究和群众性研究相结合的原则。劳改学研究中的群众性的科研活动,是提高专业化研究水平的基础,通过发动广大劳改干警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就有可能把劳改实践中的各种创造性的经验以及面临的各种问题全面反映出来,从而为专业化研究提供丰富的素材。群众性研究水平的提高,也有助于将各种专业化的研究成果吸收反映到改造实践中去,从而使理论与实践能够得到很好的结合。
此外,劳改工作涉及到执行法律、改造罪犯、狱政管理、生产经营等领域,因而,劳改学也必然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科学。这就对劳改学专业研究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需要对40年来我国劳改工作的历史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因为只有尊重历史、尊重实践,才能正确地总结历史、科学地升华实践;要研究如何在罪犯改造过程中实施法律,如何把握犯情特点及在押犯的心理规律,如何提高改造场所的科学化、文明化水平,如何提高劳改生产的经济效益等众多领域的问题,否则是不可能提出系统、科学的理论见解的。因此,广大劳改学专业研究人员要努力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和思想素养。
第三,要明确当前的科研重点,组织多方面力量通力合作,进行攻关。当前,要着重围绕“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改工作的基本模式和近期目标”这一总的题目,研究新时期我国劳改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和方针,劳改工作改革的总体构想与基本思路,建立以分押、分管、分教为重点的改造工作制度和体系,对少年犯和少年教养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改造,以及在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形势下劳改企业的改革等。我们要认真组织研究队伍,周密拟定研究方案,尽可能地创造各种条件,以顺利完成这一重大现实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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